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事主体之自然人
30.朱某没有结婚,也没有子女。后来,其侄女甲过继给了朱某,办理了收养手续。甲成年后,与朱某相处很差,经常争吵。后朱某因为一次交通事故留下了重度残疾,村委会指定甲作为朱某的监护人。但是,之前朱某与其妹妹乙签订了监护协议,约定在朱某丧失行为能力时由乙作为监护人。经查,朱某还有一个哥哥、一个弟弟,均已成家。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仿真金题,多选,2022年回忆版)
A.村委会可以指定甲作为朱某的监护人
B.如果近亲属中,对于谁作为朱某监护人有争议的,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C.朱某与其妹妹之间约定的监护优先于村委会的指定监护
D.在朱某丧失行为能力之后,其妹妹也可随时解除监护协议
[考点]监护人的确定
[解析]《民法典》第31条第1款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据此,村委会可以指定甲作为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这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以这种方式确立的监护人,优先于按照法定方式确定的监护人,其法理与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一致,可以更好地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故C选项正确。《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他人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订立书面协议事先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后,协议的任何一方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请求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协议确定的监护人无正当理由请求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与其选定的人签订协之后,在丧失行为能力之前,双方均可任意解除,但是当丧失行为能力之后,解除协议必须有正当理由,故D选项错误。(AC)
[知识点还原]图表7
31.甲下落不明,已满五年。甲的妻子乙欲申请宣告甲失踪,甲的债权人丙欲申请宣告甲死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仿真金题,多选,2022年回忆版)
A.若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足以保护丙的权利,则应当宣告死亡
B.宣告失踪后,乙作为财产代管人愿意用甲的财产偿还债务的,则丙不能申请宣告死亡
C.若法院判决宣告失踪,乙被指定为财产代管人,乙将与甲婚后购买的房屋出售是有权处分
D.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乙可继承甲的遗产,但应当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丙的债务
[考点]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解析]《民法典》第47条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据此,当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时,宣告死亡优先。《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16条第3款规定:“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民事主体不能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但是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除外。”据此,债权人、债务人等与失踪人仅仅具有财产关系的主体,原则上不认定为利害关系人,不能申请宣告死亡,除非证明不申请宣告死亡不足以保护其合法权益,故AB选项正确。被宣告失踪后,甲的主体资格并不消灭,对于共同财产,除非构成日常生活所需,若乙擅自处分的,属于无权处分,故C选项错误。《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宣告死亡后,发生继承,乙继承甲的遗产,应当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超出遗产价值的部分或放弃继承的,不需要承担,故D选项正确。(ABD)
[知识点还原]图表9
32.孟某和胡某结婚育有一子,后来结识了秦某(22岁),迅速交好。秦某不要求孟某离婚,与孟某约定以后财产两人共同共有,如果其中一人先丧失了行为能力,另外一人作为其监护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仿真金题,多选,2020年回忆版)
A.该协议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B.孟某与秦某已构成事实上的重婚
C.监护部分的约定属于监护协议
D.财产部分的约定为无权处分
[考点]公序良俗、委托监护协议、夫妻共有财产
[解析]《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必须是法律行为本身的内容违背公序良俗方为无效。本题中,孟某虽然已婚,但与他人约定委托监护并不违反公序良俗,故这部分协议应为有效。涉及财产共有部分的约定,由于孟某已婚,在没有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情况下,其婚后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因此与秦某的约定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故A选项错误,CD选项正确。重婚是有配偶又结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结婚的情形,本题中不存在,故B选项错误。(CD)
[知识点还原]图表7;图表22;图表161
33.2014年6月1日,家住北京的梁某乘坐马航飞机从马来西亚飞往北京,途中飞机失联,至今下落不明。梁某妻子言某欲将儿子小梁送养,梁某的父母不知如何是好,向律师咨询。关于律师的答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仿真金题,单选,2018年回忆版)
A.梁某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有先后顺序的限制
B.梁某的父母申请宣告死亡,妻子言某申请宣告失踪,法院应根据父母的申请作出死亡宣告的判决
C.如果法院宣告梁某死亡,则判决作出之日为死亡日期
D.如果法院宣告梁某死亡但实际并未死亡的,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梁某实施的法律行为效力未定
[考点]宣告死亡
[解析]根据《民法典》及《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16条之规定,申请宣告死亡在配偶、父母与子女之间没有先后顺序的限制。因此,本题中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先后,故A选项错误。《民法典》第47条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据此,同时符合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条件的,宣告死亡优先,故B选项正确。《民法典》第4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据此,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法院作出宣告死亡判决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为死亡日期,故C选项错误。《民法典》第49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据此,宣告死亡后,事实未死的,在行为地进行的法律行为有效,故D选项错误。(B)
