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邀的空间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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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移动互联网的深入应用促进了共享住宿服务的发展。借助共享住宿平台,普通个体(即共享住宿房东)可以利用家中的闲置空间(如无人使用的卧室或整个房产)向他人(即共享住宿房客)提供接待服务(Tussyadiah,2016)。成立于2008年的Airbnb是全球知名的共享住宿平台。截至2023年2月初,Airbnb在全球范围内约有660万套房源上线,累计接待的共享住宿租客已超过14亿人次。

共享住宿的迅猛发展吸引了旅游业界和学界的热切关注。近年来,围绕共享住宿对目的地和旅游服务的影响(Williams & Horodnic,2017; Tussyadiah & Pesonen,2018; Xie & Kwok,2017)、共享住宿对游客的影响(Wang et al,2019)两个重要议题,学者们在旅游和酒店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了大量研究论文。共享住宿使旅游与酒店研究变成共享经济的前沿领域(Cheng,2016),并持续激发旅游和酒店学者的研究热情。

以往研究多将共享住宿视作一种新的商业住宿类型,探究房东个体属性(如文化背景、性别、拥有的房源数量、咨询响应度、预定接受率等)对共享住宿租屋预订绩效(Wu et al,2017a; Xie & Mao,2017)、预订价格(Wang & Nicolau,2017)以及预订意向(Ert et al,2016; Liu & Mattila,2017)等的影响。共享住宿所能提供的社交价值(例如与当地房东的交流)和经济交换价值(如低廉的价格)被认为是促使游客选择共享住宿的关键因素(Mao & Lyu,2017)。共享住宿租屋的物理环境(例如装饰、布局和设施)能为住客带来一种“住在家里”的感觉,这种居家的感觉是共享住宿受到追捧的重要原因(Johnson & Neuhofer,2017; Wiles & Crawford,2017),也是酒店鲜少能提供的一种温馨氛围。这种居家感成为共享住宿区别于酒店住宿的独特魅力(Sigala,2017),能为游客提供更多探寻真实的当地体验的机遇(Mody et al,2017)。

现有研究对于使用共享住宿的障碍性因素的分析,主要聚焦于人身安全、服务质量、主客缺乏信任、缺少共享住宿基本认知等方面(Cheng,2016; Sigala,2017; Tussyadiah & Pesonen,2018; Pappas,2017)。其中,围绕房东与房客之间的信任问题,学者们进行了大量研究(Wu et al,2017b; Tussyadiah & Pesonen,2018; Pappas,2017; Ert et al,2016)。诚然,信任在陌生人之间的交易中非常重要。如果共享住宿的房东和房客之间缺少信任,房客不可能选择住在陌生的房东家中,房东也不可能接受陌生房客的预订。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住在极为信任的朋友的家中,毫无安全方面的顾虑,也无须担心任何风险,我们也往往不会像住在自己家里或住在酒店那样自在或完全地放松。可见,共享住宿体验中还隐藏着更多值得探讨的话题。

目前,旅游与酒店领域中有关共享住宿的文献主要是基于现有理论进行推演。尽管这些研究有助于加深我们对共享住宿现象的整体理解,但研究主要侧重在共享住宿情境下检验那些已经广为熟悉的理论和模型,忽视了共享住宿本身的特性。要深入地理解共享住宿,研究者必须尝试去追问共享住宿体验的本质。要做到这一点,离不开以捕捉共享住宿独特性为目的的理论探索和创新。

