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前沿(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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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刑主义视域下社区矫正精准矫治模式的形塑

——以宜兴市社区矫正实践创新为例

周晓明 刘双阳[1]

一、推动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新方向:精准矫治

社区矫正是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基于对监禁刑的过度适用和惩罚性的纠偏以及对监外处刑适用和改造效果的扩展而发展起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监禁刑事执行方式,体现了将目的刑思想引入刑罚执行实践当中,使得行刑矫治主义取代行刑惩罚主义而占据主导地位,这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契合。区别于监禁刑强调报应惩罚和一般性威慑预防,基于目的刑主义的社区矫正以防范再犯的特殊预防论及受其决定的教育矫治模式作为制度展开的法理基础,希冀通过对人身危险较小的、反社会人格可矫正的犯罪人实行开放式处遇和社会化行刑,促进其顺利融入复归社会。相比于古老的刑罚制度,社区矫正可以说是为了适应现代社会犯罪控制和社会治理需要才兴起的新制度设计,对于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加强社会治理创新向纵深发展,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法治化水平提出更高要求。在这样的形势下,《社区矫正法》作为我国社区矫正领域首部专门性法律,其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国社区矫正工作长期缺乏统领性法律依据的空白,在完善社区矫正法律规范体系的进程中迈出了至关重要、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事业进入有法可依的新发展阶段。[2]

然而,进入新时期,在社区矫正对象数量迅速增长、犯罪类型及犯罪原因日趋复杂、教育矫正难度不断增加,而资源力量却较为分散有限的现实背景下,社区矫正机构正面临着强化职能履行和全面提质增效的双重压力,促使社区矫正工作要从“管得住”向“矫得好”转变。当前我国各地社区矫正工作普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如监督管理松散、方法较为粗浅单一,教育矫正内容同质化现象严重、缺乏针对性,社会适应性帮扶专业化水平有待提升,整体处遇效果尚不尽如人意等。通过个案剖析与系统研究发现,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实际运行状况与理想预期成效之间还有较大差距,其深层次原因在于,简单粗疏的处遇理念与矫治日益需求多元化、差异性之间的结构性矛盾导致“供需不匹配”,成为严重制约新时期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瓶颈,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刑事执行能力的现代化进程。有学者指出,“刑罚执行现代化在价值取向(内涵)上表现为不断追求文明、人道、科学,核心价值是追求对罪犯的有效教育矫正,使其顺利回归社会”。[3]行刑的科学化与有效化有赖于在全面准确掌握和分析矫正对象需求的基础上,施以针对性的处遇措施。也就是说,对犯罪人的矫正与医生治疗病人一样,应从矫正对象特殊的反社会人格及其危险特征入手,而不是将间接表征部分人身危险性的具体犯罪行为当作抽象的法律现象进行机械性、同质化处理,恰如同样的疾病,如果病人的情况不同,应对症下药,灵活运用不同的治疗方法,才能确保取得良好的治疗效果。

2021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再次强调要“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在强化社区矫正理论研究“供给侧改革”服务于社会治理需求的时代背景下,宜兴市司法局与东南大学江苏省社区矫正损害修复理论研究基地深入开展政研合作,基于目的刑思想及借鉴医疗诊断思路,率先提出“社区矫正精准矫治理念”,并在社区矫正实践创新中将精准矫治确立为推动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之一,使得社区矫正工作从大水漫灌式的粗放矫治向量体裁衣式的精准矫治转型升级。宜兴市司法局正以精准矫治理念为支撑,探索构建监管、教育、帮扶“三位一体”的社区矫正精准矫治模式以及靶向精准、科学高效、专业规范的社区矫正教育矫治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熟经验,为推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贡献“宜兴智慧”。

二、基于目的刑主义的社区矫正精准矫治理念之形塑

社区矫正精准矫治理念及其运行逻辑肇始于刑法教义学意义上的目的刑主义。李斯特将其目的刑思想凝练为两点:“能矫正的罪犯应当予以矫正,不能矫正的罪犯应使其不再危害社会。”[4]目的刑必须根据不同的犯罪类型而作不同的规定和发展,以便使得与犯罪作斗争的刑罚措施适得其所,“刑罚的分量以为了消除犯罪人的危险性,使之重返社会所必需的处理期间为标准”[5],这样才能防止犯罪人将来继续实施犯罪行为。