[知识点还原]图表9
34.2016年3月,家住山西省H县的庞某(51周岁,有配偶),依法收养了孤小翠(11岁女孩)。后庞某多次性侵小翠,导致小翠先后产下两名女婴。2018年6月,知情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媒体也进行了报道。经查,举报属实,法院于2018年11月判决庞某构成强奸罪。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仿真金题,多选,2020年回忆版)
A.H县民政部门可以直接撤销庞某监护人资格
B.庞某被法院取消监护资格后可以不再给付抚养费
C.庞某出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经申请,法院可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D.小翠对庞某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考点]监护人的撤销、诉讼时效
[解析]《民法典》第36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据此,当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利益时,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故民政部门只是可以申请,不能直接撤销,应由法院最终决定是否撤销,故A选项错误。《民法典》第37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据此,B选项错误。《民法典》第38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据此,虽然父母或子女被撤销监护资格后,有恢复的可能,但是实施故意犯罪的除外。本题中,存在故意犯罪行为,不能恢复,C选项错误。《民法典》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据此,未成年人遭性侵的,时效期间是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算,不是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故D选项错误。(ABCD)
[知识点还原]图表8;图表27
35.甲乙婚后育有一子小甲,小甲9岁时,甲乙离婚,小甲由乙抚养。后乙经常殴打小甲,并将小甲祖父赠与小甲的一只价值10万元的玉佩用于赌博输掉。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仿真金题,多选,2019年回忆版)
A.甲可向法院申请撤销乙的监护资格
B.乙应当对小甲进行赔偿
C.小甲向乙主张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自年满18周岁时起算
D.小甲主张抚养费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考点]监护人撤销、时效
[解析]《民法典》第36条第1、2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据此,当履行监护职责的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利益时,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或有关组织可以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本题中,由于履行监护资格的乙经常殴打小甲,属于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健康的行为,甲作为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撤销乙的监护资格,故A选项正确。《民法典》第34条第3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35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据此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监护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乙将小甲的玉佩输掉,侵害了小甲的财产权,应承担赔偿责任,故B选项正确。《民法典》第19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据此,法定代理人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时效从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终止后,新的法定代理人可代被监护人主张赔偿。故C选项错误。需要补充的是,根据《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37条规定,若新法定代理人开始不知道权利被侵害,则从新法定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害事实及义务人之时起算。《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据此,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请求权属于身份权请求权,不受时效限制,故D选项正确。(ABD)
[知识点还原]图表8;图表26;图表27
36.老刘65岁时丧妻,独自生活,子女均已成年。后认识比其小30岁的秦某,迅速交好,相谈甚欢。于是老刘与秦某签订书面协议,在老刘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后,由秦某作为其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若秦某履行义务的,老刘死后,其遗产的一半由秦某继承。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仿真金题,单选,2020年回忆版)
A.该监护协议因为老刘有子女作为法定监护人而无效
B.该协议在老刘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时生效
C.约定财产继承部分无效
D.老刘子女可申请撤销该协议
[考点]委托监护协议的效力、遗赠
[解析]《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据此,成年人在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时,可与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和组织事先协商,通过书面协议确定自己的监护人。本题中老刘与秦某签订协议之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因此该协议不会因为其有法定监护人而无效,故A选项错误。此种协议,达成协议即为成立;由于老刘何时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是未来不确定的事实,故为附条件的委托监护,当老刘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时即生效,故B选项正确。《民法典》第1144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据此,遗嘱或遗赠可以附义务,当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履行了义务后,可以获得遗产。本题中,秦某履行了监护义务后,可获得遗产,老刘子女无权撤销该协议。故CD选项错误。(B)
[知识点还原]图表7;图表173
