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史(套装全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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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情贞类

范希周以下夫妇节义

建炎庚戌岁,建州贼范汝为因饥荒啸聚至十馀万。次年春,有关西人吕忠翊,受福州税官,方之任,道过建州,有女十七八岁,为贼徒所掠。汝为有族子名希周,本士人,年二十五六,犹未娶。吕监女为希周所得。希周知为宦家女,又有色,性复和柔,遂卜日合族告祖,备礼册为正室。

是冬,朝廷命韩郡王统大军讨捕。吕氏谓希周曰:“妾闻贞女不事二夫,君既告祖成婚,则君家之妇也。孤城危逼,其势必破,君乃贼之亲党,其能免乎?妾不忍见君之死。”引刀将自刎。希周急止之曰:“我陷贼中,原非本心,无以自明,死有馀责。汝衣冠儿女,掳劫在此,大为不幸。大将军将士皆北人,汝既属同方,或言语相合,骨肉宛转相遇,又是再生。”吕氏曰:“果然,妾亦终身无再嫁理。但恐为军将所掳,誓不再辱,惟一死耳。”希周曰:“吾万一漏网,亦终身不娶,以答汝今日之心。”

先是,吕监与韩郡王有旧。韩过福州,辟吕监为提辖官,同到建州。十馀日城破,希周不知所之。吕氏见兵势甚盛,急就荒屋自缢。吕监巡警之次,适见之,使人解下,乃其女也。良久方苏,具言所以。父子相见,且悲且喜。事定,吕监随韩帅归临安,将改嫁女。女不欲,父骂曰:“汝恋贼耶?”吕氏曰:“彼虽名贼,实君子也,但为宗人所逼,不得已而从之,在贼中常与人作方便。若有天理,其人必不死。儿今且奉道在家,亦足娱侍二亲,何必嫁也?”

绍兴壬戌岁,吕监为封州将领。一日,广州使臣贺承信以公牒到将领司,吕监延于厅上。既去,吕氏谓吕监曰:“适来者何人?”吕监曰:“广州使臣。”吕氏曰:“言语走趋,宛类建州范氏子。”监笑曰:“勿妄言,彼自姓贺,与尔范家子毫无相惹。”吕氏嘿然而止。

后半载,贺承信以职事复至吕监厅事,吕监时或延以酒食。吕氏屡窥之,知实希周也,乃宛诉其父。因饮酒款熟间,问乡贯出身。贺羞愧曰:“某建州人,实姓范,宗人范汝为者叛逆,某陷在贼中。既而大军来讨,城陷,举黄旗招安。某恐以贼之宗族一并诛夷,遂改姓贺,出就招安。后拨在岳承宣军下。收杨么时,某以南人便水,常在前锋,每战某尤尽力,主将知之,贼平后,遂特与某解繇。初任和州指使,第二任授合州监,以阙远,遂只受此广州指使。”吕监又问曰:“令孺人何姓,初娶再娶乎?”范泣曰:“在贼中时,虏得一官员女为妻,是冬城破,夫妻各分散走逃,且约苟存性命,彼此勿娶嫁。某后来又在信州寻得老母,见今不曾娶,只有母子二人、爨妾一人而已。”语讫,悲泣失声。吕监感其恩义,亦为泣下,引入中堂见其女。留住数日,事毕,令随希周归广州。

后一年,吕监解满,迂道之广州。待希周任满,同赴临安。吕得淮上州钤,范得淮上监税官。

范子作贼,吕氏从贼,皆非正也。贪生畏逼,违心苟就,其实俱有不得已者焉。既而鳏旷相守,天亦怜其贞而终成就之。奇哉!

【注释】①建州,在今福建省北部的建瓯。范汝为聚众起事于南宋高宗建炎元年(1127),次年冬被平灭。  ②卜日,选择良辰吉日。合族告祖,聚合族人一起祭告祖先。  ③韩郡王,指韩世忠,封咸安郡王,卒后封通义郡王。  ④“贞”,原本作“正”,据本条出处《说郛》卷十八下引宋王明清《摭青杂记》改。  ⑤韩世忠籍贯延安府绥德军,与吕氏同为关西人。  ⑥绍兴十二年(1142)壬戌,距平范汝为已十五年。  ⑦款熟,诚挚交心而谈。  ⑧岳承宣,即岳飞,绍兴初曾官镇南军承宣使、江南西路沿江制置使。  ⑨解繇,解除兵籍,如此则方可任公职。  ⑩“钤”,原本作“铃”,据出处改。钤,官印。州钤,知州之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