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在文献综述部分,本书基于国内和国际两个视角,从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与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内涵、政策差异、政策变迁的动因等方面对相关文献进行综述。通过对已有文献的综述,有助于理清当前国内外学术界针对民办高等教育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政策的研究路径与重点难点,进而发现研究空白,挖掘研究空间。
(一)国内研究现状
根据中国知网(https://www.cnki.net)收录的相关文献,最早讨论民办高等教育非营利性与营利性的问题的学术文章是1996年林荣日和杜作润在《上海成人教育》上发表的《民办高校的“营利性”问题之我见》一文,该文认为规定民办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既不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也不符合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实际,允许民办高校适当营利,有利于激发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办学的积极性。[6]此后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酝酿出台,民办高等教育非营利性与营利性问题相关研究文献逐步增多。由于《民办教育促进法》并没有在法律上确立民办教育的可营利性,相关研究逐渐转向民办教育的国家扶持、税收优惠以及师生权益保护等方面。2010年国家进行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分类管理改革试点,民办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与营利性问题再度成为研究热点。
1.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的内涵
从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的内涵来看。清华大学贾西津博士后认为民办教育应存在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种不同的形式,并对两种不同类型的民办学校进行了界定。基于非营利组织的组织性、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志愿性和自治性,贾西津认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具有三个显著特征:办学宗旨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学校的资产不能以任何形式转化为私人资产;学校的资产不能用于成员之间分红或者分配。营利性民办学校则是与非营利性学校相对应,营利性学校办学目的是获取利润;学校的资产是一种私有资产且可以在成员之间进行分配。[7]王名和郑林媛也有类似的界定,认为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能将剩余利润进行分红,不能将学校的财产转变为私有资产,在此基础上归纳出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与营利性民办高校的五点差异:从办学性质来看,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属于捐资办学范畴,法律上界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营利性民办高校是企业或者个人投资举办,提供的是高等教育产品;从所有权来看,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全部资产归学校所有,营利性民办高校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从收益权来看,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结余只能用于学校发展,不能分配,营利性民办高校具有财产收益权,可以获取办学收益;从收费权来看,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收费权受政府严格监管,营利性民办高校的收费权由市场决定,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从管理方式来看,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按照公益性事业单位管理,在税收、用地方面享受的优惠较多,营利性民办高校按照企业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依法注册、纳税。[8]
从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的特征来看。不少学者对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高校的特征进行了研究。宋京认为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是一种偏重于通识教育和学术研究的高等教育,办学目的是传播和创造知识、教育和培养人才,教学活动具有明显的外部性,许多国家会对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提供资助;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主要提供各类职业教育、资质认证培训以及语言培训等项目,实用性较强,具有明显的私人产品属性。[9]鞠光宇和江虹认为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坚持通识教育,将科研作为自身使命,开设专业较为齐全,分布于各个层次;营利性民办高校将学生视为顾客,以学生为中心,以职业为导向,开设社会需求量较大的专业。[10]不同类型的民办高等教育的办学目的不同,决定了其办学特征的差异。