37.小学生甲极具天赋,参加多部影视剧攒下存款若干。为让甲存款保值,甲父在某城市以甲的名义购买多套房屋,未料周边房价均上涨,唯独该城市房价下跌,导致严重亏损。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仿真金题,多选,2019年回忆版)
A.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可追回本金加利息
B.购房保值行为不属于监护人职责范围
C.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D.甲对甲父的赔偿请求权在其成年前不受3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考点]监护人的职责、诉讼时效的起算与适用,属于常考点
[解析]《民法典》第34条第1、2款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据此,首先,监护人可以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故甲父作为甲的监护人,以甲的名义购买房屋而签订的买卖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当属有效,A选项错误。其次,监护人应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财产权利与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指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不受非法侵害。通过有效投资手段为被监护人的财产保值、增值不属于监护人法定职责的范围,也不能有这样的期待,因为经济环境变化,出现通货膨胀等因素导致贬值是当今社会每个人都不得不承受的代价,而且,退一步讲,即使认为是监护人的法定职责,根本无法通过法律义务与责任的方式,促使其实现,从法律层面上讲,没有意义,故B选项正确。《民法典》第34条第3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35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据此,为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监护人如处分被监护人财产,需要出于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是否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应主要从结果角度评价,不能只看动机,如此,方可促使监护人慎重选择其行为,如果给被监护人带来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故C选项正确。D选项关于时效的考查颇有些难度。《民法典》第19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据此,本题中甲没有完全行为能力,对其父主张赔偿的时效应从两者之间的法定代理关系终止之日起算。关于法定代理的终止,《民法典》第1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没有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形,也没有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的情形,只可能是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情形。甲是未成年人,题目没有涉及其精神状况,故正常判断,应该是甲因为成年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终止法定代理关系。由于甲与甲父之间法定代理关系终止之前,时效不起算,故在甲成年之前,甲的请求权不受3年诉讼时效的限制,D选项正确。(BCD)
[知识点还原]图表8;图表19;图表27
38.余某与其妻婚后不育,依法收养了孤儿小翠。不久后余某与妻子离婚,小翠由余某抚养。现余某身患重病,为自己和幼女小翠的未来担忧,欲作相应安排。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51,多选)
A.余某可通过遗嘱指定其父亲在其身故后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B.余某可与前妻协议确定由前妻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C.余某可与其堂兄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堂兄为自己的监护人
D.如余某病故,应由余某父母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考点]自然人监护,属于常考点
[解析]在民法中,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完全适用亲生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民法典》第29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余某作为养父,可以通过遗嘱为小翠指定监护人,故A选项正确。B选项,理解时容易陷入的误区是,把夫妻离婚时关于由谁履行监护职责的协议与变更,直接当作“协议监护”来理解。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民法典》第30条规定的协议监护,仅仅是指父母之外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的协议,父母是当然监护人,即使离婚,双方依然是监护人,此时所谓的协议,规范含义是,由谁履行监护职责的问题,而且,双方离婚达成的协议,当情形发生变化之时,可以协商变更。本题中,在收养小翠以后,余某与妻子离婚,两人离婚时关于监护问题的协议是由余某抚养,余某病重之际,可以通过与其前妻协议由前妻担任监护人,这种协议可以视为余某与其前妻变更了离婚时关于小翠监护的协议,B选项正确。《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这是成年人在自己尚未丧失行为能力时,确定自己未来监护人的制度。据此,C选项正确。《民法典》第27条第1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据此,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只有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可能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担任监护人。本题中,余某死亡,余某的前妻尚在,如果余某生前没有与其前妻达成变更监护的协议,余某的前妻作为当然监护人,也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不是应当由余某的父母担任监护人,D选项错误。(ABC)
[知识点还原]图表7
39.甲出境经商下落不明,2015年9月经其妻乙请求被K县法院宣告死亡,其后乙未再婚,乙是甲唯一的继承人。2016年3月,乙将家里的一辆轿车赠送给了弟弟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016年10月,经商失败的甲返回K县,为还债将登记于自己名下的一套夫妻共有住房私自卖给知情的丁;同年12月,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52,多选)
A.甲、乙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B.乙有权赠与该轿车
C.丙可不返还该轿车
D.甲出卖房屋的行为无效
[考点]宣告死亡、无权处分,属于常考点
