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与行为税法规分类汇编大全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13]

(2021年4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现将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附件2)。《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3)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二、自2021年5月1日起,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4-10),《暂停执行文件和条款清单》(附件11)所列文件、条款同时暂停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2.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3.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

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略)

5.《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略)

6.《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略)

7.《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略)

8.《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略)

9.《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略)

10.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略)

11.暂停执行文件和条款清单(略)

附件1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烟叶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

2.本表根据各税种税源明细表自动生成,申报前需填写税源明细表。

3.本表包含一张附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4.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名称:填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5.税种:税种名称,多个税种的,可增加行次。

6.税目:税目名称,多个税目的,可增加行次。

7.税款所属期起:纳税人申报相应税种所属期的起始时间,填写具体的年、月、日。

8.税款所属期止:纳税人申报相应税种所属期的终止时间,填写具体的年、月、日。

9.计税依据:计算税款的依据。

10.税率:适用的税率。

11.应纳税额:纳税人本期应当缴纳的税额。

12.减免税额:纳税人本期享受的减免税金额,等于减免税附表中该税种的减免税额小计。

13.已缴税额: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已经缴纳的部分。

14.应补(退)税额:纳税人本期实际需要缴纳的税额。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已缴税额。

附表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填表说明:

1.本表为《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适用于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的减免税。

2.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或有关部门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名称:填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载明的纳税人名称。

3.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的,需填写“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起始时间”“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终止时间”。其余项目根据各税种税源明细表自动生成,减免税申报前需填写税源明细表。

4.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的,填写本项。纳税人在税款所属期内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的,勾选“是”;否则,勾选“否”。纳税人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5.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起始时间: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的,填写本项。如果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人一直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填写税款所属期起始月份;如果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人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成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月份。

6.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终止时间: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的,填写本项。如果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人一直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填写税款所属期终止月份,如同时存在多个税款所属期,则填写最晚的税款所属期终止月份;如果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人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上月;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填写逾期当月所在的月份。

7.税款所属期起:指纳税人申报相应税种所属期的起始时间,具体到年、月、日。

8.税款所属期止:指纳税人申报相应税种所属期的终止时间,具体到年、月、日。

9.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项目名称填写。

10.减免税额:减免税项目对应的减免税金额。

附件2

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填表说明: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

1.首次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填写全部土地的相关信息。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纳税人的土地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仅对已填报的信息进行确认;发生变化的,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写。

2.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填报遵循“谁纳税谁申报”的原则,只要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就应当如实填报土地信息。

3.每一宗土地填写一张表。同一宗土地跨两个土地等级的,按照不同等级分别填表。无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按照土地坐落地址分别填表。纳税人不得将多宗土地合并成一条记录填表。

4.对于本表中的数据项目,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据证件记载内容填写,没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据实际情况填写。

5.纳税人类型(必填):分为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使用人、无偿使用人、代管人、实际使用人。必选一项,且只能选一项。

6.土地使用权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土地使用权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7.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填写土地使用权人的名称。

8.土地编号:纳税人不必填写。由系统赋予编号。

9.土地名称:纳税人自行填写,以便于识别。如:1 号土地、第一车间土地等。

10.不动产权证号:纳税人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必填。填写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证件编号。

11.不动产单元代码:纳税人有不动产权证的,必填。填写不动产权证载明的不动产单元代码。

12.宗地号:填写土地权属证书记载的宗地号,有不动产单元代码的不必填写。

13.土地性质(必选):根据实际的土地性质选择。选项为国有、集体。

14.土地取得方式(必选):根据土地的取得方式选择,分为:划拨、出让、转让、租赁和其他。

15.土地用途(必选):分为工业、商业、居住、综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用地和其他,必选一项,且只能选一项,不同用途的土地应当分别填表。

16.土地坐落地址(必填):应当填写详细地址,具体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区)××乡镇(街道)+详细地址。

17.土地所属主管税务所(科、分局):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不必填写。

18.土地取得时间(必填):填写纳税人取得该土地的时间。

19.变更类型:有变更情况的必选。

20.变更时间:有变更情况的必填,填至月。变更类型选择纳税义务终止的,税款计算至当月末;变更类型选择信息项变更的,自变更次月起按新状态计算税款。

21.占用土地面积(必填):根据纳税人本表所填列土地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填写,保留两位小数。此面积为全部面积,包括减税面积和免税面积。

22.地价:地价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与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之和。若未支付价款和成本费用,则填 0。

23.土地等级(必填):根据本地区土地等级的有关规定,填写纳税人占用土地所属的土地的等级。不同土地等级的土地应当分别填表。

24.税额标准: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不必填写。

25.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适用不同减免性质政策的 土地应当分行填表。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进行变更。

26.减免起始月份: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纳税人如有困难减免的情况,填写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困难减免的起始月份。

27.减免终止月份: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纳税人如有困难减免的情况,填写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困难减免的终止月份。

28.减免税土地的面积:填写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土地的全部面积。

29.月减免税金额:本表所列土地本项减免税项目享受的月减免税金额。

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

1.首次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填写全部房产的相关信息,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纳税人的房产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仅对已填报的信息进行确认;发生变化的,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写。

2.房产税税源明细填报遵循“谁纳税谁申报”的原则,只要存在房产税纳税义务,就应当如实填报房产明细信息。

3.每一独立房产应当填写一张表。即:同一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有多幢(个)房产的,每幢(个)房产填写一张表。无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每幢(个)房产填写一张表。纳税人不得将多幢房产合并成一条记录填写。

4.对于本表中的数据项目,有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依据证件记载的内容填写,没有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依据实际情况填写。

5.纳税人有出租房产的,应当先填写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再填写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

6.纳税人类型(必选):分为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承典人、房屋代管人、房屋使用人、融资租赁承租人。必选一项,且只能选一项。

7.所有权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房屋所有权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8.所有权人名称:填写房屋所有权人的名称。

9.房产编号:纳税人不必填写。由系统赋予编号。

10.房产名称:纳税人自行编写,以便于识别。如:1 号办公楼、第一车间厂房等。

11.不动产权证号:纳税人有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必填。填写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证件编号。