从非营利性与营利性之间的关系来看。在民办高等教育营利性与非营利性问题上,学术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非营利性与营利性二者是矛盾的,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民办高等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人才,如果以营利为目的必然会损害大学的教学质量,偏离高等教育的公益性和教育逻辑。比如张维迎教授认为高等教育的功能是创造知识、传授知识和服务社会,一个好的大学不能是营利性的。[11]也有人认为,民办教育的营利性导致民办高校在办学过程中以营利为导向,把追求利润作为办学目的,导致民办高校偏离教育逻辑。[12]另一种观点认为民办高等教育本质上是一种公益性事业,办学过程中存在盈余并不意味着民办高校是一种营利性组织。由于民办高校在中国是特定历史环境下的产物,投资办学是其显著特征,为了调动举办者的积极性,应当允许其获取办学收益。潘懋元教授等是这一观点的支持者,他认为民办高等教育投资办学的特征和国家财政支持不足的特定环境,决定了民办高等教育营利性特征,但是如果民办高校所获得的办学收益不划归私人所有,而是将其继续用于高等教育事业,则民办高校营利有利于公益性的实现。[13]吴光芸认为政府与民办学校之间存在着博弈,当二者达到博弈均衡状态时,能够实现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兼顾。[14]可见,民办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并不总是冲突的。
2.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差异
相关文献一般以是否获取和分配办学收益为标准,将民办高等教育分为非营利性与营利性两类。由于两类民办高校存在属性上的差异,理论界倾向于采取不同的政策对其分类管理。从相关文献来看,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差异,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财政扶持、办学自主权以及师生权益保障等方面。
从税收政策的差异性来看。税收是调节民办高等教育举办者办学积极性的重要政策安排,既是鼓励民办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政策工具,也是减轻公共财政负担的重要手段。从当前的税收政策来看,适用于民办高等教育的税收包括经营税、契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刘小清等认为应该给予各类民办高校退税优惠,使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税收待遇,但是现行的税收政策多是采用限制性优惠方式,各类民办学校很难享受到免税的政策待遇。[15]李虔认为,按照国际惯例,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和营利性民办高校通常分别被称为免税高校和纳税高校,应该根据两类高校是否营利自动获取或者免除纳税资格。[16]李望国将民办高校分为捐赠举办的民办高校、投资不要求获取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以及投资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三类,前两类民办高校实行“税不进校”政策,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三类民办高校在免征营业税的前提下,可征收民办高等教育合理回报所得税。[17]申素平等认为,对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来说,应依据其以营利性收入是否与办学宗旨和办学目的相关决定是否征税,与办学宗旨和办学目的无关的收入应进行征税,但对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资本性收入应给予免税;对于营利性民办高校来说,应将其进一步细分,根据其公益性程度确定有区别的税收优惠。[18]
从财政政策的差异性来看。财政扶持是鼓励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主要包括直接资助和间接资助两种形式。吴伟、张松研究发现:在对民办高等教育实施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分类管理政策之前,民办高校从政府部门获取的经费非常少,绝大部分民办高校很难得到政府的财政资助。[19]刘建银认为现有的政府对民办高校的资助政策很不公平,捐资举办的民办高校、出资举办不要求合理回报以及出资举办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其所享受的资助政策相差无几,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办法是实施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20]何国伟认为政府对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的财政扶持包括直接资助和间接资助两种方式,直接资助是政府直接向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拨付财政资金,间接资助则是通过非财政拨款方式给予民办高校扶持与帮助。[21]王纾然、何鹏程研究了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分类管理背景下的财政扶持政策,认为无论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导向,都应该把社会公益放在第一位,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是财政支持的主要对象。分类管理后,非营利性民办教育以财政直接扶持为主,营利性民办学校则以财政间接扶持为主。[22]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分类管理改革后,政策倾向于给予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更多的财政扶持。
