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现代史纲要》导学与实践教程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延伸阅读

原著精选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节选)

(民国元年三月十一日公布)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三条 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第四条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二章 人民

第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第六条 人民得享有左列各项之自由权。

一 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

二 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

三 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

四 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

五 人民有书信秘密之自由。

六 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

七 人民有信教之自由。

第七条 人民有请愿于议会之权。

第八条 人民有陈诉于行政官署之权。

第九条 人民有诉讼于法院,受其审判之权。

第十条 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

第十一条 人民有应任官考试之权。

第十二条 人民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

第十三条 人民依法律有纳税之义务。

第十四条 人民依法律有服兵之义务。

第十五条 本章所载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律限制之。

第三章 参议院

第十六条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第十七条 参议院以第十八条所定各地方选派之参议员组织之。

第十八条 参议员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五人,青海选派一人。其选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其国会之组织及选举法由参议院定之。

第五十四条 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

第五十五条 本约法由参议院参议员三分二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之可决得增修之。

第五十六条 本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于本约法施行之日废止。

(资料来源:《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商务印书馆1916年版)

问题与思考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法典。请结合相关史实,谈谈这部法律颁布的意义及其局限性。

文献推荐

尚小明:《留日学生与清末新政》,江西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李泽厚:《中国近代思想史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

陈锡祺:《孙中山年谱长编》,中华书局1991年版。

林家有等:《共和国的追求与挫折——辛亥革命》,文物出版社199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