12.不动产单元代码:纳税人有不动产权证的,必填。填写不动产权证载明的不动产单元代码。

13.房屋坐落地址:应当填写详细地址,具体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区)××乡镇(街道)+详细地址,且应当与土地税源明细数据关联并一致。系统自动带出已填报的土地税源信息,供选择。一栋房产仅可选择对应一条土地信息。

14.房产所属主管税务所(科、分局):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不必填写。

15.房屋所在土地编号:系统自动带出。

16.房产用途(必选):房产用途依据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填写,无证的,依据实际用途填写。分为工业、商业及办公、住房、其他,必选一项,且只能选一项,不同用途的房产应当分别填表。

17.房产取得时间(必填):填写纳税人取得该房产的时间。

18.变更类型:有变更情况的必选。

19.变更时间:有变更情况的必填,填至月。变更类型选择纳税义务终止的,税款计算至当月末;变更类型选择信息项变更的,自变更次月起按新状态计算税款。

20.建筑面积(必填):保留两位小数。

21.出租房产面积:有出租情况的必填。

22.房产原值(必填):填写房产的全部房产原值。应包括:分摊的应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与房产不可分割的设备设施的原值,房产中已出租部分的原值,以及房产中减免税部分的原值。

23.出租房产原值:有出租情况的必填。

24.计税比例:各地房产原值减除的比例。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不必填写。

25.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不同减免性质代码的房产应当分行填表。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进行变更。

26.减免起始月份: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纳税人如有困难减免的情况,填写经税务机关(人民政府)核准的困难减免的起始月份。

27.减免终止月份: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纳税人如有困难减免的情况,填写经税务机关(人民政府)核准的困难减免的终止月份。

28.减免税房产原值:依据政策确定的可以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房产原值。政策明确按一定比例进行减免的,该项为经过比例换算确定的减免税房产原值。例如:供热企业用于居民供热的免税房产原值=房产原值×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采暖费总收入。

29.月减免税金额:本表所列房产本项减免税项目享受的月减免税金额。

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

1.每一独立出租房产应当填写一张表。即:同一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有多幢(个)房产的,每幢(个)房产填写一张表。无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每幢(个)房产填写一张表。纳税人不得将多幢房产合并成一条记录填写。

2.纳税人有出租房产的,应先填写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再填写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

3.房产编号:由系统赋予编号,纳税人不必填写。

4.房产名称:纳税人自行编写,以便于识别。与从价计征房产税明细信息关联并一致。

5.房产所属主管税务所(科、分局):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不必填写。

6.承租方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承租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7.承租方名称:填写承租方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8.出租面积(必填):填写出租房产的面积。

9.申报租金收入(必填):填写本次申报的应税租金收入。

10.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起(必填):填写申报租金收入的所属租赁期起。

11.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止(必填):填写申报租金收入的所属租赁期止。

12.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按照税务机关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对于出租房产不适用 12%法定税率的,应当填写相关的减免税内容。

13.减免起始月份: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纳税人如有困难减免的情况,填写经税务机关(人民政府)核准的困难减免的起始月份。

14.减免终止月份: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纳税人如有困难减免的情况,填写经税务机关(人民政府)核准的困难减免的终止月份。

15.减免税租金收入:填写本出租房产可以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租金收入。

16.月减免税金额:本表所列房产出租部分本项减免税项目享受的月减免税金额。

车船税税源明细表

填表说明:

车辆税源明细

1.车牌号码: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必填。根据车辆悬挂号牌填写。

2.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必填。根据整车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等材料填写。

3.车辆类型:必填。根据整车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等材料所载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填写。

4.车辆品牌: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必填。根据机动车行驶证同名栏目所载信息,或整车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车辆品牌填写。

5.车辆型号: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必填。根据机动车行驶证同名栏目所载信息,或整车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车辆型号填写。

6.车辆发票日期或注册登记日期:必填。有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填写销售发票日期;确无销售发票的,填写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注册登记日期。

7.排(气)量:乘用车,必填。根据整车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等材料填写。

8.核定载客:客车,必填。根据整车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等材料填写。

9.整备质量: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必填。根据整车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等材料填写。

10.单位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填写。

11.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

12.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发生盗抢、报废、灭失等情况的,必填。填写盗抢、报废、灭失的当月。

船舶税源明细

1.船舶登记号:在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船舶,必填。根据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材料填写。

2.船舶识别号:必填。根据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材料填写。

3.船舶种类:必填。根据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 《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填写。

4.中文船名:必填。根据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材料填写。

5.初次登记号码:选填。根据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等材料填写。

6.船籍港:在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船舶,必填。根据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等材料填写。

7.发证日期:在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船舶,必填。根据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等材料填写。

8.取得所有权日期:必填。填写取得船舶所有权的日期。

9.建成日期:选填。填写船舶建成的日期。

10.净吨位:机动船舶、非机动驳船,必填。根据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材料填写。

11.主机功率:拖船,必填。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 1 千瓦折合净吨位 0.67 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12.艇身长度:游艇,必填。根据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材料填报。

13.单位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填写。

14.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

15.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发生盗抢、报废、灭失等情况的,必填。填写盗抢、报废、灭失的当月。

契税税源明细表

权属转移对象、方式、用途逻辑关系对照表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

2.税源编号:系统自动生成,纳税人不必填写。

3.土地、房屋坐落地址:必填。土地使用权转移,应填写土地坐落地址;房屋权属转移,应填写房屋坐落地址。

4.不动产单元代码:有不动产权证并载明不动产单元代码的,必填。

5.合同编号:有合同编号的,必填。填写应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编号。

6.合同签订日期:必填。指承受方与转让方签订土地、房屋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承受方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7.共有方式:必填。根据实际情况,勾选单独所有/按份共有、共同所有。如勾选共同共有,应填写权属转移后其他共同共有人的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8.权属转移对象:必选。分土地、房屋两类一级指标;房屋下的二级指标设增量房和存量房;增量房和存量房下的三级指标均设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 其他住房和非住房。

9.权属转移方式:必选。房产按“1.房屋买卖、2.房屋赠与、3.房屋交换、4.其他”填写;土地按“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出售、3.土地使用权赠与、4.土地使用权交换、5.其他”填写。

10.用途:必选。土地按“1.居住用地、2.商业用地、3.工业用地、4.综合用地、5.其他用地”填写;住房按“1、居住”填写;非住房按“2.商业、3. 办公、4.商住、5.附属建筑、6.工业、7.其他”填写。