(一)社区矫正精准矫治的基本立场:特殊预防论

目的刑主义的提倡者李斯特对于功利主义影响人的自由选择这一点是持怀疑态度的,其提出犯罪原因二元论,认为“犯罪是由实施犯罪行为当时行为者的特性,加上周围环境的影响所产生的”[6]。具体而言,“任何一个具体犯罪的产生均由两方面的因素共同使然,一是犯罪人的个人因素,一是犯罪人以外的、社会的因素,尤其是经济的因素。犯罪的产生以及犯罪对于犯罪人的意义随着这两个因素的变化而变化”。[7]李斯特虽然区分了产生犯罪行为的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但他强调“社会因素比个人因素具有无可比拟的重要性”[8]。由于社会因素对犯罪的产生起着决定性作用,那么以功利主义机制为基础的一般预防企图对行为人意志选择产生影响并减少犯罪的观点就值得商榷。所以,就刑罚的目的而言,李斯特偏重于特殊预防的立场,但并未排斥一般预防,也没有将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完全对立起来,而是在一定程度上追求两者的兼容。

特殊预防的重点不是预防不特定的可能犯罪的人,而是预防已受到处罚的人再次犯罪,必须“首先个别性地考察具体犯罪人之人身危险性,再对不至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从轻处遇、直接在社会中接受教育矫治,从而改善犯罪人处遇之效果”[9]。人身危险性是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崛起而产生的一个概念,刑事古典学派关注的是犯罪行为而非犯罪人,而刑事实证学派认为,这是一种针对犯罪结果而采取的措施,而没有触及犯罪的原因和根源,进而提出刑罚不应当是对犯罪的报应,而应当是社会用以防卫罪犯威胁的手段,即刑罚的功能不是报应而是社会防卫,从而促使刑罚的对象由犯罪行为向犯罪人转换。人身危险性正是建立在李斯特所提出的“应受惩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这一命题之上,作为犯罪人的一种特征而被揭示。“人身危险性是由行为人特定人格决定的犯罪可能性或再犯可能性”[10],存在与否不以已然的犯罪为必要,其发端于强调个体差异和独特性的特殊预防主义,内涵,是指每个个体所特有的人身危险性因素的综合,因每个个体特征而有所差异和区别,[11]并以此作为行为人负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与接受教育矫治的基准。立足于特殊预防论,刑罚的重心由罪责向人身危险性转变,处遇措施的严厉程度取决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因此,实施精准矫治的必要前提和关键环节即准确判断社区矫正对象人身危险性的有无、大小及变化,以便能够采取针对性处遇措施消除其人身危险性,“在公正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追求预防犯罪的效果”[12],发挥刑罚的积极功能。

(二)社区矫正精准矫治的科学方法:处遇分流论

对于如何实现特殊预防,李斯特所倚重的是处遇分流的方法,“根据危险性、改善可能性对犯罪人进行相应的分类,然后根据犯罪人的不同类型科处相应的刑罚”[13],即引入弹性刑罚执行机制,针对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反社会特性选择不同的抗制手段,处遇措施的程度和性质应当与教育矫治犯罪人的特殊需要相适应。简言之,只有通过执行阶段的分类化与个别化的处遇分流,根据不同的犯罪人特性采取有针对性的处遇措施,才能真正实现包括刑罚在内的处遇措施预防犯罪之效果。以处遇分流为方法论原理的精准矫治模式即以人身危险性为评价基准,针对不同犯罪类型和犯罪因素,结合个体矫治需求,开展定向互动的针对性矫正处遇,从而实现“对症下药”,提升教育矫治的实效性。

所谓分类处遇,是指“将对象人的问题以及其他特性,根据其犯罪或违法行为的样态等,进行类型性把握,并将每一类型所共通的问题等作为焦点,以实施更加有效的处遇”。[14]具体而言,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不尽相同,矫治需求也有所差别,这就要求在准确评估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分类分级,进而对各种人格的罪犯需要采取不同的治疗方案。“欲期对犯罪人所为之处遇能真正地发生改善之作用,须依个别化之原则。”[15]个别化是相对于一般化而言的,处遇个别化是对犯罪人的反社会人格进行刑罚价值评价,强调行刑决定与处遇措施须根据受刑人不同的人身危险性特征量体裁衣。[16]