从师生权益的政策差异性来看。学生和教师都是民办高等教育利益重要的相关者,对师生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民办教育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文川等是较早关注民办高校教师权益保障的学者。他认为政策对民办高校教师权益保障不足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民办高校在职称评定、课题申报、职业培训等方面与公办高校教师差异明显;二是民办高校的社会保障制度与公办高校存在很大差异;三是捐资举办的民办高校和投资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没有建立教师年金制度。[23]在针对学生权益的保护政策上,亦存在公办高校与民办高校的不平等。尹晓敏研究发现,有些地方对民办学校的学历文凭存在歧视,民办学校的学生在交通优惠、国家资助以及评奖评优等方面很难享受到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待遇。[24]高昌林等认为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教育不分是师生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一个重要原因。[25]在师生权益保障方面,周海涛等认为政府应鼓励和引导重点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26]李虔认为应制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差别化师生保障政策,强化非营利性和公益性的政策导向,师生权益保护政策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倾斜。[27]在师生权益保护政策上,已有研究针对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师生权益保障不平等的问题,提出赋予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更多支持,使之享受与公办高校在师生权益保护方面同等的政策。
从办学自主权的政策差异性来看。2002年制定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赋予了民办高校办学自主权,体现在专业设置、招生、收费以及教师职称评定等方面,但是在民办高等教育办学自主权政策实施方面仍存在变相缩水和落实不到位的问题。[28]王文源认为应进一步放开民办高等教育办学自主权,针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种不同性质的民办高校,自主权的放开程度应体现出差异性。以收费权来说,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具有公立高等教育的属性,其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受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与管理;营利性民办高校属于企业法人,具有企业属性,应由学校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但同时应当向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和向社会公示。[29]周海涛教授从行政审批的视角研究了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问题,认为应取消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的前置审批,营利性民办教育在收费、招生等方面不设置前置审批。[30]从已有的文献可以看出,学界倾向于区别对待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与营利性民办高校,应给予营利性民办高校更多办学自主权。
3.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动因
民办高等教育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政策变迁的动因,是有关分类管理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许多学者把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动因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从不同视角对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变迁进行了解读。通过对相关研究文献的梳理发现,有关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动因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需求驱动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变迁。这种观点认为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变革的动因,来自解决民办高等教育现实问题的需要。方建锋认为实行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政策,是解决民办教育营利性问题的需求。其认为在民办教育40多年的发展进程中,大量寻利性资本进入民办教育领域,在利益驱动下办学者基于“市场逻辑”,尽管在经费、科研以及师资等方面投入不足,却获取了大量利润,造成许多民办学校“假公益、真营利”现状。