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维权诉讼案例法律适用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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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新食品原料未标注“不适宜人群”,适用“十倍赔偿”

——于张诉广州梦贤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销售新食品原料,标签及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而未标注不适宜人群,不仅有违相关食品标签方面的规定,而且对不特定消费食用人员构成安全隐患,属于销售不安全食品,适用《食品安全法》惩罚性“十倍赔偿”规定。

【关键词】

食品安全 食品标注 新资源食品 不适宜人群 十倍赔偿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0115民初4436号]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01民终3562号]

【简要案情】

2020年10月8日,于张在广州梦贤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贤公司)经营的拼多多网店购买10袋葛仙米(250克/袋),实际支付货款6030元。于张收到梦贤公司邮寄的5袋涉案产品葛仙米(500克/袋)。上述产品的外包装盒上未标注不适宜人群。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8年9月12日发布《关于黑果腺肋花楸果等2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8年第10号),该公告及链接附件载明:球状念珠藻(葛仙米)为新食品原料,婴幼儿、孕妇及哺乳期妇女不宜食用,标签及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食品安全指标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食用藻类规定执行。

于张认为,球状念珠藻(葛仙米)属于新食品原料(2013年之前称为新资源食品),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而所购球状念珠藻(葛仙米)没有标注,忽视对特定人群的安全提示,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安全食品,提起诉讼。

【一审情况】

一、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于张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梦贤公司退还于张货款6030元;(2)判令被告梦贤公司按照货款的十倍赔偿于张603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梦贤公司承担。

被告梦贤公司未应诉答辩。

二、一审裁判理由

一审判决认为,球状念珠藻(葛仙米)为新食品原料,且其食品安全指标按照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有关食用藻类的规定执行,涉案球状念珠藻(葛仙米)产品的销售应遵守《食品安全法》。根据规定,婴幼儿、孕妇及哺乳期妇女不宜食用球状念珠藻(葛仙米),标签及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而梦贤公司销售的涉案球状念珠藻(葛仙米)产品并未标注不适宜人群,该行为不仅有违相关食品标签方面的规定,且对不特定消费食用人员构成安全隐患,故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原告要求“退一赔十”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于张亦应将涉案产品返还梦贤公司。

三、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梦贤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于张货款6030元,原告于张同时退还被告梦贤公司葛仙米5袋(500g/袋);

(二)被告梦贤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于张60300元。

案件受理费1458元,减半收取729元,由被告梦贤公司负担。

【二审情况】

一、二审诉辩主张

梦贤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于张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涉案商品球状念珠藻(葛仙米)没有安全风险,在我国有上千年的食用习惯,对于婴幼儿、孕产妇其实没有任何影响,完全可以食用。国家卫健委出台的文件规定不是强制性的规定,案涉球状念珠藻(葛仙米)产品在包装袋上未标注食用注意人群并不必然对该食品的安全构成威胁。于张系成年男子,不属不宜食用人群之列,于张甚至都不是一名真正的消费者,其系“职业打假人”,以此谋利,在本市浦东新区有几十例相同的案例,于张在借用司法资源牟取利益,其诉请不应获得支持。

于张未到庭参加二审诉讼。

二、二审裁判理由

二审判决认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布的《关于黑果腺肋花楸果等2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中明确规定,球状念珠藻(葛仙米)为新食品原料,婴幼儿、孕妇及哺乳期妇女不宜食用,标签及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食品安全指标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食用藻类规定执行。梦贤公司销售的案涉球状念珠藻(葛仙米)外包装盒上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其违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规定,属于销售不安全食品。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梦贤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审法院据此作出相应判决,并无不当。梦贤公司提出球状念珠藻(葛仙米)在我国有长期食用的习惯,且该食品不属于不安全食品。该主张事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信。梦贤公司提出的相关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于张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未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

三、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458元,由上诉人梦贤公司负担。

【评析】

案涉标的物属于新食品原料。2013年10月1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修订实施的《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将原“新资源食品”更名为“新食品原料”。根据该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并且对人体无毒无害的食品统称为新食品原料。其特点包括:(1)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2)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3)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4)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新食品原料不包括转基因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其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对人体不得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案涉产品球状念珠藻(葛仙米),系已经列入《新食品原料目录》的新食品原料。

此外,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布的《关于黑果腺肋花楸果等2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中明确规定:“鉴于球状念珠藻(葛仙米)在婴幼儿、孕妇及哺乳期妇女人群中的食用安全性资料不足,从风险预防原则上述人群不宜食用,标签及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因此,案涉球状念珠藻(葛仙米)产品未标注不适宜人群,违反《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不特定消费食用人员构成安全隐患,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案涉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梦贤公司依法应当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职业打假人仍然属于消费者。本案中,梦贤公司认为于张系“职业打假人”,以此营利,借用司法资源牟取利益,不属于消费者,不应适用《食品安全法》惩罚性“十倍赔偿”规定。此种主张错误地解读了“消费者”的概念,将消费者依法获得惩罚性赔偿的额外利益,认为是借用司法资源牟取利益,这与《食品安全法》规定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宗旨相悖。

(评析人: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