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相关政策
2020年春节前后,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在武汉暴发并在全国一些地区相继发生,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和统一指挥下,全国人民众志成城、团结一心,掀起了一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人民战争。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作,促进就业和人力资源有序流动、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复工复产,人社部联合多部委或通过其办公厅于2020年1月下旬至3月发布了一系列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人力资源和就业等方面的新政策。
1.人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2020年1月24日,人社部办公厅以“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发布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疫情期间劳动报酬发放、劳动合同终止、劳动争议处理等几个重要问题: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2.人社部等五部委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2020年2月5日,人社部会同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健委以明电的形式发布了《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有力确保重点企业用工,做好返岗复工企业和劳动者的疫情防控,关心关爱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重点地区劳动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举措,推广优化线上招聘服务。其中,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政策的具体内容为: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同时,湖北等重点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
3.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2020年2月7日,人社部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即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要高度重视疫情对劳动关系领域带来的新挑战,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统筹各方力量加大指导服务力度。《意见》提出了疫情防控期间灵活处理劳动用工和协商处理工资待遇问题的原则和措施。鼓励企业积极通过协商,引导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共渡难关。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中的独特作用。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意见》提出,通过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提供在线免费培训等方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特别是要指导企业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培训费补贴政策等。《意见》针对企联、工商联等企业代表组织开展劳动关系指导服务工作,提出要梳理评估企业的实际困难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针对性帮扶支持政策建议和指导服务;要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通过技术创新等提高竞争力;要引导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完善企业内部协商民主机制,畅通与职工对话渠道,通过多种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要引导企业关心关爱职工健康,帮助解决职工实际困难,切实保障职工权益;要引导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互帮互助,抱团取暖等。
随后,2020年2月10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的通知。该通知要求认真学习宣传并深刻领会《意见》精神,鼓励企业与职工平等协商解决特殊时期劳动关系问题,积极推动企业减负措施的落实落地,加大对企业劳动关系的服务指导力度。
4.人社部办公厅发布人力资源服务与市场管理有关工作的两个通知
2020年2月6日,人社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主要事项为:一是暂停现场招聘会等活动;二是强化网络招聘等线上服务;三是合理安排现场服务;四是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备案等工作;五是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服务工作;六是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测;七是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
2020年2月18日,人社部办公厅于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主要事项为:一是加强重点单位用工服务;二是强化线上求职招聘;三是拓展线上培训;四是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五是做好疫情防控人社政策宣讲;六是切实关心关爱职工;七是强化产业园区协同服务;八是加强人力资源服务需求监测。
5.人社部办公厅关于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问题的答复
为了方便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合同的订立,各地都在鼓励以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2020年3月4日,人社部办公厅就北京市人社局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劳动合同管理电子化工作的请示做出明确答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6.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
在以上部委层面政策的基础上,2020年3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办发〔2020〕6号)。《意见》从更好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转移就业、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完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压实就业工作责任六个方面做出重要指示。其中在就业优先政策方面,强调要加大减负稳岗力度。加快实施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湖北省可放宽到所有企业;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其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不超过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切实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定额税收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贴等政策。加快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此外,还强调要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引导平台企业放宽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与平台就业人员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