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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宪法知识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宪法不仅规定了国家性质和基本社会制度,还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也规定了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八五”普法规划》要求“突出宣传宪法”,在全社会深入持久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阐释好“中国之治”的制度基础,阐释好新时代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内涵和意义,阐释好宪法精神。加强国旗法、国歌法等宪法相关法的学习宣传,强化国家认同。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加强宪法实施案例宣传。结合“12·4”国家宪法日,开展“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广大公务员应深刻理解宪法文本的精髓,严格实施宪法,真心尊崇宪法,以宪法凝聚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社会共识和时代伟力。

第一节 宪法概述

一、宪法的本质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之际发表文章指出:“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集中了人民智慧,体现了全体人民共同意志,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高度统一,克服了一切旧宪法只代表少数人意志、为少数人利益服务的弊端,因而得到最广大人民拥护和遵行,具有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强大生命力。”

二、宪法的基本特征

宪法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第一,内容的根本性。作为根本法的宪法,规定的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如国家的社会性质、政权的组织形式、经济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体系及组织活动原则等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制度。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在序言中就明确宣布:“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第二,法律效力的最高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为:(1)宪法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它处于一个国家独立、完整和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2)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精神原则相违背。(3)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第三,制定和修改程序的严格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所以,必须保持宪法的相对稳定。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经过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别程序。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三、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为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法治原则。

一是党的领导原则。宪法第1条中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同时,党的领导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

二是人民主权原则。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宪法第2条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一规定突出了人民在国家的主人翁地位,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三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我国政权的本质特征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则是人民当家作主最直接的表现。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规定和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公民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在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了对公民的宪法保护,也体现了对人民当家作主的保护。

四是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宪法第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其具体表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集中全党全国人民集体智慧,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和主要途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通过民主形式集中起来,并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

五是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在我国宪法中具体体现为:(1)宪法规定了人民对国家权力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如宪法第3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2)宪法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权,如宪法第41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3)规定了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内部不同的监督形式,如宪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六是法治原则。法治的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制定和实施宪法本身就是国家实行法治的标志。宪法第5条第1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四、我国现行宪法的产生和不断完善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制定了四部宪法,分别是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是在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的。

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进行了5次修订。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制度

一、我国的国体

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它是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宪法第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宪法对我国的国家阶级性质的规定,亦即对我国国体的明确规定。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作为我国的国体,是我国最根本的政治制度,决定和制约着其他一切政治制度。它体现在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和其他具体政治制度之中,并且贯穿这些制度的全过程。

二、我国的政体

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以实现统治阶级任务的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体制。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人大代表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地、全面地表现了我国的阶级本质,是我国国家机构得以建立、健全和国家政治生活得以全面开展的基础,是其他政治制度的核心,突出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三、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宪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纳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明确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又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党和人民的伟大创造。”

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举世瞩目成就的重要保证,也是我国各族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制度保证。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既有利于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又有利于促进效率和公平有机统一、不断实现共同富裕,具有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显著优势。

四、选举制度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原则、程序以及方式、方法的总称。其内容由选举法和其他有关选举的规范性文件作出规定。

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的选举制度有以下基本原则:(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在我国,凡是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平等选举原则。我国宪法平等选举原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参选权的平等。宪法第34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二是投票权上的平等。即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所有有效选票都具有相等的法律效力。三是代表名额上的平等。根据选举法的规定,我国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是按照基数加人口数来计算,并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原则统一确定的,这便体现了被选举权上的平等和重视实际上的平等。(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在我国,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均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4)秘密选举原则。秘密选举亦称无记名投票选举,是我国现行选举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实行秘密选举,有助于选民或代表在不受外界干预和影响的情况下,更加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选举自己信任的人。

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里,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宪法第4条第3款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结合,既符合历史的发展,又符合现实情况,有很大的优越性。

六、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并规定特区政府对所辖区域社会的政治、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制度,是“一国两制”的具体实践。宪法第31条明确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这些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特别行政区与其他行政区域的根本区别在于它所实行的基本社会制度不同。我国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而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1997年7月1日、1999年12月20日,饱经沧桑的香港、澳门先后回到祖国怀抱,洗雪了中华民族的百年耻辱,开启了历史的新纪元,设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20多年过去,背倚祖国内地的坚强后盾,港澳经济社会实现了长足发展。以举世公认的发展成就有力地证明了特别行政区制度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实践性。“一国两制”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最佳方案,是面向未来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的制度安排,也是实现两岸和平统一的必然选择。

