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
(一)意思表示的构成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的行为。意思表示的构成理论颇为复杂,结合民法理论以及考试的要求,从以下两个方面讲述:
1.内在:效果意思
(1)含义:欲发生一定的私法效果(合同、遗嘱、婚姻等)的意思。
特别提醒
有主张提出,在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之间,还应有一个“表示意思”,即欲将内心效果意思表示于外的意思。然而,由于人的心理活动与行为间不容发,近年来多有学者认为,没有独立表示意思存在的必要。[2]就备考而言,化繁为简,不必纠缠于复杂的理论,掌握内在效果意思与外在表示行为两个要素的清晰标准,学会判断法律行为成立与否即可。
(2)判断标准——法律行为区别于好意施惠。
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是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一般认为以下情况为好意施惠:搭顺风车到某地、火车过站叫醒、顺路投寄信件、邀请参加宴会或郊游等。
好意施惠如何区别于法律行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考量:
①作出表示时,正常人在此种情况下,是否有承担法律责任的意图。
[例题]小龙女对杨过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小龙女是否有承担法律责任的意图?[3]
②对当事人利益关系及公平原则的考虑。
[例题]王一、王二、王三、王四、王五相约每周各出10元钱共同购买相同号码的彩票,钱都交给王五,由王五负责每周末购买。但某周末,由于王五疏忽,填错了号码,导致错过了百万大奖的机会。王一、王二、王三、王四请王五赔偿,可否?[4]
③结合生活常识、习俗考量。
(3)好意施惠不构成法律行为,但如果出现新的法律事实,有可能构成其他法律关系,比如构成侵权关系。对此,可以借助以下三个例子进行分析:
例1,在北京工作的李某自驾回老家过年,邀在同城工作的老乡王某搭车同行,后失约。
例2,阿Q因有急事出门,隔壁邻居王阿姨主动表示愿意代为照顾3岁的小Q。
例3,甲向乙说,如果今年能顺利晋升为正处级,就请乙喝酒。
上述三个例子都属于典型的好意施惠关系。例1中即使李某失约也没有违约责任。例2中如果王阿姨在表示后反悔,没有违约责任。例3中如果甲晋升后没有请乙喝酒,甲也没有违约责任,反过来,如果甲邀请乙,乙答应赴宴,但是后来乙失约的,乙也没有违约责任。但是,如果事情再往前推进一步,出现新的法律事实之时,可能导致其他法律关系的产生。
例1中,如果李某让王某搭车后,违章驾车导致王某的伤害,李某需要向王某承担侵权责任。例2中,如果王阿姨将小Q抱过去后在照看小孩时没有尽到正常人的注意义务造成孩子的伤害,应承担侵权责任。例3中,如果甲请乙喝酒了,但在喝酒过程中强行劝酒,造成乙饮酒过量导致伤害,则应向乙承担侵权责任。
特别提醒
在构成侵权关系的情况下,一定分清是单方责任还是双方责任,不能认为在受害人也有责任的情况下就不构成侵权。单方责任,是由加害行为人一方承担责任的责任形式。双方责任,是指对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后果,加害行为人和受害人都要承担责任的责任形式。
2.外在:表示行为
(1)明示:口头、书面、肢体语言、视听资料、公证、审批、登记等。
其中,肢体语言要构成明示,肢体语言的使用需符合正常人的理解。
(2)默示:推定与沉默。
①推定。
通过其行为,一般人可推知其意思。
例如:租赁期满,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且出租人接受,则推定租赁合同延期。
②沉默。
民法典第140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法律有规定的情形,如试用买卖中,试用期满,买受人既不表示购买,也不表示不购买,法律规定,推定同意购买。
约定的情形,如双方约定特定情况下的沉默视为接受义务。
特别提醒
内在与外在,两者缺一,没有意思表示,也就没有法律行为(合同)!
1.如果是单方行为,有效果意思+表示行为;
2.如果是双方行为,除了双方都有效果意思+表示行为外,双方表示出来的意思还要达成合意,否则不能成立双方法律行为。
[例题]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5]
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
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
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
(二)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若无特别约定或法律规定,生效规则如下: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知道后,未明确表示接受,则为拒绝。
[例题]甲闻乙有一玉石,遂前去询价。甲问:你多少钱卖?乙说:你出多少钱?甲说:15万卖不卖?乙说:20万可以马上拿走。甲未置可否。三天后甲携20万元来买,乙说:25万才能卖。对此理解正确的是:[6]
A.乙说“你出多少钱”属于要约
B.乙说“20万可以马上拿走”属于要约邀请
C.甲携20万元来买时合同成立
D.乙说“25万才能卖”属于要约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3.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三)意思表示的解释——主客观结合的解释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侧重尊重意思表示的客观含义。
例如,甲向乙借款1万元,期限1年,约定2分利,此时,就应当按照交易习惯计算利息,而不是只有“2分”的利息。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侧重探究当事人的真意。
例如,甲乙是夫妻,作为丈夫的甲在生活中,无论口头还是通信,都称呼自己的妻子乙为“贤弟”。后甲去世,立下遗嘱,表示将自己的遗产均留给贤弟。此处的贤弟,应当解释为甲的妻子。
(四)意思表示的撤回与瑕疵
1.撤回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2.瑕疵
如果内心效果意思与外在表示行为出现不一致则意味着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导致瑕疵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我国当前民事立法中规定了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对此,后文详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