特殊预防原教旨主义者主张绝对的处遇个别化,认为人身危险性的个体差别具有性质上的彻底独特性,无法通过定量的归纳标准化,也无法加以抽象规范化。以此为基础构建的医疗矫正模式,一方面,因矫治基准是个别化的主观判断而无法形成公平一致的适当标准,只能过度信任和依赖社区矫正工作者并不可靠且良莠不齐的处遇经验与个人能力,极易导致矫正的不公和失效;另一方面,绝对意义上的处遇个别化要求按照每个受刑人差异化的人身危险性进行教育矫治,但处遇措施又需要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轻重在规范层面实现抽象一般化,由此引起处遇个别化逻辑与社区矫正所存在的法律体系的处遇抽象性逻辑之间的冲突。然而,个别化并不意味着完全的因人而异。精准矫治模式对医疗矫正模式的弊端予以修正,所倡导的处遇个别化逻辑从绝对走向相对,也可称之为类型化方式。相对意义上的处遇个别化逻辑将人身危险性的差别分为质与量两个层面,其中“质的差别”可以进行抽象的描述性分类,而“量的差别”可以进行归纳定量分级,人身危险性最终可以通过不同的分类分级予以标准化和规范化,形成质与量相结合的人身危险性客观评估指标体系,从而能够基于统一的标准对不同主体的人身危险性进行抽象分类和定量分级。

(三)社区矫正精准矫治的根本目标:复归社会论

我国行刑理念随着对特殊预防的刑罚原理之强调而逐渐形成以人身危险性矫治和相对个别处遇为范式的教育刑论,传统的报应惩罚论和隔离防范论被置于次要的地位。建立在刑罚目的主义之上的教育刑论认为行刑的目的不在于惩罚,“旨在通过以教育为目的和内容的刑罚使罪犯改恶迁善,并使其复归社会后不致再危害社会”。[17]由于犯罪并非由犯罪人自身的意志使然,而是自然因素与社会因素单独或结合而导致的一种病态人格反映,所以社会有义务对这种病态人格者进行治疗、教育和康复,使犯罪人以正常的人格复归社会。“矫正罪犯,无论是为了犯罪人是改恶从善,使社会免遭其害,还是为了改善犯罪人的境况,以便其更好地生活,都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因为着眼于社会安全,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赋予国家对之予以改造,使之不再危害社会的权力,而着眼于犯罪者本人,其是社会的成员,作为社会管理者的国家有义务改善其境况,使之适应社会生活。”[18]由此,刑罚目的由传统的“惩罚”向新兴的“矫正”转变,犯罪人教育矫治和复归社会开始主导现代行刑理念的发展方向。

教育刑论尤为关注犯罪人的社会复归问题,强调“让犯罪人重新回到有秩序的社会”,社区矫正精准矫治理念正是以促进犯罪人完成再社会化、顺利复归社会为根本目标。“罪犯再社会化的实质就是通过发挥刑罚的矫治功能和教化作用,使犯罪人得以改过迁善,再度适应社会。”[19]正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林山田教授所言:“唯有符合再社会化原则的刑罚,方是有意义而必要的刑罚。”[20]进而结合处遇个别化逻辑,“为改造犯罪人,使其重返社会,必须查明犯罪人走上犯罪道路的环境背景,考虑各个犯罪人的人格特征及素质,选择适合其改造和重返社会的处遇方法”。[21]可见,精准矫治与复归社会之间存在内在逻辑关系,并交互形成了社会防卫观与行刑社会化理念。一方面,在目的论上,复归社会意味着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消除,这与特殊预防目的一致,也是精准矫治所要达成的根本目标,由此催生了社会防卫观念;另一方面,在机制论上,由于犯罪人格受社会因素决定而形成,在相对开放的社区环境中进行精准矫治的效果最佳,复归社会也是精准矫治的实施逻辑,这就产生了行刑社会化的需求。以行刑社会化为特征的社区矫正精准矫治正在成为现代刑事执行领域的权威话语体系,所依据的是教育刑理念而非报应刑理念,行刑的目的不在于惩罚已然的犯罪行为,而是采取针对性的处遇措施教育矫正犯罪人,使其顺利复归社会而避免再次犯罪。

三、社区矫正精准矫治模式的运行机制及其实践展开

围绕“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之立法目的,我国《社区矫正法》充分吸纳精准矫治理念,在总则中确立了“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原则,要求“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从而“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可见,宜兴市司法局探索社区矫正精准矫治模式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且顺应“对犯罪人的矫正越来越多地将目光投注到特殊个体的需求上来”[22]的行刑发展潮流。基于此,社区矫正精准矫治模式的运行机制应从风险评估、监督管理、教育帮扶三个层面具体展开,形塑人道化、系统化、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的中国特色社区矫正精准矫治工作机制,从而保证刑罚执行的公正性与有效性。

