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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信息披露违规
信息披露违规作为企业信息披露流程中披露阶段的重要事件,是企业信息披露质量差的直观表现(戴亦一 等,2017;杨慧辉、刘伟,2018;潘子成 等,2022)。对于信息披露违规概念的界定,我国《证券法》中明确指出,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延迟披露以及重大遗漏等信息披露行为。学术界将企业披露违规定义为:企业在编制公告、对外披露的过程中做出虚假陈述、延迟披露及重大遗漏等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行为(曾月明 等,2011;潘子成 等,2022)。其中,虚假记载是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与公司真实发生的业务不一致,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会计程序和制度进行核算、编制和披露。误导性陈述指的是企业披露的资料中存在导致投资者在做投资时方向有偏误的陈述。重大遗漏指的是企业没有遵循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原则对重大事件进行客观披露,其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性。延迟披露指的是企业未遵循披露的及时性原则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及时披露,或对于发生的重大事件和交易行为没有及时向投资者进行公告等。也就是说,如果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的过程中出现了以上违规问题,则可认定为信息披露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