这种状况损害了受教育者及其家长的权益,必须通过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分类管理改革让非营利学校更加公益,让营利性学校合法获益。[31]王建提出了类似的观点,认为基于现行的法律制度,民办学校究竟是企业还是非企业,是营利机构还是非营利机构,答案是模糊不清的,甚至是冲突的,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区分民办教育的非营利性与营利性,理清产权归属、合理回报与税收优惠难题,实施分类管理。[32]刘耀明认为实施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分类管理政策是社会环境需求的驱动。他认为高等教育资源的丰富为开展分类管理改革试点提供了社会基础,社会公众基本上具备了对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的付费能力,开展营利性办学试点不会对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造成太大的冲击。[33]周朝成认为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是政府需求的驱动。他认为民办教育经过短期行业竞争沉淀之后,政府部门希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希望通过分类管理改革,引导民办教育转向公益性教育事业;希望通过分类管理改革,不断提高民办教育质量,建设一批有特色、高水平的民办学校。[34]对非营利性与营利性高等教育进行分类管理是当前许多私立高等教育发达国家所采取的普遍性政策,这一政策既积极鼓励纯公益性私立高等教育,同时允许营利性私立高等教育的存在。
结构驱动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变迁。这种观点认为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变迁源于民办高等教育的结构特征。刘耀明认为中国的民办高等教育的结构特征表现为:一是以投资办学为主。投资办学的结构特征破坏了民办教育结构的均衡、引发了生源危机、造成信息不对称的合约失灵、逐利性引发政府的不信任以及资金链的断裂等。二是以非对称性的管理模式为主。在以投资办学为主体的结构特征下,获取回报是投资办学者的天然诉求,但是现实中民办高等教育的举办者却并不要求合理回报,以便于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土地优惠、税收减免以及财政资助政策,这种逻辑促使所有的举办者都不要求合理回报。三是结构的趋同性明显。市场逻辑主导下的民办教育,展现出来的是一种外延发展较快、内涵发展趋同的状况,这种趋同性在民办高等教育的路径选择、办学模式以及人才培养方面尤为突出。上述结构化特征,驱动着需求,驱动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变迁政策变革。[35]吴华通过对民办教育结构的考察,也提出了类似观点。他认为中国的民办教育与西方发达国家办学者感恩回报社会的捐资办学不同,中国大多数民办教育办学者财力有限,一般通过学费维持学校的生存和发展。表面上看,很多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但在私底下却存在利益输送行为。[36]这种行为特征需要通过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分类管理政策加以纠正。
机制驱动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变迁。这种观点认为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分类管理政策变迁源于分类管理制度运行机制的优势。袁曙宏、李晓红、许安标等认为,将民办教育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针对两类不同性质的民办教育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能够解决民办学校的身份性质不清、财产权益归属不明、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加大对民办学校的监管等问题。[37]李文章认为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既能够积极鼓励纯公益性的民办教育,也允许一部分营利性民办教育的存在。[38]李丽丽认为对进行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的分类管理,给予差别化的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满足中国不同类型民办高校的现实需求、帮助民办高校吸收更多的社会资本、促使政府对民办高校出台更多可行的扶持政策。[39]正是由于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分类运行机制的优势,驱动了相应的政策变革。
(二)国外研究现状
从世界范围来看,营利性私立高等教育产生于20世纪中期,虽经历70余年的发展,但是其在整个私立高等教育领域所占的份额并不大,许多国家在是否允许存在营利性私立高等教育问题上界定模糊,政府在政策上对营利性私立高等教育限制严格。基于此,国外对于非营利性和营利性私立高校政策的研究相对不多,相关文献散见于非营利性与营利性私立高校属性的划分、政策差别、营利性私立高校政策变迁的动因等方面。
1.非营利性与营利性私立高等教育的内涵
