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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典当合规的原则性要求
1.设立应经省级主管部门许可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一大“痛点”是上位法依据不足,而且法律位阶偏弱,典当行自不例外。现行最主要的规范依据是《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第8号令),其法律位阶是部门规章。此外,还包括:《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34号)、《商务部关于全国统一当票使用和管理的通知》(商建发〔2011〕49号)、《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等一些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出台了“地方金融条例”的个别省(市),还有地方性法规可参考(表1,附件一)。
表1 目前出台的地方金融条例情况
典当行的设立属于行政许可,该项许可经历了诸多变迁,其历史沿革情况可参考表2。
表2 关于典当行许可及主管部门的历史沿革情况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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