[解析]《民法典》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据此,如果宣告死亡后,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没有再婚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恢复。本题中,甲被宣告死亡之后,其妻乙没有再婚,也没有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故A选项正确。死亡宣告之后,乙是甲唯一的继承人,此时,乙将家里的轿车赠送给丙的行为是有权处分,完全有效,B选项正确。《民法典》第53条第1款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所谓的无法返还,是指继承财产已经消耗掉或已经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只要第三人取得财产有正当理由,就没有返还的义务。本题中,甲被宣告死亡之后,轿车作为共同财产,乙作为唯一继承人,通过继承获得轿车的全部权利,是有权处分,丙可因此而合法获得轿车的所有权,没有返还的义务,C选项正确。甲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卖给丁,是无权处分。《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当无权处分订立买卖合同之时,无论受让人是否知情,买卖合同本身作为负担行为,都是有效的,只不过受让人知情时,不能构成善意取得而已,故D选项错误。(ABC)
[知识点还原]图表9;图表20
40.甲、乙为夫妻,长期感情不和。2010年5月1日甲乘火车去外地出差,在火车上失踪,没有发现其被害尸体,也没有发现其在何处下车。2016年6月5日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甲死亡。之后,乙向法院起诉要求铁路公司对甲的死亡进行赔偿。关于甲被宣告死亡,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51,多选)
A.甲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财产
B.甲、乙婚姻关系消灭,且不可能恢复
C.2016年6月5日为甲的死亡日期
D.铁路公司应当对甲的死亡进行赔偿
[考点]宣告死亡,属于常考点
[解析]《民法典》第46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民法典》第4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民法典》第53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121条第1款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条中,死亡作为规范概念,包括自然死亡、宣告死亡、推定死亡。据此,宣告死亡之后,可以发生继承,而且开始继承的日期是判决死亡宣告之日,题目没有区分判决宣告之日和作出之日,应理解为同一日,故AC选项正确。《民法典》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据此,被宣告死亡的人一旦回来,只要申请人没有结婚,并且没有向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婚姻关系就可以自行恢复,故B选项错误。D选项是容易引起困惑的一个选项,因为很可能有考生基于运输合同的规定引起错误之判断。《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据此,承运人对于乘客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但是,本题情形却不属于此制度所调整的范围,因为,所出现的法律事实并不是旅客伤亡,而是不知原因的下落不明,因此,承运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故D选项错误。(AC)
[知识点还原]图表9;图表108
41.甲8周岁,多次在国际钢琴大赛中获奖,并获得大量奖金。甲的父母乙、丙为了甲的利益,考虑到甲的奖金存放银行增值有限,遂将奖金全部购买了股票,但恰遇股市暴跌,甲的奖金损失过半。关于乙、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52,多选)
A.乙、丙应对投资股票给甲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B.乙、丙不能随意处分甲的财产
C.乙、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无须承担责任
D.如主张赔偿,甲对父母的诉讼时效期间在进行中的最后6个月内因自己系无行为能力人而中止,待成年后继续计算
[考点]监护人的职责与责任、无因管理、诉讼时效中止,均属于常考点
[解析]《民法典》第34条第3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35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据此,AB选项正确。关于无因管理,《民法典》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这意味着无因管理之构成要以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前提,父母是当然监护人,作为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是有法定依据的,因此,不可能是无因管理,故C选项错误。对于被监护利益被侵害的,若起诉其法定代理人的时效问题,《民法典》第190条作了特别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据此,甲要起诉乙、丙,时效不再发生中止,而应当适用特殊起算的规定,依据新规定,D项是错误的。[AB(原答案为ABD)]
[知识点还原]图表8;图表27;图表74
42.关于监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2,单选)
A.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是委托监护人
B.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甲的监护职责全部转移给幼儿园
C.甲丧夫后携幼子乙改嫁,乙的爷爷有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
D.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岁,甲乙离婚后对谁担任丙的监护人发生争议,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指定
[考点]监护的类型、监护人的确定,属于常考点
[解析]对于一般的委托监护问题,《民法典》总则编监护制度中没有规定,由于是委托关系,故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关于委托监护中被监护人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民法典》第118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A选项中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有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此时为委托监护人,正确。值得说明的是,此处的委托监护人,规范含义为由受托人暂时代为履行监护职责。未成年人到学校上学,在学校生活学习期间,监护人并没有发生变化,依然是原来的监护人,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的过错责任,即只是在过错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监护责任并没有完全转移给学校,故B选项错误。《民法典》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据此,父母是当然监护人,这意味着只要父母尚在,又没有不适合做监护人的情况,就不存在祖父母作监护人的可能,故C选项错误。《民法典》第30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第31条第1款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据此,只有当父母之外的人对于监护权的确定存在争议时,才有可能经过基层组织指定,夫妻离婚时,监护权的争议直接由法院判决,不存在指定的问题,故D选项错误。(A)
