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治理中隐形资本的重建研究
鲍宇科[1]
随着《社区矫正法》的颁布实施,当前我国社区矫正治理过程中不同程度地面临着资源短缺或流失的困境,本文从隐形资本这一视角探讨分析解决社区矫正治理中各类潜在资源的有效利用问题,尝试从人力资本、文化资本、社会资本三维视角分析整合社区矫正治理中的隐形资本,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增能人力资本、重塑社区矫正文化资本和寻回社会参与力量重构社会资本。笔者相信,隐形资本的有效利用能为社区矫正治理营造信任、规范、道德和繁荣的美好社会氛围,为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作出显性贡献。
为更好地分析社区矫正治理中可利用的隐形资本,本文借用林南关于资本分解的概念,将资本分解为“人力资本、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2]。马克思资本理论中的资本主要是指物质资本或有形资本,与物质资本相对应的是无形资本。本文把人力资本、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统统归类为隐形资本。在社区矫正治理中,人力资本是内化于个体的隐形资本,处于隐形资本体系的微观层次;文化资本是联结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并将其融合成整体的隐形资本,居于隐形资本体系宏观层次;被动员的社会资本是体现群体关系结构的隐形资本,在中观层次为人力资本注入新的价值,并成为凝聚文化资本的润滑剂。
一、人力资本维度:权利弱化与人力资本增能
(一)社区矫正对象人力资本的构成
T.W.舒尔茨认为不仅知识和技能的获得,而且健康和迁移也会产生追加的经济价值。[3]教育水平、知识技能、工作经验、健康体能、迁徙到就业机会更多的地区等要素构成了社区矫正对象的人力资本。其中,教育水平和知识技能是人力资本的关键要素,这两个关键要素同时构成了下文即将探讨的矫正对象教育权和就业权问题。
(二)社区矫正对象权利弱化的原因分析
社区矫正对象享有的教育权和就业权状况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个体在劳动力市场中的人力资本状况。实践中,矫正对象教育权和就业权的弱化意味着其人力资本的弱化。其中,教育权的弱化体现为受教育权被拒绝的情况和在受教育时遭遇歧视的问题;就业权的弱化具体呈现为失业、半失业、边缘性就业等情况以及工作时面临歧视的问题。
1.社会政策制度限制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由此说明作为中国公民的社区矫正对象,除了根据法律和生效刑事判决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之外,在其他权利的行使上同普通公民是平等的。[4]《社区矫正法》也规定了社区矫正对象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生活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尽管有法律的规定,但我们无法回避实践中各类社会政策制度对于矫正对象的显性歧视和隐性歧视。国家机关和一些企事业单位设置的用人标准有意无意地产生了显性或隐性的歧视,这些显性或隐性的歧视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矫正对象人力资本的弱化。像法律、政策等作为从社会中分化出来的制度性文化,因其合法性、制度性而对社会行为具有很强的控制力和影响力。[5]这无疑会影响社会大众对矫正对象的态度,人们会因此认同制度政策对这类人群的限制性规定,从而在潜移默化中跟随这样的做法,由此剥夺了矫正对象参与政治、社会、市场竞争的权利、机会和资源。
2.社会层面隐性歧视
随着世界刑罚轻缓化、行刑社会化的发展趋势以及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我国民众对犯罪更为宽容和理性。但是当前对矫正对象群体的歧视心理仍然普遍存在。尽管“社区矫正对象”的称谓含有刻意淡化人们对罪犯的刻板印象的用意,但民众对于曾经犯过罪的人的歧视和偏见无法消除,即矫正对象是有人身危险性的,他们是坏人。标签理论认为一旦将某些人或某些“行为”贴上罪犯的标签,这种标签将会盖过其他标签。对违法犯罪人的刑事惩罚就如同经历了一场“社会地位贬损仪式”,经过这种地位的贬损和身份的降低以后,矫正对象很难找到工作,他们很可能会为了谋生而被迫再次犯罪。
3.个体人力资本弱化
劳动力市场选取劳动力的首要依据是劳动者的人力资本状况如何,包括劳动者的受教育水平、工作经历、健康状况等。一般而言,受教育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身心健康的劳动者,因其人力资本状况表现良好易为劳动力市场青睐;反之,人力资本状况越差越容易被劳动力市场淘汰。而矫正对象由于受文化水平、技术技能、健康水平和年龄等个人状况的制约,同时由于其犯罪行为、非监禁的经历等因素,加重了社会对他们的刻板偏见和歧视排斥,人力资本水平整体低下,成为劳动力市场的弱势群体。矫正对象个体人力资本的弱化导致了“文化技术水平低—缺乏竞争力—人力资本弱化—生活贫困”的恶性循环。
(三)社区矫正对象个体人力资本的增能
