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政治权利
11.妇女如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宪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第十六条规定,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12.法律如何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13.如何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宪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长。
14.有关部门应当如何处理有关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于有关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批评或者合理可行的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