11.成交价格:必填。根据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不含税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折算成人民币金额)填写,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成交价格不扣减增值税额;房屋交换为交换房屋所支付的差价,不支付差价则填“0”。申报享受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重新购置房屋或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等减免税政策的,以购房价格超过征收补偿部分的金额填写。

12.权属转移面积:必填。根据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实际转移面积填写。

13.成交单价:单位面积的成交价格。系统自动计算,纳税人无需填写。

14.评估价格:必填,可由系统自动带出。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税法有关规定确定的制度和技术对应税土地、房屋所做的评估价格。

15.计税价格:指由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确定的成交价格或者核定价格。

16.适用税率:根据各省、区、市确定的适用税率填写。申报享受家庭唯一住房或第二套住房等减免税政策的,也应按适用税率填写。如,某省住房买卖适用税率为3%,申报享受个人购买 90 平米以下家庭住房减免税政策时,税率应按 3% 而非优惠税率1% 填写。

17.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

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填表说明:

1.税目:必填。可填项: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 (记载资金的帐簿)、营业帐簿 (其他帐簿),以及权利、许可证照。

2.税款所属期起:按期申报的,填写所属期的起始时间,应填写具体的年、月、日。按次申报的,如填写了应纳税凭证书立(领受)日期,则为应纳税凭证书立(领受)日期;否则为填表当日。

3.税款所属期止:按期申报的,填写所属期的终止时间,应填写具体的年、月、日。按次申报的,如填写了应纳税凭证书立(领受)日期,则为应纳税凭证书立(领受)日期;否则为填表当日。

4.应纳税凭证编号:申报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税目的,填写合同或者凭证编号。各省、区、市根据税源管理需要,设置该项是否为必填项,默认为选填。

5.应纳税凭证书立(领受)日期:申报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税目的,填写合同或者凭证书立(领受)日期。各省、区、市根据税源管理需要,设置该项是否为必填项,默认为选填。

6.计税金额或件数:必填。营业帐簿(其他帐簿)和权利、许可证照税目填写件数,其他税目填写金额。

7.核定比例:实行核定征收的,填写核定比例。根据各省、区、市确定的核定比例填写。

8.税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填写税目对应的适用税率。

9.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

资源税税源明细表

填表说明:

税款所属期限:纳税人申报资源税所属期的起止时间,应填写具体的年、月、日。

申报计算明细

1.申报从量计征税目的资源税纳税人需填写 1-6栏。申报从价计征税目的资源税纳税人需填写 1-4、7-10栏。无发生数额的,应填写 0。不涉及外购应税产品购进数量扣减的,第5栏填 0;不涉及运杂费扣除的,第8栏填写 0;不涉及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扣减的,第9栏填写 0。

2.第1栏“税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后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目填写。多个税目的,可增加行次。

3. 第2栏“子目”:填写同一税目下不同的征税对象或明细项目,如“原矿”“选矿”等。

4.第3栏“计量单位”:填写计税销售数量的计量单位,如“吨”“立方米”等。

5. 第4栏“销售数量”:填写纳税人当期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实际销售和自用两部分。实际销售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按其增值税发票等票据注明的数量填写或计算填写;票据上未注明数量的,填写与应税产品销售额对应的销售数量。自用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据实填写。

6. 第5栏“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数量”:填写按规定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数量。扣减限额以第6栏“计税销售数量”减至 0 为限,当期不足扣减或未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7. 第7栏“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当期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包括实际销售和自用两部分。实际销售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按其增值税发票等票据注明的金额填写或计算填写。自用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按规定计算填写。

8. 第8栏“准予扣除的运杂费”:填写按规定准予扣除的运杂费用。

9. 第9栏“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填写按规定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当期不足扣减或未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10.第8栏“准予扣减的运杂费”、第9栏“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扣减限额之和以第10栏“计税销售额”减至 0 为限。

减免税计算明细

1.适用于有减免资源税项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除外)的纳税人填写。如不涉及减免税事项,纳税人不需填写,系统会将“本期减免税额”默认为 0。

2.第1栏“税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后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目填写。多个税目的,可增加行次。

3.第2栏“子目”:同一税目适用的减免性质代码、税率不同的,视为不同的子目,按相应的减免税销售额和销售数量分行填写。

4. 第3栏“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

5.第4栏 “计量单位”:填写计税销售数量的计量单位,如“吨”“立方米”等。

6.第5栏“减免税销售数量”:填写减免资源税项目对应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申报从量计征税目和从价计征税目的纳税人均应填写。

7.第6栏“减免税销售额”:填写减免资源税项目对应的应税产品销售收入,由申报从价计征税目的纳税人填写。

8.第7栏“适用税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后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应税产品具体适用税率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应税产品具体适用税率。从价计征税目的适用税率为比例税率,如原油资源税率为 6%,即填 6%;从量计征税目的适用税率为定额税率,如某税目每立方米3元,即填 3。

9.第8栏“减征比例”:填写减免税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免税项目的减征比例按 100%填写。

10.第9栏“本期减免税额”:填写本期应纳税额中按规定应予减免的部分。申报从量计征税目的纳税人适用的计算公式为:9①=5×7×8。申报从价计征税目的纳税人适用的计算公式为:9②=6×7×8。

耕地占用税税源明细表

填表说明:

1.本申报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填报本表,向耕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占地方式:必选。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用”“未批先占”四项之一,限选一项。当选择“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用”三项时,项目(批次)名称、批准占地文号、批准占地部门、经批准占地面积、收到书面通知日期(或收到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批准时间为必填项;选择“未批先占”时,认定的实际占地日期(或认定的未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认定的实际占地面积为必填项。

3.项目(批次)名称: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等占地方式,必填。按照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项目或批次名称填写。

4.批准占地文号: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等占地方式,必填。填写批准占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的文号。

5.批准占地部门: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等占地方式,必填。填写批准占地的审批农用地转用的政府部门名称。

6.经批准占地面积: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等占地方式,必填。填写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批准的农用地转用面积。

7.收到书面通知日期(或收到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等占地方式,必填。收到书面通知日期是指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收到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是指纳税人收到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的批准文件的当日。

8.批准时间:经批准按批次转用、经批准单独选址转用、经批准临时占用等占地方式,必填。填写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的批准日期。

