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监管中的典当合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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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营行为应符合规则要求

经营行为合规是典当行业务合规的重要内容,具体体现为以当物、当票、金额费用、当期为载体的一系列经营规则;总体层面则要求典当行定点、直接营业;亮证经营;遵循一般商业行为准则;配合监管等。比如,《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在进行现场核查时,应检查典当企业是否在经营场所悬挂《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公开经营范围和收费标准,自觉履行告知义务。”需要说明的是,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核发于2020年9月13日被《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取消。《典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关于典当行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规定、《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二十条关于在进行现场核查时,应检查典当企业是否在经营场所悬挂《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监管制度也有变动。因此,在《(××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三证齐全的情况下,典当行才能开展典当业务活动的亮证经营规则发生了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