[知识点还原]图表7
43.甲十七岁,以个人积蓄1000元在慈善拍卖会拍得明星乙表演用过的道具,市价约100元。事后,甲觉得道具价值与其价格很不相称,颇为后悔。关于这一买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2,单选)
A.买卖显失公平,甲有权要求撤销
B.买卖存在重大误解,甲有权要求撤销
C.买卖无效,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D.买卖有效
[考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判断,偶尔考查
[解析]在拍卖会上购买商品是价高者得,购买价格与商品的实际价值不相符是很平常的事,也是众所周知的事。因此,不存在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的情况,故AB选项错误。《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是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水平能否理解其行为,并能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17岁的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其懂得并且能够独立参加拍卖会,并在慈善拍卖会上以1000元的个人积蓄拍得价值100元的表演道具,应当认定为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因此该行为有效,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D)
[知识点还原]图表6;图表19;图表21
44.甲十五岁,精神病人。关于其监护问题,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0-3,根据新法为多选)
A.监护人只能是甲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B.监护人可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C.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直接请求法院裁决
D.为甲设定监护人,适用关于精神病人监护的规定
[考点]监护人的确定,属于常考点
[解析]《民法典》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据此,监护人还可能是居委会、村委会等,A选项错误。《民法典总则编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依据民法典第三十条的规定,约定由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同顺序的人共同担任监护人,或者由顺序在后的人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第9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监护人一般应当是一人,由数人共同担任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也可以是数人。”据此,无论协议监护,还是法院指定监护,监护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共同担任,B选项正确。《民法典》第31条第1款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故C选项正确,这是民法典带来的新变化。由于甲未成年,确定监护人应当适用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应依照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确定规范予以处理,因为《民法典》第28条规定的确定监护人的规则,仅仅适用于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故D选项错误。[BC(原答案为B)]
[知识点还原]图表7
45.王东、李南、张西约定共同开办一家餐馆,王东出资20万元并负责日常经营,李南出资10万元,张西提供家传菜肴配方,但李南和张西均只参与盈余分配而不参与经营劳动。开业两年后,餐馆亏损严重,李南撤回了出资,并要求王东和张西出具了“餐馆经营亏损与李南无关”的字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2,单选)
A.王东、李南为合伙人,张西不是合伙人
B.王东、张西为合伙人,李南不是合伙人
C.王东、李南、张西均为合伙人
D.王东和张西所出具的字据无效
[考点]个人合伙中合伙人的确定及其合伙人内部协议的效力,属于常考点
[解析]此考点,《民法典》中没有规定,对于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可适用《民法典》关于合伙合同的规定。《民法典》第967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第970条规定:“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据此,无论是否参与事务的执行,只要为共同事业目的,签订合伙协议的均可为合伙人,故本题中,A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民法典》第973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据此,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欠下的债务为连带债务。连带债务的内部份额可以约定。王东和张西出具的“餐馆经营亏损与李南无关”的字据属于合伙人之间的内部约定,该约定是有效的,但是仅在其内部有效,对外不产生约束力。故D选项错误。(C)
[知识点还原]图表138
46.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2,单选)
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
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考点]宣告死亡撤销的后果
[解析]《民法典》第53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编为继承的有关规定。据此,只要通过继承获得的财产,无论是法定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遗嘱继承等,继承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均应当返还;无法返还的,进行适当补偿。A选项中,乙死后,其遗产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本就是乙的财产,另一部分是甲被宣告死亡后,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这些财产本应该都由甲继承,由于甲被宣告死亡,丁代位继承了该部分财产,故丁从乙处继承的财产均应返还给甲。另外丁从丙处继承的财产中,有一部分是丙从甲处继承而来,需要返还,但是丙还有本就是自己的财产,这部分丁从丙处继承后不需要返还,故A选项错误。B选项中,虽然丁从甲乙处继承的财产均应返还,但是除了这些之外,丁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也应当返还,故“只应”的限定是错误的,B选项错误。戊从丙处继承的财产中,也有丙自己的财产,故不需要全部返还,C选项错误。丁、戊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均是来自甲的财产,故应返还给甲,D选项正确。(D)
[知识点还原]图表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