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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探索人才流动机制
目前,国内高校在人才流动机制上存在各种弊端,主要有两种:要么过于死板,仍沿用“事业编制”管理模式,新聘教师直接入编;要么过于灵活,采取“非升即走”模式,可能导致人员大规模流失。一些硬性限制人员流动的政策,比如约定短期考核要求并且中期考核通过前只发放部分薪酬、设置职称评审服务期否则支付违约金等,并未实现预期中留住人才的效果,反而不利于调动人才的积极性,使得真正的人才望而却步。
考虑到以上普遍存在的问题,研究院在人才流动机制方面也进行了探索。要想有效激发高校教师队伍的活力,一方面需要人才合理有序地流动;另一方面还需要保证人才队伍的相对稳定性,切忌一刀切。为此,研究院采取了以下措施:第一,采取“准聘长聘制”非事业编制管理模式,新进教师暂不进入事业编制,取得长聘资格的教师方能进入事业编制;第二,按合同约定足额发放教师薪酬;第三,在完成约定的程序情况下,教师离职无需支付额外的违约金。另外,在六年期满考核中,对于经评估短期内未能达到长聘条件的教师,若其满足适当条件,如获得突出成果、对学院作出突出贡献、女性教师聘期内生育子女等条件,应该予以一至两年延期考察,以免错失有潜力的优秀人才。研究院通过上述措施增加人才队伍的相对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