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序言
本书是家父穗积陈重遗著《法律进化论》的第四部《复仇与法律》,共收录了《私力公权化在法之起源中的作用》《复仇与法律》《扣押乃民事法之起源》《刑法进化论》四篇文章。
第一篇《私力公权化在法之起源中的作用》,是家父在大正五年十一月八日晚于东京律师会馆内的演讲内容。根据当晚演讲整理出来的笔记已经遗失,但万幸的是当时的备忘录还保留着。该备忘录分为上下两册,上册是一些零碎的演讲记录,下册则大多为正式文章。将这两册备忘录与《日本律师协会录事》(第二百一十三号)刊登的平松市藏先生演讲笔记合二为一,尽可能模仿家父的演讲口气进行增补,再由编者细心分出章节、标上注释,遂形成该篇。由于大家认为它是下一篇《复仇与法律》的腹稿,叙述了其大纲,因此将其置于本书的首位。
第二篇《复仇与法律》是本书的核心部分,遂以此题目统合全书,然实际上此篇文章尚未定稿。家父似乎打算将完稿编入《法律进化论》第一部《法源论》中的《原力论》,因此在草稿上并无标记总结性标题。编者将这部分命名为《复仇与法律》,想来如果家父仍旧在世,也可能将此部分做如此命名。
本篇草稿中由家父本人最终整理出来的有四份,分装三袋。第一袋中的第一份题为《私力公权化、复仇纪》,第二袋中的第二份题为《个体力公权化、复仇限制纪、三、避难地》,在首页上同时还标记着此为“大正十年八月于叶山”整理出来的“第二稿”。第一份的首页上盖了个Ⓩ的印章,这是家父用来标记未定稿的记号。再者,根据他通常完成三稿甚至四稿的写作习惯,很明显这份尚未定稿。第三份和第四份皆被收在第三袋中,与前两份相比更加不完整,第三份首页上标有题目《赔偿纪》,但是没有日期。估计是在前两份整理后一并整理出的文字。除此之外,袋中还发现其他零星的手稿。
念及家父在大正十年九月与十月整理这些手稿之时,《五人组法规集》和《五人组制度论》业已出版,紧接着就是对《法律进化论》原稿的整理,准备出版第一部和第二部,因此家父应是全力倾注在前者上,而对之前埋头创作的《复仇与法律》草稿,就先整理出章节,暂压箱底,期待日后补足完稿。事后由于大正十二年的大地震,《法律进化论》的出版曾一度停滞,然万幸的是,次年(大正十三年)七月就出版了第一部和第二部,于是家父就立刻执笔创作第三部。然而在此书杀青前,令人悲伤的大正十五年四月八日到来,《复仇与法律》遂成遗稿。
那么,出版这个未定稿是否合适?读了原稿就会知道,这份稿子尚未达致家父最初的全部写作计划。文稿中往往能够看到类似“参见某某的著作”“需再查实”“应在此插入某某内容”“接下来应讨论某某问题”这样的标注,有好几处还贴了便签,以便提醒事后增补。文章的遣词造句也未经充分推敲,亦有不少地方衔接不甚流畅。家父在措辞上一向谨慎,因此,编者确实很担心,将如此不甚完整的草稿原样出版,究竟是否合乎故人之意?然而,如若家父呕心沥血的作品由此被埋没世间,又是万分遗憾。而且前面提到的印章Ⓩ,是表示未定稿但在充分整理的基础上亦可发表的记号,于是编者便尽力整理,以求出版。
