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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蒸
小儿在母腹中,乃生骨气,五脏六腑,成而未全。自生之后,即长骨脉,五脏六腑之神智也。变者,易也。巢《源》云:上多变气。又生变蒸者,自内而长,自下而上,又身热。故以生之日后,三十二日一变。变每毕,即情性有异于前,何者?长生腑脏智意故也。何谓三十二日长骨添精神?人有三百六十五骨,除手足四十五碎骨外,有三百二十数,自生下,骨一日十段而上之,十日百段,三十二日,计三百二十段,为一遍,亦曰一蒸。骨之余气,自脑分入龈中,作三十二齿,而齿牙有不及三十二数者,由变不足其常也。或二十八日,即至长二十八齿。以下仿此,但不过三十二之数也。凡一周遍,乃发虚热,诸病如是。十周则小蒸毕也,计三百二十日,生骨气乃全而未壮也,故初三十二日一变,生肾志。六十四日再变,生膀胱,其发耳与尻冷。肾与膀胱俱主于水,水数一,故先变生之。九十六日三变,生心喜。一百二十八日四变,生小肠,其发汗出而微惊。心为火,火数二。一百六十日五变,生肝哭。一百九十二日六变,生胆,其发目不开而赤。肝主木,木数三。二百二十四日七变,生肺声。二百五十六日八变,生大肠,其发肤热而汗,或不汗。肺属金,金数四。二百八十八日九变,生脾智。三百二十日十变,生胃,其发不食,肠痛而吐乳。脾与胃皆属土,土数五,故第五次之变蒸应之,变蒸至此使全矣[1]。此后乃齿生,能言,知喜怒,故云使全也。
太仓云:气入四肢,长碎骨,于十变后六十四日,长其经脉,手足受血,故手能持物,足能行立也。经云:变且蒸,谓蒸毕而足一岁之日也。师曰:不汗而热者,发其汗,大吐者,微下,不可余治,是以小儿须变蒸。蜕齿者,如花之易苗,所谓不及三十二齿,由变之不及,齿当与变日[2]相合也,年壮而视齿方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