9.认定的实际占地日期(或认定的未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 未批先占的,必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填写;认定的未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是指未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当日。

10.认定的实际占地面积:未批先占的,必填。按照《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的面积填写。

11.损毁耕地: 选填。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确定的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四项损毁耕地行为进行选择,可多选。

12.认定的损毁耕地日期:损毁耕地的,必填。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日期填写。

13.认定的损毁耕地面积:损毁耕地的,必填。按照《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认定的纳税人损毁耕地的面积填写。

14.税源编号:系统自动生成,纳税人无需填写。

15.占地位置:必填。占用应税土地所在的市、县、乡(镇)、村、组、路详细地址位置。

16.占地用途:必填。(1)经批准占用:土地储备、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工程、工业建设、商业建设、住宅建设、农村居民建房、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其他;(2)未经批准占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建设、商业建设、住宅建设、农村居民建房、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其他。

17.征收品目:必填。按被占用土地的占地类型选择:耕地—基本农田、耕地—非基本农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苇田、 其他。

18.适用税额:指该地类在当地适用的单位税额,按征收品目和征收子目对应的单位适用税额填写,由各省税务机关自行配置。

19.计税面积:必填。按被占用土地的占地位置、占地用途、征收品目划分,填写本条税源对应的应税土地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20.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

21.减免税面积: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填写本条税源对应的符合减免税政策的占地面积。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

填表说明:

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1.本表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立项后及每次转让时填报。

2.凡从事新建房及配套设施开发的纳税人,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据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本表所列内容。

3.本表栏目的内容如果没有,可以空置不填。

4.纳税人填报本表时,应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房地产转让合同等有关资料。

土地增值税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

申报类型:必填。由纳税人根据申报业务种类以及适用的征收方式进行选择。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缴适用

(一)表头项目

1.本表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并转让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2.纳税人应在自首次取得预收收入起至办理项目清算申报止的期间内,在每次转让时填报,也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期限汇总填报。

3.本表栏目的内容如果没有,可以空置不填。

4.纳税人填报预缴信息表时,应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等有关资料。

5.项目名称填写纳税人所开发并转让的且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称;项目编码为纳税人进行房地产项目登记时,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规则赋予的编码,此编码跟随项目的预缴清算尾盘销售全过程。

(二)表中项目

1.第1栏“房产类型子目”: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预征率类型,每一个子目唯一对应一个房产类型。

2.第3栏“货币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货币形态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3.第4栏“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实物形态的收入和无形资产等其他形式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4.第5栏“视同销售收入”: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其确认收入不含增值税。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一)表头项目

1.本表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并转让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2.税款所属期是项目预缴开始的时间,截止日期是税务机关规定(通知)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应清算项目达到清算条件起 90 天的最后一日/可清算项目税务机关通知书送达起 90 天的最后一日)。

3.项目名称填写纳税人所开发并转让的且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称;项目编码为纳税人进行房地产项目登记时,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规则赋予的编码,此编码跟随项目的预缴清算尾盘销售全过程。

(二)表中项目

1.第1栏“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2.第2栏“货币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货币形态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3.第3栏“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实物形态的收入和无形资产等其他形式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4.第4栏“视同销售收入”,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其确认收入不含增值税。

5.第6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纳税人为取得该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要的土地使用权而实际支付(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地价款)及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的数额填写。

6.第8栏至 13栏,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 号,以下简称《细则》)规定的从事房地产开发所实际发生的各项开发成本的具体数额填写。

7.第15栏“利息支出”,按纳税人进行房地产开发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中符合《细则》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数额填写。如果不单独计算利息支出的,则本栏数额填写为“0”。

8.第16栏“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应根据《细则》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填写。

9.第18栏至20栏,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时所实际缴纳的税金数额(不包括增值税)填写。

10.第21栏“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 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细则》等有关规定所确定的财政部规定的扣除项目的合计数。

11.第22栏“代收费用”,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48 号)第六条“关于地方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费用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的问题”规定填写。

12.第25栏“适用税率(核定征收率)”,适用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根据《条例》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按所适用的最高一级税率填写;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核定征收率填写。

13.第26栏“速算扣除系数”,应根据《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找出相关速算扣除系数填写。

14.第28、30、32栏“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报。表第29、31、33栏“减免税额”填写相应“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对应的减免税金额,纳税人同时享受多个减免税政策应分别填写,不享受减免税的,不填写此项。

15.表中每栏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填写。

三、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核定征收方式清算适用

1.本表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并转让的纳税人清算方式为核定征收时填报,各行次应按不同房产类型分别填写。

2.税款所属期是项目预缴开始的时间,截止日期是税务机关规定(通知)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纳税人在填报本表时,应同时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核定文书。

3.项目名称填写纳税人所开发并转让的且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称;项目编码为纳税人进行房地产项目登记时,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规则赋予的编码,此编码跟随项目的预缴清算尾盘销售全过程。

4.表中项目按税务机关出具的核定文书要求填写。

四、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

(一)表头项目

1.本表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并转让的纳税人,及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整体转让在建工程时填报,数据应填列至其他类型房地产中。

2.税款所属期:从事房地产开发并转让的纳税人是项目预缴开始的时间,截止日期是开发项目整体转让在建工程合同(协议)签订时间;非房地产开发纳税人是整体转让在建工程合同(协议)签订时间。

3.项目名称:从事房地产开发并转让的纳税人填写纳税人所开发并转让的且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称,项目编码为纳税人进行房地产项目登记时,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规则赋予的编码,此编码跟随项目的预缴清算尾盘销售全过程。

(二)表中项目

1.第1栏“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按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2.第2栏“货币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货币形态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3.第3栏“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实物形态的收入和无形资产等其他形式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4.第4栏“视同销售收入”,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确认收入不含增值税。

5.第6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纳税人为取得该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要的土地使用权而实际支付(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地价款)及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的数额填写。

6.第8栏至13栏,应根据《细则》规定的从事房地产开发所实际发生的各项开发成本的具体数额填写。

7.第15栏“利息支出”,按纳税人进行房地产开发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中符合《细则》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数额填写。如果不单独计算利息支出的,则本栏数额填写为“0”。

8.第16栏“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应根据《细则》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填写。

9.第18栏至20栏,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时所实际缴纳的税金数额(不包括增值税)填写。