(一)社区矫正风险评估动静结合

人身危险性是一个定位于未来的前瞻性概念,基于该逻辑,特殊预防论者主张人身危险性的有无与大小以预测为根据。早期风险评估遵循的是实证性的循证式进路,即认为人身危险性因素是可以体系化和层次化的量化衡量因素,依据量化的人身风险分值预测犯罪人再犯可能性和社会亲和力度、社会支持度。这种可量化的人身危险性评价体系需要相对典型且稳定的分析因子和量化标准,而这些分析因子需要从犯罪人既往的生活史和行为史中来选择,如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亲属关系、工作状态、成瘾性药物滥用情况、犯罪前科记录等,如此才能保证量化数据的稳定性与可靠性。因此,这种风险评估模式预设了一个理论前提,即表征人身风险性的分析因子被认为是静态的要素,保持相对不变。但是人的认识能力和行为模式并非一成不变的静态系统,重视矫前风险判断的静态量化模式忽视了人身风险性的变量因子,无法考察人身风险性随时间维度的动态变化,不可避免地导致对人身风险性的评估具有滞后性。此后,在吸取风险静态量化模式单纯以历史性常量因子作为判断要素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强调矫正中风险变化的动态量化模式在人身风险性评价体系增添了现时性变量因子,如遵守禁止令情况、是否存在脱管现象、对犯罪性质的认识、认罪悔罪态度、反社会人格程度、反社会交往情况等反映矫正中人身风险性变化的动态因素,即犯罪因性需要,从而实现对社区矫正对象人身风险性的动态追踪和快速分析。高效直观的矫正结果反馈有助于矫正机构准确判断社区矫正对象对处遇措施的接受程度和接受效果,并根据人身风险性的变化随时动态调整处遇措施,有利于保证矫正的良好效果。但这种风险评估模式也存在一定缺陷:将历史性常量因子与现时性变量因子完全分开进行独立评价,缺乏对静态因素与动态因素之间关联机制的关注,影响了风险判断的系统性和科学性。

社区矫正实践在弥补风险动态量化模式弊端的基础上,科学整合“风险—需求—响应”(RNR)三维动静因素而形成了人身危险性精准评估模式,其将风险评估与处遇机制细化成以实现最大限度降低再犯率为目标的三个相互关联的维度:一是风险指标维度,其意涵是通过对社区矫正前犯罪人之犯因性历史的回顾性调查和评断来量化犯罪人身风险性基本指数区间;二是需求指标维度,其意旨是以考察社区矫正中受刑人之动态犯因性需求的变化及时修正和补充风险指标所厘定的处遇措施;三是响应性指标维度,这个指标是用来表征犯罪人之风险水平对处遇措施的响应效果,其基本目标是通过提高社区矫正处遇措施之有效性,以求达到矫正处遇机制的效益最大化。

(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分类分级

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是社区矫正发展到成熟阶段的必然选择。“刑罚执行个别化的实现程度决定于罪犯分类是否合理,罪犯处遇是否科学,以及罪犯处遇是否根据罪犯的特点。”[23]因此,开展社区矫正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关键在于确定科学规范的分类分级标准体系。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实务中已普遍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分类分级监督管理,但各地方的做法多是采取形式意义上的标准,对共性特征的归纳浮于表面、大而化之,方法较为粗浅单一,缺乏细致性、科学性和系统性,如根据刑罚种类,把社区矫正对象分为五类: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暂予监外执行犯、剥夺政治权利犯;根据犯罪类型或罪名性质,把社区矫正对象分为七类:危害国家安全犯、危害公共安全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或民主权利犯、侵犯财产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职务犯;根据犯罪行为暴力程度,把社区矫正对象分为严管、普管、宽管三个监管级别。[24]由于分类分级方法不科学、不规范等问题,导致监管措施轻重失当、针对性不强,实践中存在对有的再犯可能性较大的社区矫正对象监管不到位,诱发脱管漏管的安全风险,而对有的再犯可能性较小的社区矫正对象则过度监管,挫伤或抑制其参加相关矫治活动的积极性。