七、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由居民(村民)选举的成员组成居民(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制度。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2019年10月31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能够确保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具有全体人民广泛和直接参与的特点。

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的含义

公民指具有某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国籍法第7条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1)中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中国的;(3)有其它正当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国籍法第8条规定,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权利。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平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2)政治权利和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4)人身自由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6)社会经济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7)文化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8)特定主体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义务。(7)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在我国,任何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共同反映并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体现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结合,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第四节 国家机构

一、国家机构的含义

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体系的总称。以行使权力的属性来看,我国的国家机构分为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元首、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

二、我国国家机构的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是指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所有国家机构的总和或所有国家权力机构形成的网络体系。我国的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我国宪法第80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五节 国旗 国歌 国徽 首都

国家象征是一个主权国家的代表和标志,主要包括国旗、国徽、国歌、首都等。国家象征是国际交往中的国家识别标志,世界各国几乎都有自己的国家象征。它代表了一个国家的主权、独立和尊严,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历史传统、民族精神,甚至国体和政体等,有利于增强国民的民族自豪感和爱国主义感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五星红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国旗旗面为红色,象征革命。旗上的五颗五角星及其相互关系象征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人民大团结。五角星用黄色象征红色大地上呈现光明,四颗小五角星各有一角尖正对大五角星的中心点,表示围绕着一个中心而团结。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国旗法进行了修正,新修正的国旗法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由田汉作词,聂耳作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正式将《义勇军进行曲》作为国歌写入宪法。为了规范国歌的奏唱场合、奏唱礼仪和宣传教育,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象征中国人民自“五四”运动以来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的诞生。四颗小五角星环绕一个大五角星,象征着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人民的大团结,齿轮和麦稻穗象征着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工农联盟。天安门则体现了中国人民的革命传统和民族精神,同时也是我们伟大祖国首都北京的象征。国徽在颜色上用正红色和金黄色互为衬托对比,体现了中华民族特有的吉寿喜庆的民族色彩和传统,既庄严又富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的象征和标志。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明确规定国徽的制作、国徽的规格和对侮辱国徽者的处罚等许多重要内容,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颁布主席令,予以公布,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国徽法进行了修正,新修正的国徽法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宪法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北京简称“京”,古称燕京、北平。北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直辖市、国家中心城市、超大城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北京既是世界著名古都和现代化国际城市,也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公所在地。

以案释法 戏唱国歌辱尊严终被拘

案情回放

某直播平台主播杨某莉在直播过程中,公然戏唱国歌,有辱国歌尊严,引发网民反感。经警方调查,2018年10月7日晚,涉事人杨某莉(女,20岁)在其住宅内进行网络直播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有关规定,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依法对杨某莉处以行政拘留5日。

案例评析

国歌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所有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国歌,维护国歌尊严。国歌法第15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网络直播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同样要守法律、讲道德。对于此等挑战法律底线、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公安机关一定要坚决依法打击,切实净化网络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第十五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节 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

一、国家宪法日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设立国家宪法日,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设立国家宪法日,不仅是增加一个纪念日,更要使这一天成为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具体说来,设立国家宪法日的法治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唤醒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识;二是唤醒广大公众善于监督、敢于监督的法治意识;三是可以给广大公众上一堂生动而必要的宪法课。通过国家宪法日,我们可以知道“宪法的根本性和最高权威,应该体现在它能为公民权利提供最后的保护手段,成为审判机关维护正义的最后依据”“宪法就应该是规范、约束政府行为的最后依据”。宪法这个“根本大法”的“根本性”,更体现它是群众的“权益靠山”,是公众保护自我的最根本的法律武器。

二、宪法宣誓制度

(一)宪法宣誓制度的确立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本《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中国以立法形式正式规定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决定》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27条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二)宪法宣誓制度的适用范围

关于宪法宣誓制度的适用范围,2018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指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根据《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三)宪法宣誓誓词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提出宣誓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自2016年1月1日起,从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到基层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都要宣读这段誓词。

2018年2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宪法宣誓制度作出修订,确定新的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思考题

1.为什么说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

2.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3.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分别有哪些?

4.设立国家宪法日的意义是什么?

5.宪法宣誓誓词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