10.第21栏“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是指根据《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所确定的财政部规定的扣除项目的合计数。

11.第22栏“代收费用”,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时,不填写本项。

12.第25栏“适用税率(核定征收率)”,适用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根据《条例》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按所适用的最高一级税率填写;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核定征收率填写。

13.第26栏“速算扣除系数”,应根据《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找出相关速算扣除系数填写。

14.第28、30、32栏“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报。表第29、31、33栏“减免税额”填写相应“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对应的减免税金额,纳税人同时享受多个减免税政策应分别填写,不享受减免税的,不填写此项。

五、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

(一)表头项目

1.本表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并转让的纳税人,在清算后尾盘销售时填报,各行次应按不同房产类型分别填写。

2.税款所属期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尾盘销售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项目名称填写纳税人所开发并转让的且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称;项目编码为纳税人进行房地产项目登记时,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规则赋予的编码,此编码会跟随项目的预缴清算尾盘销售全过程。

4.项目总可售面积应与纳税人清算时填报的总可售面积一致。

5.清算时已售面积应与纳税人清算时填报的已售面积一致。

6.清算后剩余可售面积=项目总可售面积-清算时已售面积。

(二)表中项目

1.第1栏“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按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2.第2栏“货币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货币形态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3.第3栏“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实物形态的收入和无形资产等其他形式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4.第4栏“视同销售收入”,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确认收入不含增值税。

5.第6栏“本次清算后尾盘销售的销售面积”,按申报税款所属期纳税人尾盘销售的建筑面积填报。

6.第7栏“单位成本费用”。单位成本费用=清算申报时或清算审核确定的扣除项目金额÷清算的总已售面积。公式中的“扣除项目金额”不包括清算时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7.第14栏“适用税率(核定征收率)”,适用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根据《条例》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按所适用的最高一级税率填写;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核定征收率填写。

8.第15栏“速算扣除系数”,应根据《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找出相关速算扣除系数填写。

9.第17、19、21栏“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报。表第18、20、22栏“减免税额”填写相应“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对应的减免税金额,纳税人同时享受多个减免税政策应分别填写,不享受减免税的,不填写此项。

10.表中每栏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填写。

六、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适用

(一)表头项目

1.本表适用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的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本表还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出租等用途且已达到主管税务机关旧房界定标准后,又将该旧房对外出售的。

2.项目名称:从事房地产开发并转让的纳税人填写纳税人所开发并转让的且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称,项目编码为纳税人进行房地产项目登记时,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规则赋予的编码,此编码会跟随项目的预缴清算尾盘销售全过程。

(二)表中项目

本表的各主要项目内容,应根据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项目作为填报对象。纳税人如果同时转让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的,应分别填报。

1.第1栏“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2.第2栏“货币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货币形态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3.第3、4栏“实物收入”“其他收入”,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实物形态的收入和无形资产等其他形式的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4.第6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纳税人为取得该房地产项目所需要的土地使用权而实际支付(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地价款)及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的数额填写。

5.第7栏“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根据《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按重置成本法评估旧房及建筑物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评估价格的数额。本栏由第8栏与第9栏相乘得出。如果本栏数额能够直接根据评估报告填报,则本表第8、9栏可以不必再填报。

6.第8栏“旧房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是指按照《条例》和《细则》规定,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

7.第9栏“成新度折扣率”,是指按照《条例》和《细则》规定,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旧房及建筑物的新旧程度折扣率。

8.第10栏“评估费用”,是指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

9.第11栏“购房发票金额”,区分以下情形填写:提供营业税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填写;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合计金额数填写;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数填写。

10.第12栏“发票加计扣除金额”是指购房发票金额乘以房产实际持有年数乘以5%的积数。

11.第13栏“房产实际持有年数”是指,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12.第14栏“购房契税”是指购房时支付的契税。

13.第15栏“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为第16栏至19栏的合计数。

14.第16栏至19栏,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时实际缴纳的有关税金的数额填写。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按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数额填写;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第16栏营业税为0。

15.第22栏“适用税率(核定征收率)”,适用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根据《条例》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按所适用的最高一级税率填写;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核定征收率填写。

16.第23栏“速算扣除系数”,应根据《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找出相关速算扣除系数填写。

17.第25、27、29栏“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的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报。表第26、28、30栏“减免税额”填写相应“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对应的减免税金额,纳税人同时享受多个减免税政策应分别填写,不享受减免税的,不填写此项。

七、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

1.本表适用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纳税人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时填报。纳税人应在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后的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本表。本表还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出租等用途且已达到主管税务机关旧房界定标准后,又将该旧房对外出售的。纳税人在填报本表时,应同时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核定文书。

2.项目名称:从事房地产开发并转让的纳税人填写纳税人所开发并转让的且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称,项目编码为纳税人进行房地产项目登记时,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规则赋予的编码,此编码会跟随项目的预缴清算尾盘销售全过程;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填写纳税人进行房地产项目登记时税务机关赋予的项目名称及项目编码。

3.表中项目按税务机关出具的核定文书要求填写。

环境保护税税源明细表

填表说明:

1.表内带*的为必填项。本表包括两部分,分别为税源基础信息和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

2.“按次申报”:勾选后无须填写税源基础信息,直接进行申报计算。

3.“污染物类别”: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可多选。

4.“排污许可证编号”:已纳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必填。具有多张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应全部填写。

5.“生产经营所在区划”:填写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所在行政区,应具体到县(旗、区)。

一、税源基础信息

1.“新增”:首次填报本表或新增排放口(噪声源)、固体废物的纳税人须勾选“新增”。新增排放口(噪声源)和固体废物的,应填写新增排放口(噪声源)和固体废物及其对应的全部应税污染物信息。

“变更”:变更已填报排放口(噪声源)、固体废物信息的纳税人,须勾选“变更”。变更排放口(噪声源)和固体废物的,应填写变更排放口(噪声源)和固体废物及其对应的全部应税污染物信息。

“删除”:因排放口拆除、噪声源灭失、无固体废物产生等情形,导致排放口、噪声源、固体废物不存在的,应删除排放口(噪声源)和固体废物的相关信息。

2.第1栏“税源编号”:该项由税务机关通过征管系统根据纳税人的排放口信息或者贮存、处置或综合利用固体废物情况赋予编号。纳税人首次申报或新增排放口(噪声源)、固体废物来源的无须填写。当纳税人发生税源变更情形时须填写该项。