增能,是指个人在与他人及环境的积极互动过程中,获得更大的对生活空间的掌控能力和自信心,以及促进环境资源和机会的运用,以进一步帮助个人获得更多能力的过程。基于前文分析,矫正对象人力资本的弱化会产生三种不良后果:一是陷入多元资本的贫乏,导致物质(经济)资本的贫乏、符号(名誉或声望)资本的降低、社会资本的薄弱。二是矫正对象个人资本弱化直接影响其所在的家庭的经济状况,也因中国人传统的家庭观给家庭成员的声誉带来诸多负面影响,有些负面影响还会产生代际传递,比如受刑人的子女不能从事一些特殊职业或特定岗位。三是矫正对象无法顺利回归社会,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要避免这些不良后果,改变他们的无力感、无助感、疏离感和失去自控感,从根本上扭转矫正对象人力资本弱势方向,设法增强他们的能力十分重要。因此,矫正对象应当尽可能在人力资本上投资自己,培养终身学习的习惯,通过自身的知识和技能换取财富即经济资本,这种经济资本能增加其符号资本和社会资本,而符号资本和社会资本又帮助矫正对象重新修复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从而恢复自信和健康的心理,形成个体与家庭和社会之间良性的互动和谐关系,完成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回归。
二、文化资本维度:认同缺失与文化资本重塑
(一)社区矫正文化资本的构成
布迪厄构造的文化资本泛指任何与文化及文化活动有关的有形及无形资产。尽管无法像经济资本那样定量化,但在日常生活中,它确实发挥着与财富等经济资本相同的作用。林南则把文化资本理解为居于统治地位的制度场域所认可的价值、规则和规范。[6]从布迪厄的文化资本视角分析,社区矫正文化资本由物质文化资本和非物质文化资本两部分构成。林南的文化资本更趋向于非物质文化资本,因此接下来将要讨论的是文化资本中的非物质文化资本。非物质文化资本归属于隐形资本,具体表现为中层次的法律文化、行为规范文化和制度文化,深层次的观念文化。
威廉·奥格本的文化堕距理论认为,物质文化的变迁速度快于非物质文化。在社区矫正治理工作中,各地竭尽全力打造功能设置合理、矫正设施现代和电子信息一体化的社区矫正中心(属于社区矫正物质文化资本),试图通过“统一标牌”的建筑、设施和环境来彰显刑事执行的公正和威严。可是,社区矫正物质文化给人们带来的影响比较直观和浅层次,往往停留在表面,也容易实现,但矫正技术知识、矫正工作者的职业素养、矫正理念等非物质文化资本难以一蹴而就,需要时间的积累。社会居民、矫正工作者及矫正对象并没有就社区矫正的理念、价值和规范达成一致看法,形成社区矫正文化认同。实现中国社区矫正治理现代化和本土化仅仅依靠物质文化资本外加一套严格的司法体系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心态以及行为的跟进。
(二)社区矫正治理中矫正文化认同缺失的原因
何谓文化认同?“文化认同是人类对于文化的倾向性共识与认可。”[7]社区矫正治理中的矫正文化认同就是社区民众、矫正工作者及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理念、价值、规范的认同。
1.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理念不够认同
社区矫正是没有围墙的监狱,社区矫正对象只要履行相关的监管规定,可以正常上班,照常在社会上工作,这样的行刑社会化理念完全颠覆了国人传统的刑罚观念。传统观念认为既然矫正对象的身份是罪犯,就应当严格监管,强调矫正对象的服从意识,根本无法认同社区矫正中的教育帮扶服务工作。报应型思想主张以刑罚为惩罚的目的,其刑罚目的在于给犯罪人应有的惩罚,是让任何人为其行为遭受惩罚的报应。报应刑思想已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
社区居民不够认同社区矫正理念与社区矫正是一项移植制度有很大渊源。西方社会的法典内容中很大部分是对已经通行于市民社会中的习惯制度的认可。[8]西方社会的社区矫正制度正是基于悲悯之心自下而上发起的帮扶慈善活动。社区矫正制度于我国民众而言是舶来品,它并非来自民间自下而上的习惯制度,而是司法部通过试点由点及面、自上而下推行的结果。真正能得到认同并有效贯彻执行的制度,不是由专家制定的,恰恰是那些贴近老百姓惯例习俗的规定。所以说,中国民众对于社区矫正的不适应、不认同是符合常理的。
2.社区矫正机构工作者对社区矫正职业价值不够认同
基层社区矫正机构工作者对该岗位认可度不高的直接原因在于从事矫正工作的职业风险偏高,所以该岗位的人才流动性大,整体拉低了社区矫正行业的业务水平,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职业风险主要包括问责机制问题、个人安全风险机制问题、考核机制问题三个方面。问责机制问题,是指矫正工作者在监管过程中因矫正对象脱管、漏管或者实施违法犯罪等行为,或者因为矫正对象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由,向人民检察院或有关机关申诉、控告和检举,引发检察院倒查问责机制的问题。个人安全风险机制问题,是指矫正工作者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会随时面临重点矫正对象、特殊矫正对象突发事件、打击报复行为时缺乏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的问题。考核机制问题,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为做大做强社区矫正事业,引入各类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导致基层一线为了达到“零脱管、零漏管、零犯罪”的业绩考核要求不得不采取形式主义,严重偏离社区矫正立法目标的问题。这三类问题极大地挫伤了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积极性。“重监管,轻帮扶”和“保证不出事”成为矫正监管工作的常态,他们表示已经没有更多精力和能力开展精准矫正。