沃尔特·W.鲍威尔在其著作《非营利部门研究手册》(The nonprofit sector:a research handbook)中对私立、公立、非营利性、营利性进行了研究,认为私立、公立、非营利性、营利性作为四种制度逻辑可以被用于描述三种组织形式,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组织以及公共组织(政府)。沃尔特·W.鲍威尔认为,教育领域中的私立学校既可以是非营利性组织,也可以是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教育组织所有权归属于董事会,董事会不能将学校的经营收入分配给个人,但需对学校的经营承担一定的债务责任。营利性教育组织的所有权归属于股东或者个人,可以分享利润。[40]可见,鲍威尔认为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学校的分类标准是所有权基础上的利润分配方式,利润分配方式不同,私立学校的性质不同。非营利性私立学校不允许分配利润,营利性私立学校则允许分配利润。凯文·金瑟和丹尼尔·C.利维认为,随着近年来营利性私立高校在私立高等教育领域的快速发展,过往理论界对教育机构公私二元分类的局限性越来越明显。从全球来看,传统上许多以公立高等教育为主的国家,营利性私立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为私立高等教育展现出一种全新的模式。基于这种情况,金瑟和利维将高等教育的形式分为三类:公立高校、非营利性私立高校以及营利性私立高校。[41]金瑟和凯文指出,美国的私营部门包括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种,营利性组织在一些关键领域的作用日益显著,逐渐可以与公立机构相媲美。作为私立高校重要组成部分的营利性私立高校在私立教育体系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引人注目。[42]可见,把私立高等教育分为非营利性与营利性两类,已形成理论上的共识。
2.非营利性与营利性私立高等教育的政策差异
从现有的国外文献来看,国外针对非营利性私立高校和营利性私立高校办学性质的不同,认为政府对两类私立高校应制定差别化的政策进行管理,差别化的政策体现在税收、财政补贴以及监管等方面。从税收政策的差异性来看,税收对于非营利性私立高校和营利性私立高校都具有重要意义,以至于弗里曼认为非营利性私立学校和营利性私立学校可以用“免税学校”和“纳税学校”进行替代。这一观点已得到学术界和政府部门的广泛认同,不少国家把非营利性私立高校称为免税高校,把营利性私立高校称为纳税高校。[43]有研究者认为税收政策是美国私立高等教育繁荣和非营利性与营利性私立高等教育有序发展的强有力的杠杆,是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提供差别化政策而精心设计的,具有“组织税收优惠的自动获取和排除”、“员工税收待遇的义务平等和约束差异”,以及“有条件的实行学生税收共享”的特点。[44]从监管政策的差异性来看,已有文献倾向于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不同性质的私立高等教育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比卡斯·C.桑亚尔和D.B.约翰斯顿通过对公立高等教育、混合所有制教育、营利性私立高等教育以及非营利性私立高等教育的所有权、资金来源以及办学使命等进行比较分析,认为非营利性私立高等教育机构的自主权较大,政府应加强对其监管,营利性私立高校的属性类似于企业,政府对其监管也应类似于对商业组织的监管,赋予营利性私立高等教育更多的自主权。[45]从财政补贴的差异性来看,斯宾塞认为对非营利性与营利性两种不同性质的私立高校在财政补贴上应体现出差异性。营利性私立高校需要纳税,非营利性私立高校不需要纳税,同时还能获得国家的财政补贴。庞瑟等认为非营利性私立高等教育与营利性私立高等教育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在于经济效应(社会效益)的公有性或者私有性。非营利性私立高等教育既能提供个人收益,也能提供一定的社会收益,这种社会收益主要表现为受教育者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带来的劳动力素质提高、生产力提高以及税收增长,还能够培养出不同背景的领导者以及促成更高的公民参与,非营利性私立高等教育所带来的这种正的外部效应使得其更有资格获得政府资助和财政补贴。营利性私立高等教育以货币化的个人收益为导向,所获得的办学收益用于个人分配,这种特征决定了营利性私立高等教育很难获得政府财政的补贴和资助。[46]总之,从现有的文献来看,国外对于非营利性和营利性私立高等教育的相关研究,倾向于在税收、财政补贴以及监管等方面实行差别化的政策措施。
基于国别的非营利性与营利性私立高等教育的政策差异。从已有的文献来看,许多学者以某些国家政策实践为分析对象,研究非营利性与营利性私立高等教育的政策差异。比如有的学者对美国两类不同性质的私立高校的管理政策进行了研究,在注册方面,美国对非营利私立大学的申办标准较为严格,参照公立高校的注册标准,注册时一定要申明办学目的的公益性;营利性私立大学的注册标准相对宽松,满足相关卫生、安全以及设备方面的要求后即可申请注册。在税收方面,非营利性私立高校具有非营利性组织的特征,拥有免税身份;营利性私立高校视为营利性组织,不享有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在产权方面,美国非营利大学的产权归属学校;营利性大学的产权属于投资者,可按照法律规定分配利润。[47]沙和刘易斯通过对澳大利亚私立高等教育的研究发现,由于澳大利亚在联邦法律层面禁止私立大学的营利行为,导致澳大利亚绝大多数私立高校都是非营利性质,但是澳大利亚允许非学历层次的私立高等教育机构存在。非营利性私立高校具有慈善组织的法律身份,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所募集的办学资金,无须缴纳税款。[48]在私立高等教育的非营利与营利性政策问题上,澳大利亚允许设立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但是不允许设立营利性高校。日本所有的私立大学都是非营利性质,都属于公益性组织。[49]私立大学的设立、财政拨款和监管都受政府严格管理。日本自2004年出现第一所营利性私立高校以后,同样面临着营利性私立高校的管理问题。在针对营利性非营利性私立高校的政策体系上,营利性私立高校被置于法律框架外管理,往往是一区一策和一校一策,没有将营利性私立高校纳入现有法律体系内;非营利性私立高校在法律框架内管理,在法律框架内,日本政府为非营利私立高校提供科研补贴、学生贷款以及学生奖学金等非机构性补助,在教育设备购买、教师培训等方面给予相应补贴。[50]非营利性私立高校在招生、专业设置、学费和教师招聘等方面的自主权较大。可见,不同国家针对私立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与营利性问题,存在明显的政策差异。