共享住宿是一种发生在个体私人领地内(通常在家中)的商业住宿活动,是私人性接待和商业性接待的混合体。这是共享住宿区别于传统酒店住宿或其他住宿类型的一个关键特征。有学者将接待活动划分为三个相互独立又彼此重叠的范畴:私人范畴的接待、商业范畴的接待和社会范畴的接待。社会范畴的接待与“特定接待活动发生的社会背景”相关联(Lashley,2000);私人范畴的接待主要涉及在私人家庭环境中接待他人的活动并包含主人与客人之间关系的影响(Lynch,2005; Lashley,2000);商业范畴的接待是指发生在私人或公共空间中的经济活动(Lashley,2000; Lynch,2005)。旅游和酒店领域中共享住宿的相关研究主要将共享住宿视为一种商业范畴的接待。然而,笔者认为共享住宿跨越了私人和商业范畴,所以共享住宿中的主客关系既不同于酒店接待中以经济交换为驱动的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也不同于完全私人范畴接待中的主客关系。认识共享住宿中主客关系的新内涵,对理解共享住宿体验和接待的本质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在私人领地提供住宿的想法并非共享住宿平台首创。在商业交换形式的接待服务尚未大规模发展之前,旅行者不得不入住陌生人家中,在旅途中寻求他人的庇护(Aramberri,2001)。尽管那个时代的主人并不是经常性地或主动地为客人提供住宿,但哪怕是简单地打开家门,让不知名的旅行者进入他们的空间,就已经体现出发生在普通人之间的私人范畴的接待(Lynch et al,2011)。这种私人范畴的非商业住宿至今仍颇受青睐,沙发客(Couchsurfing)等非商业性分享住宿平台也广受各国旅行者欢迎。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主客之间的经济交换可以在极大程度上改变原本属于私人范畴的主客关系。这种经济交换使得共享住宿不同于前文提到的在私人领地内接待陌生旅人,也使得Airbnb这样的共享住宿平台区别于沙发客这样的非商业性住宿分享平台。比如,一旦房客为共享住宿付费,他们即被赋予使用特定空间的合法权利,并获得一种对所述空间的拥有感。主客之间的经济交换也要求房东为房客提供住宿空间并尊重房客使用空间的权利。因此,在融合了商业范畴与私人范畴的共享住宿中,主客关系比非商业住宿情境中的要复杂得多。

主客关系在本质上是领地关系。有学者指出,古代非商业旅行中的主客关系具有三个主要特征:①主人基于共同人性为客人提供庇护;②互惠性,如果房东日后旅行到客人的居住地,客人需接待房东以回报其曾经的庇护;③双方均承担义务,主人有义务保护客人,客人必须遵守主人的规矩并不拒绝主人的要求(Aramberri,2001)。这三个特征能够完整地从人类领地性的角度进行解释。在主客关系中,主人是占据领地并致力于保护领地的个体。如果主人同意让客人停留在其领地内,那么就意味着主人不仅需要保护自己的领地,也要保护进入其领地的客人。客人作为主人领地内的临时驻留者,必须尊重主人作为领地拥有者的地位,遵守主人的规定。未来,如果原本作为主人的一方到客人的领地旅行,那么随着领地关系的改变,两者之间的关系也将发生相应的转换。

尽管共享住宿所包含的经济交换可能已经改变了房东提供接待服务的初衷,房东不再基于共同人性而为陌生的旅人提供庇护,但主客双方的义务以及主客之间的领地关系仍然存续。共享住宿的房东是占据或拥有领地的个体,他们将自己的部分领地空间用于交换,获得金钱回报。共享住宿的房客则以金钱换取他人领地空间的使用权。主客之间的经济往来为房客在房东的地盘里主张自己的领地权利提供了基础,也使得房东需要尊重房客对空间的使用权。这种围绕空间使用权的经济交换是共享住宿中主客交易的核心,并塑造了房东与共享住宿空间的关系、房客与共享住宿空间的关系以及主客之间的关系。

共享住宿不同于商业范畴的接待活动。房东对共享住宿空间可能有强烈的心理所有权,而酒店员工几乎无法将酒店房间视为自己的私人领地。共享住宿也不同于私人范畴的接待活动,私人范畴的接待活动并不包含主客之间的经济交换,因此房客缺乏足够的底气去在他人空间中主张自己的领地。共享住宿体现了一种领地复杂性,这种复杂性由房东的领地、房客的领地和主客共享的领地构成,而且这些不同类型领地的边界往往是模糊的、不确定的。在共享住宿中,房东、房客和空间这三个要素以及由其衍生的复杂组合使得共享住宿成为考察人类领地性的一个理想环境。因此,本书将从领地性的理论视角来探索共享住宿体验,希望能够捕捉共享住宿情境的独特性,并为相关研究做出理论创新贡献。

