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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信访工作原则】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四)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
(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法律法规
1.《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8月18日)
第三条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2.《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3月26日 高检发控字〔2007〕1号)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实行首办责任制,按照部门职能分工,明确责任,及时将信访事项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
3.《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2018年2月9日)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便民、公平合理;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三)实行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法律服务执业投诉与信访相分离;
(四)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