被盗用的身份
主讲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田丽珍
田丽珍
1984年出生,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学历,现任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一级法官。从事审判工作十多年,年均审理案件300余件。在《内蒙古审判》《中国公证》等期刊发表多篇调研文章。
【案例一】
一天早晨,张志强刚来到办公室,同事小刘便凑到他跟前,笑嘻嘻地说:“张哥,王主任打电话找你,肯定是提拔的事情定了。你快去,等你回来我可得好好宰你一顿啊。”
张志强一听,赶紧示意小刘打住:“你可别瞎嚷嚷,这事还没定呢。”
小刘看着张志强说道:“你放心,张哥,我不到外面去说。你都35岁了,再不进步可就真的没机会了。”
这话可没错,张志强从医学院毕业后,回老家的一家医院当临床大夫,一转眼参加工作也快10年了。虽然他医术不错,但总是少点上进心,这也和他家庭条件好、没有生活压力有关。可是最近几年,单位招录了很多年轻人,特别有冲劲儿,眼看着这些年轻人就要走到自己的前头,他这才动起了晋升的心思。所以这次单位竞聘,他积极主动争取,人力资源部的领导也专门找他谈过话,希望很大。但是,同科室的小陈也在竞争同一岗位,所以张志强不想声张。
他满心欢喜地到了人力资源部办公室。王主任先是招呼他坐下,停顿了一下才说道:“小张,这次单位提拔干部,领导对你的表现十分肯定,民主推荐你也排在前列,可是……你名下的这家公司是怎么回事,为什么不如实申报?单位可一再强调不允许职工在外经营企业啊。”
张志强听得一头雾水,忙说道:“公司?我没有公司啊?”
“哦?那你看看这个……”说着,王主任递给他一沓材料。
张志强接过来仔细看了一遍,惊得直接站了起来:“主任,这肯定是搞错了!”
原来,王主任给他的是一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上面记载着某市某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张志强。
看着一脸惊讶的张志强,王主任摆手示意他坐下,严肃地说道:“这是单位查出来的,已经核实过,法定代表人就是你。”接着又说道:“这件事影响很大,你可以再想想,然后来找我。”
显然,王主任并不完全相信张志强的话。
张志强像被浇了一盆冷水,情绪非常失落。但是,他肯定自己没有开公司。回到办公室,他又拿起这份公示报告仔细翻看起来。这一看还真让他找到了熟人——老同学李青明的名字,赫然写在股东一栏里。“这公司跟他有什么关系?”张志强犯起了嘀咕。
以他和李青明的关系,直接打电话就能问个明白。可是,他转念一想,如果真是李青明搞鬼,无凭无据恐怕说不清楚。如果不是他干的,这一问可显得自己有小人之心了。
想到这儿,他放下手机,也冷静了下来。公司注册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留档,如果能查看当时的登记资料,兴许就能真相大白。打定主意后,张志强便向王主任请假,然后直奔公司的注册地。
这个季节的天气冷热适中,让人感觉很是舒服。可是张志强却没有心情感受一路风光,他一到目的地便直奔市场监督管理局。然而,当他拿着自己的身份证想查询企业注册登记的所有材料时,却被告知查询不了。
张志强急火攻心,冲着工作人员大喊:“我都是法定代表人了,怎么就不能查询?”
工作人员向他解释,按照规定,他可以从网上直接查询公司的基本信息,但是要想查询公司核准注册登记的原始档案资料,就要出示加盖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或者介绍信,以及公司的营业执照。
张志强哪能提供这些,只能闷闷不乐地走出来。一番折腾后,已经接近中午,可他一肚子心事,连饭也不想吃了。无奈之下,他只好先联系李青明。
李青明是他大学的同窗好友,两人住一个宿舍,一起学习,一起打球,还经常在月底生活费不够时,抢一桶方便面吃,关系好得像亲兄弟一样。毕业后,二人各自回到家乡,虽然联系也少了,但兄弟感情一直没变。
李青明一听到张志强来了,埋怨了一句:“你小子怎么不早说!”然后就立刻开车来接他去饭店。李青明高兴得不得了,非要让张志强到自己家里多住几天,完全没看出他心里有事。
张志强看着李青明兴高采烈的样子,跟上学时一样,根本没把他当外人,就坦然说出了自己的苦恼,问李青明知不知道那家公司的事情。
李青明听完先是一愣,然后喝了一口酒,有些不自然地笑道:“嗨,我说你怎么突然来了,原来是为这件事。没错,股东是我,公司也是我注册的。当年我不是想挣点钱嘛,就把你也算上了。可后来没成功,公司也没有实际经营。你放心,绝对没麻烦,要是对你有影响,明天我就去把它注销了。”说完,他又给张志强倒了一杯酒。
张志强本来也不是个较真儿的人,听李青明这么一说,想着把公司注销了也就没事儿了,这心就放了下来,酒也喝得畅快了。他甚至没有亲自去办注销手续,而是委托李青明去办,自己就回了家。第三天,他就接到李青明的电话说公司已经注销了。
问题总算解决了,张志强心想,提拔的事情应该还没耽误,就赶紧去找王主任说明情况。哪知道,王主任直接告诉他,单位已经讨论决定把晋升的机会给小陈。看着失落的张志强,王主任不仅没有安慰他,还意味深长地说道:“小张啊,你这公司注销了不等于没有注册经营,这件事没完呢。”
一听这话,张志强更是气恼,这怎么还没完了呢?可是冷静一想,他知道王主任说得没错。不过除了注销,还有什么办法能证明自己确实没有注册过这家公司?律师建议他通过向法院起诉,查清事实,证明是李青明用他的名字注册公司,这样才能把问题彻底解决。无奈之下,张志强便以李青明侵犯其姓名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青明在省级报纸上发表道歉声明。