对于房东而言,共享住宿空间首先是他们的私人领地,而且往往是最重要的私人领地(Altman,1975),其次才是租屋。大多数共享住宿的房屋都是房东自己的家,而家不仅仅是一种物理上的概念,更包含时间、社会、文化、个人和情感的内涵(Lynch,2005)。作为人的一个重要领地(Altman,1975),家为我们提供了很多益处,满足我们对安全、自我决定、控制和身份认同的需要(Edney,1974; Edney,1973; Edney,1976b)。如果自己的家被人未经授权而闯入,我们会产生痛苦、脆弱等负面情绪,也可能在较长一段时间内缺乏安全感(Brown & Harris,1989)。正是由于家在人类生活中扮演着核心的角色,我们总有一种强烈的倾向想要保护自己的家免受入侵,并会采取一系列标记或防御行为彰显我们领地的边界(Altman,1975)。然而,共享住宿的房东的家同时也是他们暂时出租给房客的一个具有商业属性的空间。换言之,共享住宿房东自愿地进入一场经济交换中,用他们的领地从住客那里换取金钱利益。

领地的基础并不必须是事实上的房屋所有权,而更多的是一种心理上的所有权(Brown,Lawrence & Robinson,2005)。因此,不仅房东可以对共享住宿空间产生心理所有权,住客也可以对共享住宿房屋产生心理所有权并将部分空间视为自己的领地。人们会对自己有权接触的物品或有权进入的空间产生心理所有权(Lovelock & Gummesson,2004; Edney,1972b; Altman,1975)。为了强调可进入性消费在自我塑造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有学者将“You are what you buy”(你买什么,你就是什么)改为“You are what you access”(你访问什么,你就是什么)(Belk,2014)。不同于产品,服务并不涉及所有权的转移(Lovelock & Gummesson,2004)。然而,这并不代表心理所有权对服务消费者无关紧要。事实上,享受空间和场所租赁等服务的消费者可以在自身消费期间对所进入的空间产生一种拥有感(Lovelock & Gummesson,2004)。共享住宿消费者可以合法地进入房东的家,也可能会在他们停留期间对所居住的空间产生心理所有权。

所有权与共享的概念都是社会建构而成的(Price & Belk,2016)。领地所有权通常在一定范围内受到社会成员的认可与尊重(Paasi,2000; Edney,1976b)。在共享住宿中,房东和房客很可能在将空间的一部分认为是自己的领地的同时,也大体上承认空间的某些部分是双方共享的,某些是属于对方的。因此,双方都可能觉得有义务尊重对方的领地所有权。然而,共享住宿空间中,不同领地类型(如自己的、共享的以及他人的)的界限往往是模糊的。房东和住客可能会认为有必要从事领地行为以建构、主张、维护和重塑他们在共享住宿租屋中的领地(Brown et al,2005)。这些领地性的表现可能影响房东与住客的情绪、态度和行为,继而产生不同的共享住宿体验。

目前,共享住宿房东和住客如何认识和管理他们各自在共享住宿空间中的领地还缺少研究。房东和住客将采取怎样的领地行为来表达他们对空间的心理所有权亦不甚清晰。此外,房东领地性对住客共享住宿体验的影响也有待研究。

作为对共享住宿中领地性问题的研究,本书旨在探究人类领地性在住客的共享住宿体验中起到的作用,并将回答以下研究问题:

第一,共享住宿房客对于入住具有领地复杂性的共享住宿租屋有何感受?

第二,哪些因素会影响共享住宿房客身处自己领地与身处他人领地的感受?

第三,房客在共享住宿体验中感受到哪些来自房东的领地行为?房东领地性如何影响共享住宿房客的体验?

第四,房客在共享住宿过程中是否表现出领地性?如果是,房客有哪些领地行为?

为了回答这些问题,笔者采用混合法设计了两项相互联系的子研究。第一项研究尝试使用质性研究方法较为全面地了解领地性在共享住宿中的作用。第二项研究主要通过定量分析方法回答了第三组研究问题。具体而言,第二项研究旨在开发并检验房东领地性量表,从而评估房东领地性对共享住宿房客体验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