3.非营利性与营利性私立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动因
基于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政策变迁的视角,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存在从“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到允许获取“合理回报”,再到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分类管理的政策变迁路径。对比西方的私立高等教育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政策变迁问题,由于其有关非营利性私立高等教育管理的政策已非常成熟,相关研究较少。从已有的文献来看,相关学者研究了营利性私立高校政策变迁的动因问题。斯劳特、希拉等从政治、政策和创业大学的视角研究了大学的市场化取向问题,对国家、市场和高等教育相互作用引发的高校市场化进行了深入剖析。研究发现,新经济对高等教育的影响日益明显,高等教育进入市场是新经济的必然选择。学术资本主义和教育产业化理念对高等教育产生了两个方面的效应:一方面公立高等教育机构出现营利行为;另一方面出现了大量的营利性私立高校。[51]可见,斯劳特和希拉等将营利性私立高等教育的出现归因于新经济形态下学术资本主义和教育产业化的影响。鲁克桑德拉·朱尔科特等认为在市场化理念的影响下,美国高等教育进入市场是不可避免的,高等教育的市场化变革已经开始,营利性私立大学作为一种新型的高等教育服务供给主体推动着美国高等教育市场化的进程。[52]杰克敏认为美国营利性私立高校的产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内部因素包括非传统学生人数和教育成本的增加,外部因素包括知识经济的出现、政府优先发展战略的调整、公众对高等教育质量的怀疑以及国际组织的推动。[53]从已有文献可以看出,相关学者主要从市场化的角度论述营利性私立高等教育的出现和相关政策的变迁,看到了市场在私立营利性高等教育政策变迁中的重要作用。但是政策变迁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除了市场因素之外还应该有其他因素,这是已有研究的不足之处。
(三)对国内外已有研究的评述
综观上述国内外已有的研究文献,相关学者从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的内涵、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差异以及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变迁的动因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研究,这些研究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理论成果,为本书的研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从国内的研究来看。随着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在中国不被认可到逐渐获取政策上的认同,有关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的研究成果大量涌现。已有的研究成果呈现以下特征:首先,在早期的研究文献中,相关研究者关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属性特征,对两类不同性质的民办高校进行了具体界定和区分,逐渐廓清了两类不同类型的民办高校的特征,认识到民办高校的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并非完全对立,认为营利性对于非营利性的实现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其次,关于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差异性方面,相关研究成果散布于税收、财政扶持、师生权益以及办学自主权等方面,整体性研究相对缺乏。最后,有关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政策变迁的动因方面,已有文献集中于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研究,关注机制、结构和需求等因素的驱动,但缺乏从历史视角关注民办高等教育从禁止营利到允许适当营利,再到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整个过程研究。上述研究不足为本书预留了空间。
从国外的研究来看。综观非营利性与营利性私立高等教育政策研究的已有文献,呈现如下特征:在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内涵方面,已有研究从非营利组织视角对非营利性与营利性两类不同性质的私立高校进行了具体界定,认为两类私立高校的区别在于所有权归属和经营收入是否可以分配,如果所有权归个人和组织且可以对经营收入进行分配,则此类学校是营利性私立高校;如果所有权归属董事会且不允许分配经营收入,则此类学校为非营利性私立高校。在非营利性与营利性私立高校的政策差异方面,已有研究基于两类私立高校的差异性,分析了税收、监管、财政补贴、师生权益等方面的政策差异。对两类不同类型的私立高校实行差别管理是各国通行的做法,但是在两类私立高校的划分上存在差异。美国在法律上允许私立高校营利,而日本和澳大利亚则只允许高等教育培训机构营利,学历教育机构不允许营利。在非营利性与营利性私立高校的政策变迁动因方面,已有文献看到了市场和学术资本主义的影响,而对诸如理念、利益和制度对营利性私立高校政策变迁的影响鲜有论及。上述国外已有研究,既为本书积累了丰富的外文资料,又为本书预留了创新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