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流域生态治理法律协调机制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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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多元共治机制还在探索中

生态治理要取得好的效果,需要经济、社会等政策机制的“联动”,形成多元共治机制。但由于黄河流域多属于后发展地区,发展的任务还比较重,生态政策与其他政策本身容易形成利益冲突。在经济与环境的关系方面,很难做到环境保护优先,常见的仍然是以开发为先;在政策实施方面,黄河流域紧跟国家号召、践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治理的理念,但依然在政策的内化与践行、结合自身现状等方面存在不足,例如,政策内化不理想、践行效果不明显、地区间缺乏政策结合和互助、未形成绿色发展磋商机制和全局策略、缺乏有效的部门联动等;在环境司法方面,黄河流域多地已启用环境资源案件统一管辖机制,譬如,甘肃全省的环境资源案件统一由甘肃矿区法院(兰州环境资源法庭)受理和审理,虽然相比之前进步明显,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譬如,在生态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与执行中,在环境民事、刑事、行政等案件中,司法践行归口审判机制改革不彻底、集中审理效果和执行效果不佳;在公众参与方面,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认定条件较高,企业缺乏高度自觉的社会责任感,民众监督意识不强,等等,导致社会、企业、公民等参与生态治理的功效欠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