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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线诉讼的表现形式和开展方式
1.表现形式
在线诉讼贯穿立案、调解、询问、证据交换、庭审、执行等全流程的诉讼活动,由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当事人意愿和技术条件等,决定是否适用在线诉讼,并非要求所有诉讼环节一律在线办理。实践中,存在全部诉讼环节在线、部分诉讼环节在线,以及部分当事人在线诉讼、其他当事人线下诉讼等不同的灵活形式,但只要存在部分在线环节或部分当事人在线诉讼等情况,则均属于在线诉讼的表现形式。
2.开展方式
本条规定在线诉讼活动主要依托信息网络平台开展。“信息网络平台”是一个泛指概念,是指为满足在线诉讼需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所建设应用的系统。目前,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或专用网络两种方式进行平台建设,结合法院信息化建设情况,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指导建设的诉讼平台,也包括各地法院结合工作需要自行建设的信息系统平台,是各类服务于在线诉讼工作平台的集合。在《民事诉讼法》本次修正后,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深入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在线诉讼所依托的信息网络平台建设,也将随之逐步向规范化、系统化、一体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