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医学安全与合理用药思想
中医学关于中药安全与合理用药的思想源远流长,内容丰富。早在《淮南子·修务训》就云:“神农乃教民播种五谷……尝百草之滋味,水泉之甘苦……一日而遇七十毒。”神农尝百草的传说反映了古代医家对药物疗效和毒性的认识,即疗效与毒性是相伴而生的。这是一种朴素的辩证思维的表述。历代医药学家对用药安全都十分重视,从古代医药文献中可以看到大量与用药安全及合理用药相关的论述,包括毒性认识与分级、用药禁忌、剂量与疗程控制、减毒与中毒解救、辨证施救等多个方面。
(一)毒性认识与分级
1.毒性认识 中药“毒”的认识可以追溯到两千余年前,从《淮南子》首先记载中药作用于人体后的毒性反应,到《神农本草经》提出药物的三品分类,为药物选用提供了依据。后世医药学家对“毒”的概念不断扩充,形成了广泛内涵,可以概括为药物的总称、药物的峻烈之性、药物的偏性、药物对人体的伤害等,亦被称为广义的“毒”。其中偏性、峻烈之性及毒性都是药性的一部分。目前对于中药毒性更倾向于狭义的描述,即药物对人体造成的伤害。
2.毒性分级 《黄帝内经》《神农本草经》等多部古典医籍都将药物分为有毒和无毒两大类。历代本草未标明“毒性”字样的药物,多将其归为无毒。随着认识的深入,人们将有毒中药的毒性进行标识并加以分级,如大毒、小毒等。《名医别录》首次将有毒药物分为大毒、有毒和小毒三个等级。五代时期,《日华子本草》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微毒”。明代李时珍在《本草纲目》中标出300余种有毒药物,亦按大毒、有毒、小毒或微毒进行分级。清代汪昂《本草易读》进一步细化药物的毒性分级,将有毒药物分为大毒、毒、小毒、微毒和微有小毒五个等级。现代医药专著《中华本草》将毒性药物分为极毒、大毒、有毒、小毒。这反映出中医药学对药物毒性的认识在不断深入。
(二)用药禁忌
历代医药学家根据长期的临床经验,总结了配伍禁忌、证候用药禁忌、妊娠用药禁忌和服药饮食禁忌等用药注意事项,以确保临床安全、有效用药。
1.配伍禁忌 凡药物合用后会减弱或丧失药效,增强原有毒副作用及产生新的毒副作用者均属于配伍禁忌,原则上应当避免合用,即《神农本草经·序例》指出的“勿用相恶、相反者”。“相恶”减效,“相反”增毒,两者导致的后果不同。“相反为害,甚于相恶”。“相反”会危害患者健康,甚至危及生命,故应更重视“相反”的配伍内容。金元时期已将重要的配伍禁忌药物具体加以总结,列出其名称,亦即后世所遵循的“十八反”“十九畏”。
2.证候用药禁忌 是用药禁忌中涉及面最广的,除药性较为平和的药物无明显禁忌外,一般药物大都有证候用药禁忌。凡用药与病证不符,均属于证候用药禁忌。某些药物对某种病证不宜,使用不当,反助病势或产生新的病理损害而加重病情,故要避免使用。通常情况下,寒证忌用寒药,热证忌用热药,出血证忌用破血药,体虚汗多者忌用发汗药,邪实正不虚者忌用补虚药,正虚邪不实者忌用攻邪药等。
