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诉讼时效与期间
考点20 诉讼时效
85.诉讼时效[AB]
[解析] 请求权的作用在于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为了使持续至现在的过去的法律关系尽速确定,法律规定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期间。若请求权人持续不行使请求权达到法定期间,则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义务人获得抗辩权。相反,支配权、抗辩权与形成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1)支配权系一种目的性存在,支配权人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无论持续多长时间,支配权的效力不会因此减损,因此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2)抗辩权具有永续性(其中时效经过的抗辩权就是为了应付债权请求权的),所有的抗辩权都不适用诉讼时效;(3)形成权原则上适用除斥期间,而不适用诉讼时效,因为形成权的效力强大,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直接引起权利变动,故为了维护持续到现在的过去的法律关系,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除斥期间经过,形成权消灭。故A项正确。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普通诉讼时效期间3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中断、中止、延长,属于可变期间。故B项正确。
诉讼时效期间分为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三种。它们各自的起算点不同:(1)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产品侵权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是10年,从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之日起计算);(2)普通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相同,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故C项错误。
《民法典》第192条第2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所受领的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故D项错误。
86.诉讼时效中断[D]
[解析] 《民法典》第195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参照《诉讼时效规定》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题中,A、B、C项均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不当选。D项与上述第(4)项不符,错在“县(市)级”的表述,只有在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公告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故D项错误,当选。
87.诉讼时效[ABC]
[解析] 《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因此,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法律规定的有些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故A项正确。
《民法典》第197条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因此,当事人不能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也不能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故B项正确。
《民法典》第19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同时,《诉讼时效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据此,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不能对时效问题进行释明。按照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方法,更不可直接适用时效进行裁判,故C项正确。
《诉讼时效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据此,原则上,债务人应在一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除非法定的例外情形(基于新证据),未在一审期间提出抗辩的,视为默示放弃诉讼时效利益,不得在二审期间提出。故D项错误。【特别提醒】D项的表述有欠严谨,“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期间都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一方面可以理解为当事人在一审和二审期间“都有可能”提出时效抗辩;另一方面可以理解为,当事人在一审期间“都可以”提出时效抗辩,二审期间也“都可以”提出时效抗辩。若是按照第一个方面的理解,D项就是正确的;若是按照第二个方面来理解,D项就是错误的。
88.诉讼时效[ABD]
[解析] 《民法典》第197条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因此,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故A项正确。【特别提醒】诉讼时效制度属于强制性规范,除前述规定外,当事人还不得约定排除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也不得约定起诉期间,这样的约定均属无效。
《民法典》第18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故B项正确。【特别提醒】仅同一债务约定分期履行的,才适用这一规定。若是分期履行不同的债务,应分别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可见,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可以基于新的证据提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抗辩。故C项错误。
《民法典》第192条第2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属明示抛弃时效利益;债务人自愿履行义务(无论债务人是否知悉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则为默示抛弃时效利益,债务人均不得反悔。故D项正确。
89.诉讼时效的中断[B]
[解析] 《诉讼时效规定》第9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乙未放弃2万元的债权,则乙的行为导致甲公司10万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故A项错误。
《诉讼时效规定》第15条规定:“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丙要求连带债务人甲承担责任,这一事由导致甲和乙对丙负担的连带债务诉讼时效均中断。故B项正确。【特别提醒】该条仅适用于真正的连带债务(如因共同侵权产生的连带债务),对于不真正连带债务(如债务人与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债务)不适用。
《诉讼时效规定》第16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则甲的行为会导致丙公司对乙的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故C项错误。
《诉讼时效规定》第17条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故D项错误。
90.诉讼时效[C]
[解析] 《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据此,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与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均从债权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约定了履行期限的债务,其诉讼时效期间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A项中,约定1周之内归还借款,乙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故A项错误。
《诉讼时效规定》第15条第2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这是连带债务在诉讼时效上涉他效力的规定。然而,这一规定仅适用于真正的连带债务,对不真正连带债务(如连带责任保证)并不适用。在债权人行使权利之时,可选择向债务人主张,也可选择向保证人主张,根据时效中断的原理,在连带保证债务时效起算后,向保证人主张则保证债务时效中断,向债务人主张则主债务时效中断,两者相互独立,互不影响。故B项错误。
《诉讼时效规定》第9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银行对乙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属于对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该行为对剩余的20万元债权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故C项正确。
《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第1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的行为构成明示抛弃时效利益,应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在D选项中,乙对银行的50万元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但乙提供保证的行为属于同意履行债务的行为,发生明示抛弃时效利益的效果,应重新起算乙对银行50万元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在保证中,若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并行使)抗辩权,则保证人应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保证人若不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但是,若债务人对债权人不享有抗辩权(或者债务人放弃自己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保证人放弃自己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并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不受影响。在D选项中,存在着双重错误。首先,乙对银行不享有抗辩权,保证人也不存在主张乙抗辩权的可能,承担保证责任后,当然可以追偿。其次,即便乙存在对于债权人的抗辩,要得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债务人追偿的结论,也得是保证人放弃了主债务人的抗辩,承担保证责任后,才不能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与否,对于追偿权都没有任何影响。故D选项错误。
