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版序言
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的再认识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是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进步主要的表现形式之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劳动关系也在发生这样那样的变化。特别是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与进步,新就业形态与劳动用工方式的不断涌现,正对劳动关系产生着深刻的影响,这些影响不仅给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带来了冲击,而且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等方面,相较传统的劳动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
在新就业形态与用工模式下,劳动关系的判断和认定变得越发复杂,新的就业形态与用工模式在不断挑战传统劳动关系所依据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互联网+”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劳动者基于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动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的问题已经争议多年,尚未有明确的结论;近两年“网络主播”作为新就业形态的代表,其更灵活的空间、更广阔的平台和更自由的时间,使得“网络主播”成了不少人的职业选择。这种新兴职业有较为显著的特殊性,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方式以及工作工具等方面,都有别于传统的劳动关系。那么,“网络主播”与签约平台之间能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以及如何看待其特殊性,这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难题。而近几年的新冠肺炎疫情,给我们的社会经济、生产生活都带来很大影响,企业经济性裁员时有发生,劳动者居家办公、共享用工等劳动模式也不断出现。这些特殊的劳动模式,以及这些模式下发生的与劳动关系相关的这样那样的问题,如工作时长的认定、工作绩效的考核等,都给双方造成很大困扰。新业态、新模式的用工,正在对传统的劳动关系产生着影响。在这类劳动关系的认定还不明朗的情形下,还有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即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这部分劳动者在此类工作中受到伤害,能否构成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依照传统的工伤认定标准难度很大,但是我们欣慰地看到,国家已经察觉这类问题并给出一定的指导意见。2021年7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对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服务工作作出了部署安排,各省市也在积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障,指导用人单位正确处理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但由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指导双方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鉴于上述种种,笔者在本版中增加了有关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和“网络主播”与签约平台有关劳动关系认定的案例,以期抛砖引玉,希望对此感兴趣的读者进行更多、更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新就业形态与新劳动关系的不断涌现,也使得新型劳动争议的不断发生。面对大量的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仍是我们追求的目标,而劳动争议的裁审衔接,更是我们解决劳动争议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能够充分发挥劳动争议处理中仲裁的独特优势和司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合力化解矛盾纠纷,提高解决劳动争议的效率。2022年2月2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对解决和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有了实质性的进一步规定,初步解决了以往劳动仲裁与诉讼存在脱节的问题,纠正了部分人士对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只是法院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没有实质性意义的错误观念,增强了人们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重视程度。该意见的出台也给劳动法律工作者提出了新的要求,如该意见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依法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诉讼期间提交仲裁中未提交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等等。这些规定,已经打破了原有的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思路和模式。因此,对于劳动法律工作者而言,如何适应新形势、新规定,对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关系以及劳务关系等进行准确把握,高效、快速地解决劳动争议,最大限度地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是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应有之义,也是其职业追求的更高层级。
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用工,要求我们对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再审视、再研究,以满足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新模式劳动用工的特殊性、不完全劳动关系的用工模式,能否纳入劳动关系之中,按照劳动关系处理,以更好地保障该部分劳动者的权益,这些都是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探讨的问题,并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理论,为将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修改提供参考。
是为序。
王勤伟
2022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