然而,此番整理工作绝非易事。诚如前文所述,原稿里不仅存在衔接不甚流畅、措辞不甚成熟、字义不明、只有括号而没有文字等诸多问题,甚至有些连内容和排序都无法确定。想来,如此做法可能意在——也就是上文提到的——只暂作归纳,预备着日后修改之用。例如,第二份《避难地》首页上有个与手稿内容顺序不同的目录,旁边标注着“是否应以此顺序编排?”。编者原初依循这个目录重新排序,结果却发现逻辑不通,于是还是根据手稿顺序编排,将各标题编入目录中。第三份里的《赔偿纪》首页也有内容的次序,基本就依此顺序编排,但是最后的《赔偿的额度》和《赔偿的分化》两部分,编者根据自己的判断调换了顺序。另外,整理成第四份的草稿是本书第二百五十六页(本文库第二百二十四页倒数两行)[1]的《赔偿为任意报酬》以下的部分,但是从该部分文体推断,这是家父在之后零星写下的文字,他似乎欲想将它们并入《赔偿纪》的其他地方。然现在要使这些文字各归其位且衔接自然,着实不太可能。有鉴于此,只好在《第七目 赔偿》后面原样保留这些片段。除此之外,在其他袋里留存的零星手稿中,有些不忍割爱的文字,就分别穿插在合适的位置。就这样姑且归纳出了《复仇与法律》,但是否合乎故人之意,编者甚感不安。然而,事到如今已无他法,万般热心于编撰此书的植木教授都叹息道:“念及故人已逝,连笔迹都无从辨析。”
第三份名为《扣押乃民事法之起源》也是家父打算纳入“法律进化论”之宏大体系中而创作的,正如手稿首页上标明的“明治四十四年八月于静浦初校”那样,这是一份保持当年初稿原貌遗留下的手稿。如今将此原稿收录,编者仅添加了注释。题目也遵照手稿首页的《个体力集中、私力公权化、扣押乃民事法之起源》命名[2],排列在复仇论之后也应妥帖。
作为附录发表的《刑法进化论》也是有些年头的。[3]它是家父在明治二十一年九月十九日于“大学通俗讲谈会”上的演讲。幸运的是,在演讲稿上保留着他亲自添加的朱批,本书亦一并收录。关于刑法进化,家父在前一年(明治二十年),在《法学协会杂志》上连载了《刑法进化主义》,但不知何故这篇文章并未完结。家父关注“法律进化”并以此作为毕生研究之课题,起始于明治九年至十四年的欧洲留学时期。学成归国那年(明治十四年),他首先在《明法志林》上发表了《法理沿革史》,明治十五年又在该杂志上发表《婚姻沿革史》,明治十九年在《法学协会杂志》上连载了《刑法进化主义》。接着在明治二十年到二十一年发表的有关刑法进化的论文与演讲,自然皆为上文所涉的法律进化研究的一部分,其中的《刑法进化论》一文之内容渐趋充实,形成了三十年后的《复仇与法律》。花费三四十年之心血去精研同一个题目、同一个想法,正是家父为学面貌之真实体现。有鉴于此,在编辑过程中,也一并将此文收录,以表追思。
提起追思,编者便想起家父对我国复仇故事特别怀有兴趣。他喜欢戏剧《忠臣藏》《曾我》之类的普通事例,自不必多说,而且,在他的藏书中还收集了如下诸多复仇故事。我想,大概就是对复仇的法学兴趣及对复仇传奇的兴趣使然,他才燃起此类研究热和收藏热的。
奥州泉敌讨[4](抄)十册
敌讨高田马场(抄)二册
明和锻冶杀报实录(抄)十册
敌讨雪之屈(抄)十册
会津荒川武勇传(抄)五册
浓州敌讨鉴(抄)二册
水户磐船地敌讨一件(抄)一册
宽文拾年牛入敌讨拔写(抄)一册
伊贺越敌讨实录略记童伪寄(抄)一册
播州茨木敌讨(抄)十册
奥州岩沼/摄州驹池敌讨云水录(抄)五册
郡山非人敌讨(抄)十册
敌讨透顶香(抄)五册
石井明道士(抄)十六册敌讨千岛之玉川(抄)十册
千住原敌讨花实日记(抄)三册
敌讨农家勇功传(抄)十册
敌讨挂川实录(抄)十册
天下茶屋敌讨(抄)四册
