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中国共产党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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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问 基层党委委员、常委是如何选举产生的?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系统分为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是指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街道、社会团体、中介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设立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简称党委)、总支部委员会(简称总支)和支部委员会(简称支部)。一般情况下,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有的基层单位党员人数虽然不足100名,但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不设常务委员会。少数大型厂矿企业、规模大的高等院校,其所属党组织和党员人数多,为便于工作确实需要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必须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从名额设定来说,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常委的职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在工作中,党员在100名以上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5—9名,最多不超过11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15—21名。常委委员职数一般为5—7名,最多不超过9名。常务委员会委员职数的确定,必须符合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规定;必须坚持结构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必须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常务委员会委员数额,不得超过委员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书记、副书记的数额,不得超过常务委员会委员(不设常务委员会的为委员)人数的半数。

从选举流程来说,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基层委员会,其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2人的差额提出,具体来说应该由党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候选人预备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批;此后,新选出的委员会充分酝酿,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时选举出常务委员会委员,再选举书记、副书记。此外,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一般可不增补;根据工作需要确需补选的,应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进行补选。

从选举的呈报审批和监督来说,2020年7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特意增加第五章对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请示、人事安排方案请示和选举结果报批等作出规定,要求在基层选举中要强化“四个意识”,树立政治规矩和政治纪律。具体来说,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1个月前,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及换届工作纪律要求,强化制度意识、严格制度执行、维护制度权威,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序。

基层是党的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党的肌体的“神经末梢”。基层党委作为联系最基层的党支部与地方党委的关键环节,基层党委委员、常委的组织力与战斗力深刻影响了党的基层组织的组织力和政治功能的发挥。一旦基层党组织组织力不足,必然影响党中央、上级党组织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在基层的贯彻和落实,也会导致基层党支部弱化、虚化、淡化、边缘化,无法发挥基层党支部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作用。因此,基层党委委员、常委的选择必须全面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同时注重改善委员会成员结构,提高委员的素质和能力,不断提升候选人提名中的民主要素,站在加强党的领导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打造坚强的基层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