3.第2栏“排放口编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须按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大气、水污染物排放口编号填写。

4.第3栏“排放口名称或噪声源名称”:纳税人可结合排放口位置、噪声源位置或施工项目名称等自行命名每一个排放口名称或噪声源等的名称。

5.第4栏“生产经营所在街乡”:填写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所在街道乡镇。

6.第5栏“经度”: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须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经度填写。

7.第6栏“纬度”: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须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纬度填写。

8.第7栏“有效期起止”: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填写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起止日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填写污染物排放口启用时间、噪声源所在厂区的投入生产日期或施工项目实际起止日期等。

9.第8栏“污染物类别”:填写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

10.第9栏“水污染物种类”:填写“第一类水污染物”或“其他类水污染物”;“其他类水污染物”包括第二类水污染物、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

11.第10栏“污染物名称”: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的污染物名称填写。从事海洋工程的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填写大气污染物具体名称,如“二氧化硫—海洋工程(气)”、“氮氧化物—海洋工程(气)”、“一氧化碳—海洋工程(气)”等;从事海洋工程的纳税人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填写水污染物具体名称:“石油类—海洋工程(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石油类—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总汞—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总镉—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化学需氧量(CODcr)—海洋工程(生活污水)”。固体废物和噪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填写,其中污染物名称为“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的,按照其他应税固体废物具体名称填写。产排污系数的污染物名称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产排污系数表中对应的“污染物指标”填写。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污染物名称填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的,按照表中“类型”填写,如“禽畜养殖场(牛)”、“禽畜养殖场(猪)”、“小型企业”等。

12.第11栏“危险废物污染物子类”: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填写。

13.第12栏“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填写“自动监测” “监测机构监测” “排污系数” “物料衡算” “抽样测算”。

14.第13栏“执行标准”:按照孰严原则选择填写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及编号。海洋工程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或水污染物,无对应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本栏可不填写。

15.第14栏“标准浓度值”:填写执行标准对应的浓度值。海洋工程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或水污染物,无对应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本栏可不填写。

16.第15栏“计税基数单位”: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产排污系数表中“单位”栏的分母项填写,即填写前述适用产排污系数表中的产品产量或原材料耗用量单位。

17.第16栏“污染物单位”: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产排污系数表中“单位”栏的分子项填写,包括“吨”“千克”“克”“毫克”。

18.第17栏“产污系数”:使用产污系数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填写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产污系数。

19.第18栏“排污系数”:使用排污系数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填写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纳税人适用的排污系数。

20.第19栏“贮存情况”:填写贮存场所(设施)名称。

21.第20栏“处置情况”:填写处置单位。

22.第21栏“综合利用情况”:填写综合利用方式。综合利用方式填写“金属材料回收”“非金属材料回收”“能量回收”或“其他方式”。

23.第22栏“是否昼夜产生”:填写“是”或“否”。

24.第23栏“标准值——昼间(6时至22时)”:按照所属声功能区的执行标准中对应的“标准限值”填写。其中功能区类型可以分为0类、1类、2类、3类、4a类或4b类。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25.第24栏“标准值——夜间(22时至次日6时)”:按照所属声功能区的执行标准中对应的“标准限值”填写。其中功能区类型可以参照第23栏“标准值——昼间(6时至22时)”中的分类。

二、申报计算及减免信息

1.第1栏“税源编号”:税源基础信息采集后,填写征管系统赋予的税源编号。

2.第2栏“税款所属月份”:按税款所属期分月填写,如“1月”“2月”“3月”。

3.第3栏“排放口名称或噪声源名称”:填写税源基础信息采集的排放口名称或噪声源名称。

4.第4栏“污染物类别”:填写税源基础信息采集的污染物类别。

5.第5栏“水污染物种类”:填写税源基础信息采集的水污染物种类。

6.第6栏“污染物名称”: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的污染物名称填写。固体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填写,其中污染物名称为“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的,按照其他应税固体废物具体名称填写。噪声填写“工业噪声超标1—3分贝”“工业噪声超标4—6分贝”“工业噪声超标7—9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0—12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3—15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6分贝以上”。从事海洋工程的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填写大气污染物具体名称,如“二氧化硫—海洋工程(气)”“氮氧化物—海洋工程(气)”“一氧化碳—海洋工程(气)”等;从事海洋工程的纳税人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填写海洋工程相应水污染物名称:“石油类—海洋工程(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石油类—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总汞—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总镉—海洋工程(钻井泥浆和钻屑)”“化学需氧量(CODcr)—海洋工程(生活污水)”;从事海洋工程的纳税人排放生活垃圾的,填写“生活垃圾—海洋工程”。水污染物是“pH值”时,根据实测pH值对应填写“pH值(0—1,13—14)”“pH值(1—2,12—13)”“pH值(2—3,11—12)”“pH值(3—4,10—11)”“pH值(4—5,9—10)”“pH值(5—6)”;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的,按照表中“类型”填写,如“禽畜养殖场(牛)”“禽畜养殖场(猪)”“小型企业”等。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污染物名称填写。

7.第7栏“危险废物污染物子类”:填写税源基础信息采集的危险废物污染物子类。

8.第8栏“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填写税源基础信息采集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9.第9栏“废气(废水)排放量”: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自动监测”或“监测机构监测”的填写该项。

10.第10栏“实测浓度值”:采用自动监测的,按自动监测仪器当月读数填写;当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设备维护、启停炉、停运等状态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填写标记、处理后的自动监测数据。采用监测机构监测(含符合规定的自行监测)的,按监测机构出具的报告填写。

11.第11栏“月均浓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填写。有折算浓度值的,填写折算浓度值;没有折算浓度值的,填写实测浓度值。

12.第12栏“最高浓度”:采用自动监测的,按照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最高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最高日平均值填写;采用监测机构监测(含符合规定的自行监测)的,按照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最高浓度值填写。有折算浓度值的,填写折算浓度值;没有折算浓度值的,填写实测浓度值。

13.第13栏“计算基数”:填写产品产量值或原材料耗用值。

14.第14栏“产污系数”:填写税源基础信息采集的产污系数。

15.第15栏“排污系数”:填写税源基础信息采集的排污系数。

16.第16栏“本月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填写当月产生的应税固体废物数量。

17.第17栏“本月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填写当月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的固体废物数量。

