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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问:困境房地产企业申请破产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四条规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因此,《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中的“债务人住所地”以此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作出具体规定,即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影响范围广,需要充分发挥当地政府作用,为便于案件审理,上级人民法院可能会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而《企业破产法》对此并未作出相应规定,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司法实践中,法院均是参照上述规定指定管辖。笔者律师团队承办的河北ZM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该公司工商登记为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应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是该院经过综合考量、研判,认为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为合适。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配合支持下,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报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将案件交由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