然而,诉讼需要证据。只凭网上查询到的公司基本信息,根本证明不了自己的名字是被盗用的,这让张志强十分担心。
对此,承办案件的钱法官认为,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属于查明案件事实必需的证据,且张志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所以法院可依职权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取,这也解决了张志强一直担心的问题。
很快,开庭的日子到了。昔日好友分坐在法庭两边,场面特别尴尬。李青明觉得,张志强竟然因为这点小事起诉他,简直是成心让他难堪。所以心中十分恼火,一直歪着头不看张志强。
在法庭上,钱法官向双方出示了公司注册登记的档案资料。张志强发现,授权李青明办理公司登记事宜的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上,都有他的签名,而且跟他的笔迹几乎一样,他一时竟然也分辨不出真假。但是他坚持说,自己从未委托过李青明去注册公司。
听到这里,钱法官皱起眉头,照这个情况,可能需要对张志强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
如果鉴定结论证实是张志强自己签的,那么就代表他可能在撒谎。同时,如果启动笔迹鉴定的程序,不仅需要花费较高的鉴定费,还需要一两个月的时间。
听到这里,张志强急了,也顾不得自己是在法庭上,他冲着李青明吼道:“这到底是咋回事,你说清楚!”
看着张志强着急的样子,又听到钱法官说要花鉴定费,李青明低声说道:“不用鉴定,名字真的是你签的,但内容是我写的。”
原来,李青明毕业后进入保险公司工作,看着跑业务的同事能挣提成,工资比他高出许多,他眼红了,也开始向身边的亲戚朋友推销保险,其中包括张志强。张志强二话不说就同意了,他把身份证复印件及只签了名字的空白授权委托书寄给李青明,让他帮忙办理。因为最后是通过线上投保,所以这授权委托书也没有派上用场,一直在李青明那里留着。
因为李青明并不善于跟人打交道,所以推销保险也没有赚到钱。之后,他又想开一家商贸公司,做点买卖。但是他有正式工作,不想让单位知道这件事,于是就想找个人挂名做法定代表人,由自己当股东,实际控制经营。可是别人都不愿意做这件事。最后,李青明实在找不到人,就动了歪心思。他手里正好有张志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于是就利用这些材料注册登记了公司。
虽然他也觉得这样做不厚道,但是转念一想,将来公司挣了钱,他可以给张志强分红,让他不出力就能挣钱,张志强肯定也同意。退一步讲,就算将来出现问题,他一人承担,绝不连累张志强。
张志强听完后又生气又后悔,他早就把授权委托书的事情给忘了,更是从来没有想过,空白的授权委托书还能用来做这样的事情。
到此,案件事实已经查明,但这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确实是张志强自愿给李青明的,李青明也没有伪造张志强的签名。那么,李青明是否侵犯了张志强的姓名权呢?这也就引出了本案的法律关键词——姓名权。
法官解案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钱法官分析认为,张志强将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复印件给李青明,其真实意思是委托李青明办理保险事宜。李青明私自填写了其他内容,并以张志强的名义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违背了张志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盗用张志强的姓名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
这里有必要提醒大家,本案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现在民法通则已经废止,而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同样也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李青明在当地省级报纸上刊登向张志强道歉的声明。
【案例二】
一天上午,北方某村民委员会的院子里,突然传来哭声,不少村民都围了过来,只见一个老太太坐在台阶上,一边哭一边骂道:“这是哪个不要脸的,可害死我了!取消了低保,我可怎么活啊。”
“这不是张老太吗?”“咋哭成这样?”“为啥要取消她的低保?”人们议论纷纷。
村民委员会的小王见状,赶紧扶起老太太,又对着旁边的一个年轻女人说道:“巧玲姐,快把你妈扶起来,你俩别急,我已经给李明打电话了,他一会儿就到。”
老太太叫张金苹,旁边的年轻女人是她的女儿李巧玲。在女儿10多岁的时候,张老太的丈夫就去世了。张老太怕女儿受委屈,硬是没有再找老伴儿,靠着种地、打零工把女儿拉扯大。女儿虽然结了婚,但是也没有个正经工作,还要供养两个孩子,日子也过得紧巴巴的。张老太不忍心再给女儿增加负担,执意自己在农村生活。近些年她年纪也大了,干不了什么活儿,没有收入,日子过得很困难。好在国家有政策,村里根据她的情况,给她申请了低保,她开始领取低保补助,日子也好过了些。
原本,低保户每年都要进行年检,张老太的情况符合规定,一直没有出现过问题。哪能想到,今年负责年检的小王说,年检过程中查到张老太是一家公司的监事,属于公司高管,按照规定,她不能再享受低保待遇了。
“啥是监事?”张老太不明白,可是听到要取消低保户资格,她着急得大哭起来,这才出现了前面的那一幕。