91.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的中断[ABCD]
[解析] 《民法典》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本题中,甲给丙造成的主要是财产损害,丙对甲享有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此后,丙不断向甲索赔的行为及甲同意赔款的行为,均导致丙对甲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从甲同意赔款之日起重新计算。丙对甲享有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并未经过。因此,甲作为债务人、丁作为保证人、乙保险公司均无权以丙的侵权之债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故A、B、C项均表述错误,当选。
《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三者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丙请求乙公司支付保险金之合同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对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的认定,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按理论与实务,以被保险人向受害人实际承担民事赔偿义务之日为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较为合理。因为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只有当被保险人实际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才明确知道了自己的损失,而时效的起算通常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遭受损失之时起算。据此,本题中由于甲并未实际向丙赔偿,丙请求乙公司支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未经过。故D项表述错误,当选。
92.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要约[A]
[解析] 《民法典》第19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据此,乙向甲支付10万元货款的义务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乙获得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私权具有可处分性,乙可明示或者默示放弃时效利益。所谓“明示放弃时效利益”,指乙对甲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包括同意履行义务、制定还款计划、签收催收通知单、请求分期履行、请求延期履行、提供担保等)。明示放弃时效利益的法律效果是,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所谓“默示放弃时效利益”,指乙对甲“自愿履行”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义务。默示放弃时效利益的法律效果是,乙事后不得请求甲返还。
综上,甲请求乙支付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10万元货款时,乙书面答复“可偿还3万元”,乙的答复属于明示放弃3万元的时效利益,这3万元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因乙并未放弃另外7万元债务的时效利益,可主张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拒不支付。故A项正确,D项错误。放弃时效履行的行为属于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并非要约,仅须乙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无须相对人甲同意或承诺。故B项错误。既然乙公司已经通过书面答复承认了3万元的债务,这3万元的时效利益已经放弃,因此,回函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故C项错误。
93.诉讼时效[ABCD]
[解析] 《民法典》第199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据此,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不受时效限制。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故A项当选。通说观点认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属于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故B项当选。
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一般不适用于物权性质的权利,也不适用于人身性质的请求权。《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据此,物权请求权中,除了没有登记的动产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外,均不受时效限制;人身性请求权不受时效限制。C项,业主大会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代表业主行使管理权,这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之一,涉及维修基金的主张属于物权的相关权利,因此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故C项当选。【陷阱点拨】切不可将本项的请求权性质等同于物业公司请求业主交纳物业费,请求缴纳物业费属于债权请求权。D项,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物,也属于物权性质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故D项当选。【特别提醒】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物权性质)、离婚请求权(人身权性质),不仅不适用诉讼时效,也不适用除斥期间。
94.诉讼时效;无权代理[A]
[解析] 《民法典》第192条第2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这是关于债务人“明示放弃时效利益”的规定。明示放弃时效利益的法律效果是,债务人曾经享有的时效抗辩权消灭,自债权人能行使权利时,重新计算新的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典》第170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据此,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以法人名义从事的行为,后果均由法人承担,即便对于工作人员有内部职权范围的限制,也不得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工作人员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时是对外公开的,有时则没有公开,此时应当按照交易习惯来判断。依据一般习惯,法务部门显然没有权利决定对外债务的清偿,故法务小王的行为并不能构成对法人的职务代理,甲公司不需要承担小王承诺的后果,故当乙公司主张权利之时,甲公司依然可以主张时效抗辩,故A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诉讼时效中断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既然诉讼时效届满后,不可能再发生中断情形。故B项错误。
《民法典》第19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故C项错误。
95.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CD]
[解析] 停止侵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都涉及绝对权的保护,且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诉讼时效无法确定起算点,因此二者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题中,甲未经乙同意,将大型油罐车停在乙家院子里,系对乙所有权(物权)的侵犯,作为所有权人的乙依法有权行使物权请求权中的停止侵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此时,甲作为侵权人不可以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故A、B项说法错误。
一般动产价值小、流动大、易耗损,如果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多年后再提起诉讼,一是因年代久远存在举证困难;二是增加诉累;三是不利于矛盾的及时解决。综合考虑,规定这类普通动产适用诉讼时效。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价值较大,被称为“准不动产”,准用不动产管理的很多规则。这类动产多进行物权登记,如果进行了登记,与不动产登记一样,产生强有力的公示公信效力。因此,登记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本题中,甲未经乙同意,将乙未上锁的自行车骑走的行为系侵权行为,自行车为普通动产,乙请求甲返还自行车的请求权依法受3年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故C项说法正确。
无论是甲将大型油罐车停放在乙院子里抑或是骑走乙的自行车的行为均构成一般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系债权请求权,依法适用3年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故D项说法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