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双轨制”协同治理机制建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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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上明确要求将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毋庸置疑,全球已经步入知识经济的时代,国际竞争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知识与科技层面的竞争,特别是有关知识与科技的制度层面的竞争。在新的国际形势下,知识产权已然成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2017年11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加强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效率,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1]。我国目前正以积极的姿态融入全球化发展的浪潮中,但同时也面临着如何保护知识产权的难题。如何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进而推动我国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以适应国际化的竞争形势,已经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具体到制度建设层面,选择何种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是我国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必须认真思考的首要问题,也是最核心的问题。我国一开始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之时,选择的是行政与司法双轨并行的模式,也即同时采取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两种路径。由于知识产权和公共利益之间有十分密切的联系,知识产权的性质比较特殊。因此,既可以如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以司法手段来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也可适当借助行政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则可根据自己的目的选择更合适的保护方式。这种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与我国国情相适应,并充分考虑了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和差异性,对知识产权的保障事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在商标权、专利权以及著作权的保护领域中,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总体上仍然不容乐观,知识产权“双轨制”保护模式仍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行政救济和司法保护间并未形成有效的配合与衔接制度,导致出现“双轨制”的显性冲突与隐性冲突。再如,我国知识产权“双轨制”的保护模式是以行政保护为主、以司法保护为辅,这与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要求的私法保护不符,也易滋生一系列问题。

因此,全面梳理与研判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双轨制”模式,准确界定与解析知识产权保护“双轨制”模式的概念、确立过程、构成要素及其逻辑关系、制度特点以及规范功能,判别其合理之处以及不足之处,就成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当务之急。在考察以商标权、专利权与著作权为内核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实践的经验基础之上,立足本国国情,借鉴域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有益成果,主动寻求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创新,尝试提出知识产权保护“双轨制”冲突的化解方案,最终探索出一条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双轨制”模式下有效协作的途径,是当前与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重中之重,也是本研究的核心任务。


[1] 习近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 坚定不移将改革推向深入》,载《人民日报》2017年11月21日,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