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应采取更为科学精细、系统多维的分类分级方法,坚持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相结合,主要关注三个维度:横向分类、纵向分级、时间分期,精准把握不同维度各要素之间的差异与联系,形成逻辑自洽、有序衔接的立体分类分级标准体系,探索构建“双层分类,三期分段,四级管控”的精准监督管理机制。聚焦社区矫正对象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核心目标——风险管控,首先,从整体层面上,综合年龄、性别及健康状况等个人生理因素(一级分类指标)把社区矫正对象分为五大类:成年男性社区矫正对象、成年女性社区矫正对象、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老年社区矫正对象、患病社区矫正对象,并遵循《社区矫正法》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和女性社区矫正对象的特殊规定。其次,科学划分矫正阶段,将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期划分为入矫、矫中和解矫三个阶段。同一社区矫正对象在不同阶段会表现出不同的心理特点和行为变化,针对入矫期、矫中期以及解矫期的不同要求,在总体分类的基础上探索各有侧重、动态灵活的二级分类指标,为实施分级处遇提供科学依据。其中在入矫阶段,侧重于根据刑罚种类、犯罪类型、主观过错形式以及是否存在被害人等犯罪行为特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细化分类;在矫中阶段,侧重于考察遵守相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认罪悔罪表现、考核奖惩情况等接受矫正程度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细化分类;在解矫阶段,侧重于测评人际交往能力、婚姻家庭情况、职业技能需求、社会适应性等社会复归因素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细化分类。最后,应在分类监管的基础上区别对待具有不同人身危险性等级的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差异化、针对性的分级处遇。即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按“红、橙、黄、蓝”四个等级分类预警,给予矫正对象“重点、严格、普通、宽松”四个不同强度的阶梯式监管措施,并实行动态调整,旨在提高人身危险性与风险管控措施的匹配度,做到当严则严、该宽则宽,强化风险管控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促使矫正对象主动接受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地提高刑罚执行效能。

(三)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因人施策

基于个别处遇逻辑,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帮扶活动应遵循因人施策的原则,推行“一人一案,一人一策”的精准教育帮扶,即从矫正对象的个体特征、日常表现、工作生活等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其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主观恶性、悔罪表现、刑罚种类、矫正阶段等差异因素,给予针对性的教育帮扶措施,实现“对症下药”,切实发挥教育矫正的攻心治本作用和社会帮扶的综合优势,实现教育帮扶效能的最大化。

其一,全面准确评估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需求。一方面,坚持以数据主导教育矫正,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背景信息(如地域、年龄、性别、学历、就业方向、犯罪类型、服刑态度、婚姻家庭、身体状况、兴趣爱好、专业特长等)进行关联匹配和整体分析,通过“数据画像”初步掌握矫正对象的基本需求;[25]另一方面,通过问卷调查、心理测评、沟通访谈等多种反馈方式进一步深入了解矫正对象的个殊需求,进而“综合评价其阶段性具体的需求内容、需求程度及需求趋向,针对不同个体需求情况提出研判态度和观点、解决途径和方法以及动态跟进方式”。[26]

其二,通过分析诊断,科学制订个性化的教育矫正方案。一是矫正方案应当贴近矫正对象的现实需求,鼓励和引导矫正对象参与个案矫正方案的制订与调整,并尽可能充分倾听其意见和愿望,通过充分互动确定实施内容和方式,有助于激发矫正对象的自觉意识和参与积极性,主动配合教育矫正工作;二是矫正方案应当精选优质的教育矫正内容,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结合不同类型或层次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需求,对思想政治教育、道德规范教育、法治纪律教育、认罪悔罪教育、文化素质教育、情感情绪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以及公益劳动教育(社区服务)等课程内容进行系统化、模块化专题设计,形成各有侧重、更具针对性的分类矫正方案库,并定期更新教育矫正内容;三是矫正方案应当运用恰当灵活的教育矫正方法,将个别教育矫正、集中教育矫正与分阶段教育矫正有机结合,创新“云端”在线教育方式,探索“互联网+教育矫正”新模式,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网上自主学习系统,建立具备点课、约课、补课等功能的“空中课堂”,全面推行“菜单式”提供教育课程,“学分制”落实考核手段,实现课程资源多元化、定向推送精准化、效果反馈实时化。

