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国策方针
1 对少数民族公民予以区别对待是否违反宪法中的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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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社区最近在召开业主大会,准备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小亮的爸爸陈某参加了此次选举活动。在这次选举活动中,小亮的爸爸是有力的候选人,因为他长期在社区做志愿活动,与每个居民都很熟悉,大家也经常得到他的帮助。社区居民于某也是此次活动的候选人之一,在最后的投票环节,他突然提出异议:“陈某来自某少数民族,在本社区才定居两年,也不了解本社区居民的生活习惯,应该取消他的候选资格。”那么,能否以陈某是少数民族就取消其选举资格,这样区别对待是否违反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平等原则?
学法用法
于某因陈某少数民族的身份对其候选资格产生质疑,这是违反我国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的。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对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和利益给予同等保护,并对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予以强烈的打击,以此来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友好关系。由此可知,国家保障公民的权利,对各民族实行平等保护,各民族公民的法律地位平等。因此,在上面的案例中,不能因为陈某是少数民族就取消其选举资格。作为社区的成员,每个居民都有同样的权利,可以平等参与社区事务的管理。业主委员会是管理社区事务的自治组织,其成员的产生应该通过业主大会投票的方式公平地选举出来。陈某作为该社区的成员,与其他社区成员一样可以作为候选人参与此次选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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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幅员辽阔,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是我们的兄弟姐妹,我们应该与少数民族团结起来,对他们实行平等保护,使之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形成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2 我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区域自治制度,其自治机关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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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小刚和爸爸妈妈一起看《走进大自然》节目,在节目中主持人提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小刚就问爸爸妈妈自治区是什么,它和省、市有什么区别,其自治性体现在什么地方。爸爸妈妈为了鼓励小刚多与老师沟通交流,就让小刚第二天去问政治老师,让老师给他答疑解惑。老师告诉了小刚自治区的法律属性,并告诉他自治区是通过设立自治机关来行使自治权。那么,在实行区域自治制度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它的自治机关有哪些呢?
学法用法
自治区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它的行政区划级别与省、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相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省级行政区。我国在自治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机关,是指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在上面的案例中,广西壮族自治区的行政区划级别就和重庆市、山东省一样,属于省级行政区。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人民政府是其执行机关,二者相互配合、协调,一起构成了自治区的自治机关系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温馨贴士
民族自治机关是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人民行使自治权的政权机关,民族区域自治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政治制度,该制度让少数民族自己管理本民族内部的地方事务,是国家统一前提下的区域自治,自治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作为青少年,我们要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
3 宪法对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给予怎样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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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刘居住的刘家坳一直是国家的重点扶贫对象,为了使村民脱贫致富,国家拟将该地方特产的橙子打造成当地的特色予以宣传。但是,刘家坳被群山围绕,当地交通十分不便,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当地政府决定修建公路。俗话说,要致富先修路。在修路的过程中,由于老刘的土地正好在规划区域内,所以国家决定对该块土地予以征收。但老刘看着自己土地上种的大片土豆,实在不忍心将其铲除。政府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主动上门来安抚老刘的情绪,并告诉老刘,国家征收其土地是会给予合理的补偿的,让老刘安心配合。那么,国家是否有权征收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宪法对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给予了怎样的保护?
学法用法
根据我国《宪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对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予以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宪法只对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予以保护,将违法犯罪取得的赃款赃物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
在上面的案例中,老刘的土地属于其合法的私有财产,国家应该对其进行保护,修建公路是为了整个村的集体利益,因此政府有权对其土地进行征收或者征用,但要给予老刘合理的补偿。同时,老刘作为该村的一分子,应该积极配合国家的征收、征用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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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有一句古老的法谚,“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以此来表明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我国宪法同样对公民的财产予以保护,但保护的对象仅限于合法的私有财产。如果是通过赌博、诈骗等违法行为获得的财产,国家不但不予以保护,而且还要追缴、没收。
4 “坚持节约,杜绝浪费”在宪法中有相关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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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丽是家中的独生子女,从小就被所有人宠爱着,家中的长辈都对她百依百顺。某天放学回家,小丽告诉奶奶说自己肚子饿了。于是,奶奶就在小区便利店买了几个饭团给小丽,可小丽却任性地说饭团不好吃,不是她经常吃的那个牌子,并且将饭团里的米粒一颗一颗地撒得满地都是。就在奶奶拿小丽没有办法的时候,居委会张阿姨正好路过,她告诉小丽:“孩子,你这样子做是不对的哦,粮食是农民伯伯用汗水辛苦换来的,我们应该好好珍惜。我们国家的宪法规定,要坚持节约,杜绝浪费。”小丽听后羞愧地低下了头。那么,“坚持节约,杜绝浪费”在宪法中有相关规定吗?
学法用法
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依然存在很多铺张浪费的现象,比如逢年过节,主人为了彰显自己的热情,点一大桌子的菜招待客人,结果吃不了,剩下很多饭菜。因此,为了改善铺张浪费的现象,我国《宪法》将勤俭节约的道德义务上升为宪法法律规定。我国《宪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在上面的案例中,小丽仗着家人的宠爱与包容,将米粒撒得满地都是,这种浪费粮食的行为,是青少年应该坚决抵制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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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日子过得越来越好,不用再为吃喝发愁,但是,铺张浪费的现象也随之出现。作为青少年,我们要坚持“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理念,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将节约意识贯彻到底。
5 我国宪法对名胜古迹是如何进行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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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晚上,欢欢和爸爸、妈妈吃完饭之后,一起坐在沙发上看电视。电视里正在报道国庆节期间各地区的出游情况,西安作为文化底蕴深厚的古城,名胜古迹不胜枚举,吸引着全国各地的游客前来参观。虽然旅游业的发达对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有很大帮助,但留下的后遗症也不少。例如乱扔垃圾、在名胜古迹上刻字涂鸦、站在古迹上面合影等不雅行为。尽管各景点管理人员会以各种形式呼吁大家文明参观,但上述现象仍然频频发生。那么,我国宪法在保护名胜古迹方面,有着怎样的规定呢?
