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新世纪第四版(全国中医药行业高等教育“十四五”规划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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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医疗卫生机构与人员

一、医疗卫生机构与人员的概念

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和诊所等。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是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健康教育机构、急救中心(站)和血站等。

医疗卫生人员,是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检验技师(士)、影像技师(士)和乡村医生等卫生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