其三,采取针对性的个别教育矫正措施,并跟踪评估处遇效果,适时动态调整。一是设置专门场所作为实施精准教育矫正的载体,对社区矫正中心进行区域功能化配置,分设信息采集、入矫评估、思想教育、法治教育、心理辅导、诫勉谈话、图书阅览、公益活动等功能室,推动教育矫正向“分类施诊、专科门诊”转变;二是社区矫正对象在心理上具有不同程度的异常状况,应针对性开展心理矫治、心理咨询、心理测验、心理疾病治疗和心理危机干预等专业指导,帮助矫正对象消除心理障碍,增强心理承受能力,走出犯罪所造成的心理阴影,恢复正常的健康心理状况;[27]三是将社区服务分成若干类别并对应不同的项目,矫正对象可以根据自身优势和个人特长,“自助式”选择适合自己的项目参加社区公益服务,也可以在征得被害方同意的情况下,定向提供相适应的、具有损害补偿性质的劳务或服务活动,在满足社会大众对正义感需求的同时,修复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培养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

社会适应性帮扶具有福利性、个别性的侧面,体现了刑罚执行的人道主义精神。针对矫正对象的差异化需求可以分为生存型帮扶、支持型帮扶、发展型帮扶,旨在进一步切断再犯罪诱因,促进矫正对象顺利复归社会,长效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8]第一,以改善矫正对象的社会适应性为出发点,提升矫正对象的认知学习能力、自主规划能力、挫折应对能力、自我保护能力、人际交往能力、情感沟通能力,从而帮助其顺利融入家庭、工作和生活环境;第二,社区矫正机构应与民政、教育、人社、农业农村等政府部门加强协调联络,共同建立社区矫正对象联动帮扶机制,为矫正对象办理接受义务教育、申请社会救助、参加社会保险、获得法律援助等事项提供“一站式”帮助,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积极协调落实精准帮扶政策;第三,探索“政府主导+协会运作+企业参与”的协同帮扶机制,鼓励、支持和引导专业社会力量开展“一对一”或“多对一”的帮扶工作,委托社工服务机构或与爱心企业、社会组织合作,为矫正对象提供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就业安置、心理疏导等服务,既提高帮扶的专业化水平,又凸显社区矫正的人文关怀。


[1] 周晓明,江苏省宜兴市司法局局长。刘双阳,法学博士,东南大学江苏省社区矫正损害修复理论研究基地助理研究员。

[2] 参见柳玉祥:《以法治推动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载《中国司法》2020年第2期。

[3] 参见王平著:《刑罚执行现代化:观念、制度与技术》,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5页。

[4] [德]弗兰茨·冯·李斯特著:《德国刑法教科书》,埃贝哈德·施密特修订,徐久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13页。

[5] 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81页。

[6] 甘雨沛、何鹏著:《外国刑法学》(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19页。

[7] [德]弗兰茨·冯·李斯特著:《德国刑法教科书》,埃贝哈德·施密特修订,徐久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11页。

[8] [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著:《犯罪学》,吴鑫涛、马君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39页。

[9] 李川:《从特殊预防到风险管控:社区矫正之理论嬗变与进路选择》,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3期。

[10] 王奎:《论人身危险性的评价因素》,载《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3期。

[11] 参见陈伟:《人身危险性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1页。

[12] 吴宗宪主编:《社区矫正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5页。

[13] [日]川出敏裕、金光旭著:《刑事政策》,钱叶六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5页。

[14] [日]川出敏裕、金光旭著:《刑事政策》,钱叶六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06页。

[15] 张甘妹著:《刑事政策》,台北三民书局1979年版,第12页。

[16] 参见陈兴良著:《刑法的启蒙》(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365页。

[17] 陈伟著:《教育刑理论的实践回应与规范运行研究》,商务印书馆2020年版,第40页。

[18] 邱兴隆著:《刑罚理性辩论——刑罚的正当性批判》,中国检察出版社2018年版,第133—134页。

[19] 冯卫国著:《行刑社会化研究——开放社会中的刑罚趋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8页。

[20] 林山田著:《犯罪问题与刑事司法》,台湾商务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76年版,第133页。

[21] [日]大谷实著:《刑事政策学》(新版),黎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2页。

[22] [英]戈登·休斯著:《解读犯罪预防——社会控制、风险与后现代》,刘晓梅、刘志松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1页。

[23] 翟中东著:《刑罚个别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7页。

[24] 参见刘渝峡著:《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06—107页。

[25] 参见张全连、施为飞:《宜兴社区矫正新模式:“精准评估+个性方案”》,载《江苏法治报》2021年4月14日,第1版。

[26] 廖斌、何显兵著:《构建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115页。

[27] 参见王平主编:《社区矫正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48页。

[28] 参见吴宗宪主编:《社区矫正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