毛谷村实传(抄)四册
宇都宫金清水(抄)三册
敌讨有马土产(抄)十册
敌讨艳勇弁(抄)十册
敌讨成平冢念力石(抄)三册
敌讨浅间岳(抄)十册
敌讨女予让(抄)五册
肥前国伊佐君实记(抄)五册
敌讨莺酒屋前篇(版)三册
较之上述的这些珍本,对我家而言极其珍贵的复仇故事,乃是家父的祖父重麿翁的手抄本。我的祖先是伊予宇和岛的伊达家的家臣,俸禄为二百五十石的物头[5]。所谓物头乃是一个纯粹的军衔,但到了重麿这里,就开始具有了向学的色彩。重麿二十五岁时拜在本居大平的门下,编修国典,也著有若干著作,但重麿翁留给子孙最宝贵的遗物,就是他手抄的书籍。那是重麿翁从多方借来忠臣、义士、孝子、节妇的野史书籍,从头到尾手抄一遍,多达数十种上百卷,例如《三楠实录》《楠正行战功记》《武勇忠士传》《白石英勇传》《赤穗精义内侍所》《仙台萩》《松田系图》之类。听闻他喜好写作,晚年依然笔耕不辍,大暑天里也在蚊帐中赤背执笔书写。那些手抄本至今依然保留,连装订也是他自己亲力亲为,在每个汉字上标注假名,还在假名词汇旁边标注汉字等,十分细心。重麿翁的手抄书是家父少年时代的最爱,经常拿到廊下不分昼夜地阅读。
上述列举的重麿翁手抄本中包含不少有关复仇的故事,在上文提及的七部手抄本中就有三部是关于复仇故事的。可以想见,这些故事培养了少年时代的家父对复仇这一主题所具有的特殊兴趣。很幸运的是,前文叙述的《女敌讨松田系图》——出自《忠婢阿札传》(戏剧《镜山》便改编于此)——是传家之宝。由此,为纪念此作品乃激发家父研究复仇问题之肇端,特取开卷两页照片作为本书的首页插画。在相片中能够看到的藏书印“樱垣内”,乃是重麿翁之师大平所赠的国学家称号,模仿本居家的“藤垣内”,取门内有樱花大树之意。“天明二年寅春写之”是原书抄写时的年号,并非重麿翁手抄的年份。卷末题有“穗积阿曾美重万吕致仕后间隙之徒然写之”,并未写明年月,大约应在天保年间。
第二幅插画是家父藏品中弘化三年版的复仇番附[6]。虽不是很珍贵的东西,但是作为我国复仇流行的一个证据收录本书。
第三幅插画是展示《刑法进化论》中的一个场景,“罗马刑法惩罚杀害父母以及近亲者的罪人,会将罪人缝入口袋,并装入狗、鸡、猴和蛇,一并丢入大海”,这幅画刊登在春木一郎老师所珍藏的约翰尼斯·弗朗西斯科·拉莫斯(Joannes Francisco Ramos)所著的《特里波尼亚努斯关于弑亲罪刑罚的错误》(Tribonianus sine Errores Triboniani de Poena Parricidii,1752)一书中。承蒙老师好意得以装饰本书,谨此特表万分谢忱。如在家父生前将此幅古画展示给他,想来他肯定会欣悦非常的。[7]
而或许最能让家父开心的,就是在下一个四月八日五周年祭奠之时献上这本遗著。遗著的出版至此告一段落,对我而言这是无上的喜悦与慰藉。所有这些端赖组建穗积奖学财团并一直给予支持的各位同人,以及竭尽心力并以此为己任的植木一郎教授的辛劳,对此千言万语不足以表达我内心之感激。在财团的资助和植木教授的协助下,值此全集编撰之际,我谨代表家父以及自己,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穗积重远
昭和六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