18.第18栏“本月固体废物的处置量”:填写当月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

19.第19栏“本月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填写当月享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的固体废物数量。

20.第20栏“噪声时段”:填写“昼间”或“夜间”,同一噪声源昼、夜均超标的,应分别填写。

21.第21栏“监测分贝数”:填写实际监测的最高分贝数,不足一分贝的按“四舍五入”原则填写。

22.第22栏“超标不足15天”:超标天数区分昼、夜,分别计算。噪声源超标不足15昼(夜)的,填写“是”;达到或超过15昼(夜)的,填写“否”。

23.第23栏“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的填写“是”;其他情况填写“否”。

24.第24栏“特征指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抽样测算方法填写,如“牛”“猪”“鸡”“床”等。

25.第25栏“特征单位”:填写“特征指标”的具体单位,如“头”“羽”“张”“吨”等。

26.第26栏“特征指标数量”:填写“特征指标”的数量,若“特征指标”是“牛”的,填写具体头数,如“500”。

27.第27栏“特征系数”:填写参与污染当量数计算的系数项。

28.第28栏“污染物排放量”:采用自动监测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按照自动监测仪器当月读数填写,此时,该栏可不等于第9栏×第10栏。采用监测机构监测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污染物排放量=废气(废水)排放量×实测浓度值÷100(1000)(注:将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千克)。采用排污系数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基数×排污系数(或产污系数)×换算值M(注:将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千克)。“污染物单位”为吨时,M为1000;“污染物单位”为千克时,M为1;“污染物单位”为克时,M为0.001;“污染物单位”为毫克时,M为0.000001。采用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按纳税人适用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填写污染物排放量(注:将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千克)。当污染物是“pH值”“大肠菌群数(超标)”“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时,污染物排放量=废水排放量(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吨)。当污染物是“色度”时,污染物排放量=废水排放量(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吨)×色度超标倍数。本月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含综合利用量)=本月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本月固体废物的贮存量-本月固体废物的处置量。

29.第29栏“污染当量值(特征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中污染当量值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特征值填写。

30.第31栏“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

31.第32栏“单位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填写。

32.第34栏“本期减免税额”:享受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减免税优惠的,本期减免税额=“污染当量数”ד单位税额”×N(N为减免幅度,包括25%、50%、100%);享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的,本期减免税额=“本月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ד单位税额”。

烟叶税税源明细表

填表说明:

1.税款所属期限:纳税人申报烟叶税所属期的起止时间,应填写具体的年、月、日。

2.烟叶收购价款总额:必填。填写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

3.税率:填写烟叶税适用税率。烟叶税的税率为 20%。

附件3

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8年第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8年第3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号)附件5、附件6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0号)附件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2019年第3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14号)附件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21年4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决定全面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在海南、陕西、大连、厦门4省市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现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

财产和行为税是现有税种中财产类和行为类税种的统称。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通俗讲就是“简并申报表,一表报多税”,纳税人在申报多个财产和行为税税种时,不再单独使用分税种申报表,而是在一张纳税申报表上同时申报多个税种。对纳税人而言,可简化报送资料、减少申报次数、缩短办税时间。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的税种范围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等10个税种。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增值税、消费税的附加税种,与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表整合,不纳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范围。

二、什么是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

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消费税时,应一并申报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是指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三、为什么要简并税费申报?

为了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办税效率,提升办税体验,税务总局在2019年成功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的基础上,扩大合并申报范围,实行财产行为税各税种合并申报,并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试点。

一是优化办税流程。财产和行为税10个税种原有分税种纳税申报存在“入口多、表单多、数据重复采集”等问题。合并申报按照“一表申报、税源信息采集前置”的思路,对申报流程进行优化改造,将10税种申报统一到一个入口,将税源信息从申报环节分离至税源基础数据采集环节,便于数据的统筹运用,提高数据使用效率。附加税费是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加征收的,附加税费单独申报易产生与增值税、消费税申报不同步等问题,整合主税附加税费申报表按照“一表申报、同征同管”的思路,将附加税费申报信息作为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附表),实现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信息共用,提高申报效率,便利纳税人。

二是减轻办税负担。简并税费申报对原有表单和数据项进行全面梳理整合,减少了表单数量和数据项。新申报表充分利用部门共享数据和其他征管环节数据,可实现已有数据自动预填,大幅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降低纳税人申报错误几率。

三是提高办税质效。简并税费申报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税额自动计算、数据关联比对、申报异常提示等功能,可有效避免漏报、错报,确保申报质量,还有利于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通过整合各税种申报表,实现多税种“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提高了办税效率。

四、怎么进行税费申报?

(一)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

纳税申报时,各税种统一采用《财产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该申报表由一张主表和一张减免税附表组成,主表为纳税情况,附表为申报享受的各类减免税情况。纳税申报前,需先维护税源信息。税源信息没有变化的,确认无变化后直接进行纳税申报;税源信息有变化的,通过填报《税源明细表》进行数据更新维护后再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维护税源信息的时间,既可以在申报期之前,也可以在申报期内。为确保税源信息和纳税申报表逻辑一致,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征管系统将根据各税种税源信息自动生成新申报表,纳税人审核确认后即可完成申报。无论选择何种填报方式,纳税人申报时,系统都会根据已经登记的税源明细表自动生成申报表。

(二)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附加税费申报表作为附列资料或附表,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申报的同时完成附加税费申报。

具体为纳税人填写增值税、消费税相关申报信息后,自动带入附加税费附列资料(附表);纳税人填写完附加税费其他申报信息后,回到增值税、消费税申报主表,形成纳税人本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上述表内信息预填均由系统自动实现。

五、怎么提供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

税源信息是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和后续管理的基础数据来源,是生成纳税申报表的主要依据。纳税人通过填报税源明细表提供税源信息。纳税人仅就发生纳税义务的税种填报对应的税源明细表。

每个税种的税源明细表根据该税种的税制特点设计。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稳定税源,可以“一次填报,长期有效”。例如,某企业按季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8月15日购入厂房,假设当季申报期为10月1日至10月20日,则企业可在8月15日至10月20日之间的任意时刻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然后申报,只要厂房不发生转让、损毁等变化情况,就可以一直使用该税源明细表。

对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资源税等一次性税源,纳税人可以在发生纳税义务后立即填写税源明细表,也可以在申报时填报所有税源信息。例如,某煤炭企业分别在8月5日、10日、15日销售应税煤炭并取得价款,则可当天立即填写资源税税源明细表,也可以在申报期结束前,一并填报所有税源信息。

六、怎么更正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

纳税人发现错填、漏填税源信息时,可以直接修改已填写的税源明细表。例如,纳税人填写了印花税税源明细表,申报前发现遗漏了应税合同信息,则可直接修改已填写的税源明细表,补充相应合同信息,然后继续申报或更正申报。

七、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是否必须一次性申报完毕?

