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济学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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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学研究之土地经济问题

正是由于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土地问题层出不穷,从科学的角度研究并解决土地问题自然就受到重视并得以发展。而且,土地问题由于往往首先体现为经济问题,因此始终是经济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从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到卡尔·马克思的《资本论》,乃至到现代的西方经济学,以及发展经济学、产权经济学等分支,土地问题都以不同角度成为了重点的探讨对象。各学派的研究视角包括从生产要素的角度论述地租对生产过程的影响及收入分配关系,从生产关系的角度论述地租的本质及对生产与交换过程的影响,以及土地税赋关系等。

经济学关于土地经济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将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考察其在参与生产过程中的经济关系、分配关系等;二是将土地作为经济资财,研究土地产权制度、市场交易、财产价值等;三是研究土地税赋的经济关系。

亚当·斯密所著《国富论》(The Wealth of Nations,首次出版于1776年),被认为是古典经济学的奠基之作,标志着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诞生。全书从国民财富的源泉——劳动开始,说到增进劳动生产力的手段——分工,并因分工产生交换而论及作为交换媒介的货币,再探究商品的价格,以及构成价格的成分——工资、地租和利润。《国富论》关于土地经济的论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生产要素角度论述地租存在的必要性及其对生产与经济过程的影响,体现在第一篇第十一章“论地租”,提出地租是使用土地的代价,“作为使用土地的代价的地租,当然是一种垄断价格。它完全不和地主改良土地所支出的费用或地主所能收取的数额成比例,而和租地人所能缴纳的数额成比例”。29二是从生产关系角度论述土地参与生产过程的分配关系,体现在第四篇第九章“论重农主义即政治经济学中把土地生产物看作各国收入及财富的唯一源泉或主要来源的学说”,分析了土地所有者、耕作者及农业家(生产阶级)、工匠及商人等加工与流通者(不生产阶级)的贡献与收益分配关系。三是论述了土地税赋,体现在第五篇第二章“论一般收入或公共收入的源泉”,将地租税定义为加在土地地租上的赋税,并分类论述了与土地生产物成比例的赋税和土地上的房租税等。

大卫·李嘉图所著《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On The Prin­ciples of Political Economy and Taxation,首次出版于1817年),被认为是《国富论》之后的又一部最著名的经济学著作,该书的出版被称为“李嘉图革命”。该书系统论述了劳动价值论和分配理论。明确提出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的所必需的劳动量的大小决定的,劳动包括直接劳动和间接劳动,直接劳动可以创造新价值,间接劳动不能创造价值,只能转移价值。人类创造价值的生产活动由土地、劳动力、资本相结合完成,生产的产品由三方共同占有,分配给地主的是地租,分配给资本家的是利润,分配给生产者的是工资。李嘉图提出“地租是为使用土地的原有和不可摧毁的生产力而付给地主的那一部分土地产品”。30农产品的价格由在最劣一等土地上生产农产品时所投入的必要劳动量决定,而最劣等土地本身不产生地租,地租的高低由租种肥沃土地的产出与劣等地产出品价值的差额决定。对地租征税只影响地主的收益,无法转嫁。

马克思所著《资本论》(Das Kapital,首次出版于1867年),被认为是政治经济学的代表之作。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最主要的不公平在于对劳动的剥削,劳动者得到的报酬要低于他们所生产的价值,其剩余价值被拥有生产资料的雇主获得,生产资料的个人占有与生产产品的社会化矛盾必然会导致周期性的经济危机发生。也就是说,马克思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系统分析,论述了土地作为生产资料参与生产过程的经济关系。马克思尤其对地租的类型与本质进行了系统的论述,按照地租产生的原因和条件的不同,将地租分为级差地租、绝对地租和垄断地租,认为地租是由劳动者创造的、被土地所有者占有的超额利润,即超额利润转化为地租。

马歇尔所著《经济学原理》(Principles of Economics,首次出版于1890年),被认为是新古典经济学的代表作。在该书中,马歇尔分别基于供给和需求的均衡分析,建立了均衡价格论,并用均衡价格分析方法论述了工资、利息、利润、地租,认为它们分别是劳动、资本、企业家能力和土地的均衡价格。马歇尔关于土地经济的论述,一是从生产要素角度论述土地作为生产要素之一的投入产出关系;二是从国民收入分配角度分析土地属于特殊形式的资本,论述了地租与租佃制度下的土地占有与使用及收益分配关系。

现代西方经济学著作众多,萨缪尔森所著《经济学》(首次出版于1948年,1985年后诺德豪斯加入合撰修订)当属其中代表。该书同样论述了土地经济问题。一是论述了土地供求关系的特殊性,提出“土地的一个不寻常的特征是:数量固定,对价格完全缺乏弹性”。二是论述了包括土地在内的固定要素的租金(rent),是“对使用供给固定的生产要素所支付的报酬”,也称为纯经济租金(pure economic rent)。“因为土地的供给没有弹性,且土地总是为了它能生产的产品而发挥作用,所以土地的价值完全是由其能够生产的产品的价值派生而来,反之则不成立。”这与亚当·斯密提出的地租“和租地人所能缴纳的数额成比例”的论述异曲同工。三是针对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论述其与劳动、资本等组合对产出的贡献关系;四是对土地税赋进行分析,提出“对纯经济租金征税不会导致经济扭曲和无效率”。31

综上可见,首先,经济学家从来都没有忽视对土地经济问题的研究,这主要是由土地作为生产要素、作为人类主要资财的重要性所决定的。其次,经济学家对土地经济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土地作为生产要素所反映的经济关系、作为资产与财富所体现的生产关系(土地资财的归属与制度)、作为统治者财源的税赋关系等方面。第三,经济学家研究土地问题始终重视土地经济关系的特殊性,如供求关系特殊性、价格机制特殊性、税赋征收特殊性等,这同样是由土地作为自然产物,总量有限,位置固定等特殊性所决定的。当然,更重要的是,经济学家们发现并归纳了这些特殊规律,并逐渐发展成了今天的土地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