学法用法
名胜古迹是历史遗留下来的产物,具有极高的文化价值,我们每个人都应当珍惜和爱护它。名胜古迹不仅是物质的存在,而且也是精神的象征,是古代人民智慧的结晶,对我们现代生活有很多启发。保护名胜古迹是我们每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同时也是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也就是说,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法律赋予国家的义务和责任,国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可以开展历史教育,使人们树立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此外,为使该项规定得到具体的贯彻落实,对于乱扔垃圾、刻字涂鸦等不文明出游行为,景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惩罚措施,以此来增强该规定的实际可操作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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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胜古迹作为文化的载体,蕴含着先人的智慧,是人类共同的财产,每个公民都有保护的义务和责任。对于青少年而言,可以通过参观名胜古迹拓宽自己的眼界,丰富自己的知识储备,同时在旅游过程中要始终坚持文明出游的理念,树立文明参观、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
6 保护环境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在宪法中有相关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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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土地荒漠化、森林锐减、大气污染等环境问题的出现,国家越发重视对环境的保护,也相继出台了很多政策、措施,例如退耕还林、植树造林、汽车限购、出行限号等。
晶晶是一个在城里长大的孩子,过春节的时候回农村爷爷家玩,正巧遇到村干部带头在村里捡拾白色垃圾,出于好奇,晶晶当下就决定加入到他们的队伍中去。不一会儿,晶晶就觉得腰酸背痛,她哭丧着脸告诉爷爷,说捡垃圾太累了,以后再也不乱扔垃圾了。那么,保护环境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我国宪法中有相关规定吗?
学法用法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因此,改善生活、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刻不容缓。国家为改善环境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并且将保护环境纳入国家的基本国策。我国《宪法》第二十六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要积极作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有力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现代社会是一个文明社会,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我们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发展经济,要始终坚持可持续发展,将污染防治、环境保护贯穿于社会发展的整个过程中。在上面的案例中,为改善农村的环境,国家要求乡镇干部组织村民捡拾白色垃圾,是将国家保护环境的政策落实到基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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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说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因此,我们应该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在现实生活中要身体力行将保护环境的政策贯彻到底。作为青少年,我们应该从小树立保护环境的意识,可以通过减少使用一次性筷子、塑料口袋等行为将该意识落实到实践中去。
7 法律是如何对公民的受教育权进行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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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玲家境贫寒,但一直埋头苦读,力图通过考上名牌大学来改变自己的命运。在准备了三年之后,小玲终于迎来了高考,但遗憾的是,小玲落榜了。由于家里没钱,小玲只好踏入社会,打工赚钱养家。几年后,小玲在偶然情况下得知自己当年其实考上了大学,却被人冒名顶替了。小玲伤心欲绝,立刻寻求法律的帮助,要求该学校恢复其学籍,却遭到校方的拒绝。小玲的遭遇在社会上引起了高度的关注,除了同情小玲之外,也引发了人们对于国家怎样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的思考。那么,对于公民的受教育权,我国宪法是如何对其进行保护的呢?
学法用法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国家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为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国家有义务提供教育服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姓名权是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侵害。此外,《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规定了冒名顶替罪,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在上面的案例中,小玲被人冒名顶替上了大学,其受教育权利受到了侵犯,并且,小玲被人冒名顶替上大学,其姓名权也受到了侵犯,对于上述行为,小玲可以以其受教育权、姓名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冒名顶替者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冒名顶替者还触犯了《刑法》规定的冒名顶替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冒名顶替罪】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温馨贴士
接受教育不仅是学习知识的过程,同时也是塑造人格的过程,因此,每个公民都有权利接受教育。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了九年义务教育。作为青少年,一定要珍惜教育资源,好好学习,天天向上,受教育权被侵害时要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
8 对于推广普通话,宪法有相关规定吗?
案例回放
彤彤在某镇上的中学上学,学习成绩一直十分优异,在老师的推荐下,她参加了市里面某所重点高中的招生考试并顺利通过,于是转到市里面去上学了。之前在镇上上学的时候,由于同学都是附近村上的,所以沟通交流用的都是本地方言。去市里面上学之后大家都讲普通话,彤彤觉得很不习惯,并且觉得自己的普通话讲得不标准,不敢在同学面前开口。为了鼓励彤彤,老师告诉她,使用普通话是为了方便大家联络交流,并且使用普通话也是对我国宪法号召的积极响应。那么,对于推广普通话,我国宪法有相关规定吗?
学法用法
语言是人们进行人际交流的桥梁,使用统一、标准的普通话,可以使沟通更顺畅。普通话的推广,可以消除语言间的隔阂,让全国人民的交流不受地域、方言的限制,促进地区间的发展,加强地区间的沟通,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在全国普及普通话,我国《宪法》第十九条第五款明确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也就是说,对于推广普通话,我国宪法是有规定的。
在上面的案例中,某市重点中学的老师与同学在校园中使用普通话进行交流与沟通,该种行为就是对普通话的积极推广,也是对宪法规定的积极响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九条第五款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温馨贴士
国家推广普通话是为了让人们在正式场合和公共交际场合能自觉地使用普通话,以此来便利不同地区人们的沟通交流。青少年作为祖国的花朵,学习能力强,只要勤加练习,就能熟练地掌握并应用普通话。同时,青少年具有很强的感染力,他们应该作为语言的传播者,在社会生活中积极推广普通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