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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关于“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定义〕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出境,是指由中国内地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由中国内地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中国大陆前往台湾地区。
入境,是指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入中国内地,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中国内地,由台湾地区进入中国大陆。
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第九十条 〔有关边民往来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经国务院批准,同毗邻国家接壤的省、自治区可以根据中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边界管理协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两国边境接壤地区的居民往来作出规定。
第九十一条 〔外交、领事人员以及享有特权和豁免的其他外国人在入境出境及停留居留管理方面法律适用〕外国驻中国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成员以及享有特权和豁免的其他外国人,其入境出境及停留居留管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二条 〔出入境证件费用〕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或者申请办理证件延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签证费、证件费。
第九十三条 〔施行日期〕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同时废止。
[1] 答案:B。
[2] 答案:BD。
[3] 答案:AC。
[4] 答案:ABD。
[5] 答案:AC。
[6] 答案: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