3.妊娠用药禁忌 是中医学特殊人群用药禁忌思想的代表。早在《素问·六元正纪大论》中就有“妇人重身,毒之何如”之记载,说明当时的医药学家已经认识到妊娠期药物使用的安全问题。汉代《神农本草经》中记载了若干堕胎药物,如牛膝、瞿麦等,此后很多经典著作或专科用书也对此有所阐述。《本草经集注》专设堕胎药项,唐《产经》中列举了82种妊娠期间禁忌服用的药物,宋代《卫生家宝产科备要》《妇人大全良方》《胎产救急方》等开始收录妊娠禁忌歌,明清时期的《神农本草经疏》和《本草纲目》等本草学专著中均有妊娠禁忌药的记载。根据药物对孕妇的损害程度不同,妊娠禁忌药可分为禁用药和慎用药两类。禁用药大多是毒性强或药性峻猛或堕胎作用强的药物,如水银、马钱子、虻虫等,妊娠期禁止使用;慎用药包括化瘀通经、行气破滞、攻下导滞及具有辛热或滑利之性的药物,如桃仁、红花等,可根据孕妇病情,酌情使用,但强调准确辨证,把握好剂量和疗程,尽量减少药物对孕妇造成的伤害。国内有学者借鉴美国FDA妊娠药物分级法,根据中药特点提出了中药妊娠用药的分级,并对常用中药进行了分级归类,有助于指导临床孕妇安全用药。
4.服药饮食禁忌 中医自古就有“药食同源”之说,药有药性,食有食性。在治疗疾病过程中,食性可助药性,有利于治疗疾病;反之,若食性不合药性,则反助病势。服药期间,凡是会降低药效或增强毒性或与病情不符,反助病势的食物要避免食用,属于服药食忌,又称“忌口”。古代文献中有不少有关服药食忌的记载,如土茯苓、使君子忌茶等,这些记载大都源于临床用药经验的总结。
(三)剂量与疗程控制
中医学历来强调临床用药中病即止,控制用药量及用药时间。《神农本草经·序例》云:“若用毒药疗病,先起如黍粟,病去即止,不去倍之,不去十之,取去为度。”提出了用药小量渐增的服药方式。其后,《本草经集注·序录上》进一步详细阐述说:“一物一毒,服一丸如细麻;二物一毒,服二丸如大麻;三物一毒,服三丸如胡豆;四物一毒,服四丸如小豆;五物一毒,服五丸如大豆;六物一毒,服六丸如梧子;从此至十,皆如梧子,以数为丸。”意思是说,使用毒药治病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斟酌药物中的含毒量而决定服药剂量的大小,不可一概而论。唐代王冰《重广补注黄帝内经素问》云:“大毒治病十去其六,常毒治病十去其七,小毒治病十去其八,无毒治病十去其九,谷肉果菜,食养尽之,无使过之,伤其正也。”强调根据药物毒性的大小决定其疗程。《备急千金要方·服饵第八》云:“凡人五十以上大虚者,服三石更生,慎勿用五石也。”是说老人气血虚衰,用药剂量宜少。由此可见,剂量与疗程控制也是中药安全应用思想的重要体现。
(四)减毒与中毒解救
中医临床重视减毒和解毒,总结了炮制、配伍减毒和中毒解救的相关认识。如《神农本草经》曰“若有毒宜制,可用相畏相杀者”,提出利用“相畏”“相杀”的配伍关系来控制毒性。如南北朝时期我国炮制专书《雷公炮炙论》记载了诸多药物通过适宜的炮制,可以提高药效,减轻毒性。再如李时珍的《本草纲目·草部第十七卷》也有炮制减毒的论述:“芫花留数年陈旧者良。用时以好醋煮十数沸,去醋,以水浸一宿晒干用,则毒灭也,或以醋炒者次之。”
中毒解救方面,陶弘景在《本草经集注·卷一》中记载:“半夏毒,用生姜汁,煮干姜汁并解之。”晋代葛洪《肘后备急方·卷七》有“治卒服药过剂烦闷方”“治卒中诸药毒救解方”等记载。隋代巢元方《诸病源候论·卷二十六》专列“解诸药毒候”,谓:“凡药物云有毒及大毒者,皆能变乱,于人为害,亦能杀人。”这种认识已经接近现代对毒药的认识。并指出,“因食得者易愈,言食与药俱入胃,胃能容杂毒,又逐大便泻毒气,毒气未流入血脉,故易治”,为后世及时采用灌胃洗肠治疗中毒提供了有益参考。此后历代本草医籍中均有中毒解救的相关论述,如《备急千金要方》中的“甘草解百药毒”、《千金翼方》中的“解野葛毒方”和“一切解毒方”等。这些记载反映了当时古代医家的用药实践,也是中医学安全用药理论探索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