合并申报不强制要求一次性申报全部税种,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一次性或分别申报当期税种。例如,纳税人7月应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资源税等4个税种,7月5日申报时只申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3个税种,遗漏了资源税,则可在申报期结束前单独申报资源税,不用更正此前的申报。

八、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期限不一致能合并申报吗?

不同纳税期限的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可以合并申报。

按期申报但纳税期限不同的税种可以合并申报。例如,某企业按季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汇总缴纳印花税,则在4月征期内,该企业可以合并申报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3月份印花税。

按期申报与按次申报的税种也可以合并申报。例如,某企业按季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月15日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则在4月征期内,该企业可以合并申报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3月15日耕地占用税。

九、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多个税种后只更正申报一个税种怎么办?

合并申报支持单税种更正。纳税人更正申报一个或部分税种,不影响其他已申报税种。例如,纳税人一次性申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资源税等4个税种,随后发现资源税申报错误,则可以仅就资源税进行更正申报。更正时,修改资源税税源明细表再单独更正申报即可,无需调整其他已申报税种。

十、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对房地产交易税收申报有影响吗?

目前,纳税人在房地产交易税收申报时一般使用不动产登记办税功能模块中的增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表、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表、土地交易纳税申报表,合并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后,不动产登记办税有关申报表单仍可以继续使用。

十一、申报表整合后,增值税申报有什么变化?

新申报表中,除实行主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外,增值税申报也进行了优化调整。

(一)使用新申报表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有哪些变化?

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一是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39栏至第41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二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拆分为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其中第23a栏专门用于填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情况,第23b栏填报原第23栏内容。三是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

其中涉及到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的变化主要是,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将按照规定本期应当作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对于前期已经作过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解除异常凭证或经税务机关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且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在本栏次填入负数。

(二)使用新申报表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有哪些变化?

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一是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23栏至第25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二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相关栏次名称调整为更准确的表述,即将第2、5栏次名称由原“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将第3、6、8、14栏次名称,由原“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上述栏次具体填报要求不变。三是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涉及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和口径没有变化。

(三)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21年4月份及之后属期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处理?

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的填写说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栏次,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

如果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不为A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简称38号公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应当在纳税人办理收到相关税务事项通知书对应属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写说明的要求,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如果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则可以按照38号公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在税务机关出具核实结果之前暂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不需要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若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或者提出核实申请但经核实确认相关发票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应当继续作进项转出处理。

(四)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21年4月份及之后属期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税务机关解除异常,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照现行规定继续抵扣。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处理?

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栏次,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后,经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且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在本栏填入负数。

对于试点地区纳税人,在2021年4月及之后属期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在解除异常凭证后,纳税人应先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相关发票再次进行抵扣勾选,然后在办理抵扣勾选属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写说明的要求,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在2021年4月属期之前已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不需要再次进行抵扣勾选,可以经税务机关核实后,直接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十二、申报表整合后,消费税申报有什么变化?

新申报表中,除实行主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外,消费税申报也进行了简并优化。

(一)使用新申报表后,消费税申报表有哪些变化?

一是将原分税目的8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整合为1张主表,基本框架结构维持不变,包含销售情况、税款计算和税款缴纳三部分,增加了栏次和列次序号及表内勾稽关系,删除不参与消费税计算的“期初未缴税额”等3个项目,方便纳税人平稳过渡使用新申报表。

二是将原分税目的22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整合为7张附表,其中4张为通用附表、1张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填报的专用附表、2张卷烟消费税纳税人填报的专用附表。

(二)使用新申报表后,适用不同征收品目的消费税纳税人需要填报所有主表附表吗?

新申报表将原分税目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进行了整合。系统根据纳税人登记的消费税征收品目信息,自动带出申报表主表中的“应税消费税名称”“适用税率”等内容以及该纳税人需要填报的附表,方便纳税人填报。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卷烟消费税纳税人需要填报的专用附表,其他纳税人不需填报,系统也不会带出。

(三)企业在委托加工环节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还需要填报《代收代缴税款计算表》吗?

不再填报《代收代缴税款计算表》,应填报各税种通用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

(四)某企业是从事润滑油生产业务的,启用新申报表后还需要填写《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吗?

不再填报原《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新申报表已最大化的兼容原有各类消费税申报表的功能,并与税种登记信息自动关联。申报时系统将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专用的《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适用)》自动带出,成品油期初库存自动带入,纳税人可以继续计算抵扣税额。

十三、什么时候开始简并税费申报?

简并税费申报工作按照先试点再推广的原则分步推进。

(一)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

在先期江苏、安徽、海南、重庆、宁波试点基础上,自2021年6月1日起,全国纳税人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含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不含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合并申报)时,进行合并申报。

(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

自2021年5月1日起,在海南、陕西、大连、厦门4个省市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试点。税务总局将根据试点情况,2021年适时在全国推开。

十四、申报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时,还需要注意的问题

按月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1年4月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1年第2季度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纳税人调整以前所属期税费事项的,按照相应所属期的税费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的规定,将本文中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改为“税务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本文中有关营业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本文中有关营业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本文中有关营业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的规定,“地方税务机关”改为“税务机关”。

[5]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本文税收优惠政策于2021年3月31日到期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6]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的规定,本条自2021年4月1日起废止。

[7]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1条的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本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的规定,本文涉及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自2020年9月1日起废止。

[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的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本文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废止。

[10] 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的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本文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停止使用。

[11] 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本文涉及的《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废止。

[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附件3的规定,本公告附件已废止。

[1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8的规定,本公告中的附件4至附件11自2021年8月1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