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城事绘(手绘中国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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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置

新石器时代

●已有人类在此处繁衍生息。

夏、商、周时期

●是百越部族远征海洋的一个驻足点。

秦代

●公元前214年 属南海郡: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于公元前214年在岭南设置了南海、桂林、象郡三郡,深圳属南海郡(郡治广州),开始融入中原文化。

两汉时期

●属南海郡:西汉设郡前,深圳属南越国,公元前111年,汉武帝平定南越国,并在原来的南越国属地设置九个郡,深圳属南海郡。

西汉时,南头设有中央政府盐务机关——“东官场”,为番禺盐官的驻地。而番禺盐官则是全国二十八处盐官之一。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331年 宝安县:331年,设立东官郡和宝安县,南头成为东官郡的郡治和宝安县的县治所在地,具有郡政府和县政府的双重身份。宝安县为深圳市的前身。

唐代

●757年 东莞县:757年,宝安县更名为东莞县,县治从南头迁往涌(今莞城街道)。

宋代

●属广州香山县:宋朝时,深圳不仅是南方海路贸易的重要枢纽,而且是食盐产区,香料亦很出名。

元代

●属广州路:元朝时,这里出产的珍珠十分有名。

明代

●1573年 新安县:1394年,明政府在深圳境内设立东莞守御千户所及大鹏守御千户所。1573年,明政府扩建东莞守御千户基地,取“革故鼎新,去危为安”之意,建“新安县”,并建县治于南头,辖地包括今天的深圳市及香港区域,隶属广州府。

清代

●隶属广肇罗道广州府:清初,为防郑成功及明代遗民沿海抗清,清政府实行沿海省份内迁50里的“迁界”之举,新安县有三分之二的土地曾一度纳入东莞县,后至1684年始复原界。1842年8月至1898年6月,英国政府强迫清政府相继签订《南京条约》《北京条约》和《展拓香港界址专条》等不平等条约,强占香港岛、九龙,并强租新界地区,深圳与香港从此划境分治。

中华民国时期

●1913年 宝安县:1913年,为了避免与河南省洛阳市的新安县混淆,新安县复名宝安县。

抗日战争时期,深圳南头沦陷,宝安县政府临时迁往东莞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1953年 县治东迁:1953年,因深圳连接广九铁路,人口增加,工商业发达,宝安县治东迁至距南头10千米外的深圳墟。

●1979年 深圳市:1979年3月,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受广东省和惠阳地区双重领导;11月,深圳市被升格为地区一级的省辖市。

●1980年深圳经济特区设立:1980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在深圳设立经济特区。

●1981年3月 深圳市升格为副省级城市。

●1988年11月 国务院批准深圳市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并赋予其相当于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

●1992年2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市政府制定地方法律和法规的权力。

●1992年,邓小平视察南方,发表了著名的“南方谈话”。其中在深圳,他指出:“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