听到小王说已经给李明打了电话,张老太才收起哭声。李明是村民小组的负责人,大学刚毕业不久,特别热心,对她很是照顾。很快,李明就赶来了,他仔细看了一遍小王手里的材料,这是一家装修公司的信息登记材料,其中高管一栏里就有张金苹的名字。
“这应当是搞错了!”李明非常了解张老太的情况,谁会让她当监事管理公司?于是他对张老太说:“张姨,别着急,这不还没有取消你的低保资格吗,你看,这上面有公司的地址,咱们去找他。”
张老太一听,这才松了一口气。可到了目的地,他们在楼里找了一圈,根本就没有发现这家公司。人去楼空,登记材料上留的电话也是空号,但偏偏登记信息显示公司处于存续期间。
这可就难办了!情急之下,李明拿出手机开始上网查询。真是没想到,像张老太这样的情况还不少。网上建议的方法也很多,其中大部分提到了去法院起诉。于是,在李明的帮助下,张老太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就是这家装修公司侵犯了她的姓名权,她不仅要求对方公开道歉,还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审理这个案件的是于法官,按照程序,于法官首先要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及相关材料,可是根据被告公司在网上公示的注册地和电话号码,根本联系不到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经理。
看着着急上火天天往法院跑的张老太和李巧玲,于法官想到,张老太这种情况,很可能是泄露了自己的身份信息造成的,比如扫二维码或者登记信息领取礼品之类的行为,都有可能泄露个人信息。
听于法官这么一说,李巧玲说话了:“我可经常这样做啊。”说到跟装修有关的,李巧玲还真想到一件事。
去年春节前,李巧玲受雇去一个小区里给人家擦玻璃,走到小区门外的时候,有一家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发传单、送礼品,李巧玲二话不说,就把自己和家人的姓名、电话登记了个遍,领了好几套礼品。然后,她又听工作人员说,可以把身份证复印件拿过来进行登记,这样就能成为公司的劳务人员,以后可以叫她过来给客户擦玻璃,现在登记还能再多领一套礼品。
李巧玲一听,这不错呀,既能领礼品,又多了个干活的机会。第二天,为了多领礼品,她把自己和母亲的身份证复印件都交给了对方。
于法官根据李巧玲提供的信息,找到这家装修公司的老板,对方正是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经理。面对法院调取的公司注册登记的材料,陈经理承认了他冒用张老太姓名的事情。
原来,陈经理为了扩大业务,想再注册一家装修公司,按照规定要设立至少一名监事,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陈经理觉得这也就是做做样子,真要找人,还得增加公司的开销。于是他动了歪心思,想找个人挂名。当他看到张老太的身份证复印件时,想着像张老太这样的老年人肯定不会发现这件事,就利用张老太的名字办理了公司的注册登记手续。后来,因为生意不好,这家公司也关门了。
张老太一听,气不打一处来,指着陈经理的鼻子骂道:“你还假冒我签字,你就应该被警察抓起来!”
陈经理听张老太这么一说,也慌了,赶紧说道:“老太太,你说话别太难听,我又没犯罪,凭啥抓我?”
那么,陈经理到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这就涉及本案的法律知识点——民事侵权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在本案中,于法官分析认为,陈经理并未实施上述犯罪行为,他擅自使用张老太的名字和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属于冒用张老太姓名的行为,而其并未从事犯罪活动,不构成犯罪,但构成民事侵权。其行为侵犯张老太的姓名权,同时给张老太的生活造成不良影响,产生交通费、律师咨询费等实际损失,故酌情考虑支持陈经理赔偿张老太的损失3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张金苹的姓名作为公司监事,同时在报纸上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对方损失3000元。
张老太凭着胜诉的判决,保住了低保资格,她为此狠狠教育了自己的女儿,在路边扫二维码领礼物,以为占了便宜,实则吃了大亏。张经理虽然没有涉及刑事犯罪,但他必须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公司的监事进行变更登记,同时他本人的信息被录入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其经营的装修公司也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后的生意怕是难做了。
法官点评
我们回头看看这两起案件,张志强、李巧玲都轻易将自己或者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隐私信息材料交给他人,埋下隐患,让李青明、陈经理这样投机取巧的人钻了空子,也让自己遇到了一系列麻烦。生活中这样的案例不在少数,法官也在此提醒大家,千万不要忽视任何一个泄露个人信息和隐私的细节,如果摊上麻烦,一定要寻求法律帮助,及时止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