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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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又叫作法源,是指法律存在的形式,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就是婚姻家庭法存在的形式。我国的婚姻家庭法主要存在于专门处理婚姻家庭事项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等制定法典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中,但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中也会有涉及婚姻家庭事项的规定,性质上也是婚姻家庭法的规范,即实质意义的婚姻家庭法。

其他涉及婚姻家庭事项的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如下:

一、专门处理婚姻家庭事项的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1)法律。专门处理婚姻家庭事项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家庭编。

(2)行政法规。专门处理婚姻家庭事项的行政法规主要有《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婚姻登记管理条例》,2003年10月起施行。

(3)司法解释。专门处理婚姻家庭事项的司法解释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二、其他涉及婚姻家庭事项的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是我国制定其他法律、法规的基础,当然婚姻家庭法也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和方向。比如,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二)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都或多或少的规定了关于婚姻家庭的事项。

(三)国际条约

针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包括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我国缔结或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应优先适用,即在国内法和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时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1991年12月我国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其第3条确定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这一原则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和司法有极大的指导意义。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除了制定法以外,还包括非制定法,比如习惯法、判例法、法理以及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