社区矫正工作者的非警察身份是导致认可度不高的间接原因。基于重刑主义思想,实务界一直力推社区矫正警务化,理由之一是警察身份的阙如会降低执法工作的威慑力,在开展宣告、训诫、查访等执法任务时显得力不从心,而警察身份的加持可以保证执法的权威性。理由之二是警察身份会给矫正工作者带来职业荣誉感和福利回报,能帮助矫正工作者感受到职业尊严和职业价值。《社区矫正法》出台后,警察身份难以成为可能,极大地影响了矫正工作者对这份工作的认可度。
3.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监管规范不够认同
矫正对象不服从监管规定既有个人侥幸心理作祟,又有不良的行为恶习使然,有的矫正对象不服从非警察监管,究其最根本的原因是缺乏对法律的敬畏感,缺乏法制观念。矫正对象不服从监管的表现有三点:一是矫正衔接时决定机关告知教育不到位,出现矫正对象不按时报到的情况,容易引发脱管、漏管问题;二是一些矫正对象很善于钻法律空子,学习《社区矫正法》后未提高服从监管意识,却学会了如何利用所学的矫正监管规定钻制度空子,宁可选择被训诫、警告处分也不服从监管,增加了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工作负担;三是一些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机构的帮困扶助存在误解,有的矫正对象错把社区矫正机构当作慈善机构或民政机构,而有的矫正对象对来自政府的帮扶带有排斥心理,认为政府的帮助给自己带来了不良影响。
(三)社区矫正文化资本的重塑
基于社区居民报应型刑罚理念根深蒂固、基层工作者对社区矫正职业价值认可度不高及矫正对象不服从社区矫正监管的种种表象而言,作为隐形资本的社区矫正非物质文化资本的重塑任重道远。布迪厄认为,非物质文化资本的功能在于文化内化和文化教化,即统治阶级把主流的文化和价值在学校教育等各种正式场合和正式群体及家庭等非正式场合和非正式群体中开展教育,代理人(教师和管理者)不仅自己接受了统治阶级的文化和价值,而且还通过奖赏那些在下一代中进行统治阶级的文化和价值再生产的学生的方式,来传播“知识”,这样的结果是一场内化和持久的训练——文化再生产中的惯习培养。[9]我们不能忽视西方社区矫正制度是经历了百年时间才积累形成的,中国民众完全接纳刑罚轻缓化、行刑社会化的社区矫正理念同样需要假以时日。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并没有完全照搬外国经验,也在努力把类似“枫桥经验”中依靠群众自治的模式融入社区矫正治理工作中,让群众在参与实践中慢慢接受社区矫正制度,慢慢改变原来固守的刑罚理念。社区矫正文化资本的重塑就是通过无形的力量发挥改变人们理念、价值和规范的影响力。
社区矫正文化资本的重塑分为矫正工作者的文化内化和文化教化矫正对象两部分内容。文化内化的过程强调行为人在有自觉意识的情况下接受主流文化和价值,并将之内化为自己的一部分。矫正工作者的文化内化是实现文化教化矫正对象的前提和基础。矫正工作者文化内化成功的标准是:能准确解读社区矫正刑罚理念,把工作重心从“零脱管、零失控”转移到矫治帮扶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当中去,保证社区矫正立法目标的实现。面对问责机制问题、个人安全风险机制问题和考核机制问题,构建政策制定者和实务执行者双向沟通治理机制有助于建立起基层矫正工作者的保护机制、容错机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让社区矫正工作者敢干、能干、放手干,才能真正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文化内化的实现依赖社区矫正法治化环境和矫正工作者内在法治化信仰的相互成就。
文化教化的过程,是指经过代理人反复强化主流文化和价值后,使行为人从抵触到接受主流文化和价值的过程。成功实现文化教化的方法就是把控三关:衔接入口关、监控过程关、帮扶收心关。做好文化教化工作就要把好入口关,必须推行社区矫正衔接程序法治化,明确决定机关权责,杜绝矫正对象接矫即脱管的不良开局;监管中对于不服从监管的矫正对象绝不姑息,并及时给予处分和警示教育,以专业精神和职业素养监控监管过程,达到不怒自威的效果;通过风险评估和需求评估,及时了解分析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坚持分类管理和个别矫正相结合,有针对性地设计教育矫正项目、职业技术培训项目和公益活动项目,通过精准矫正消除矫正对象的不良心理,矫正其行为恶习。
三、社会资本维度:关系流失与社会资本重构
(一)社会资本的构成
布迪厄将社会资本定义为嵌入社会网络中的实际的或潜在的资源总和,能为个人提供支持。[10]林南强调了通过社会联系与社会关系所获取的资源(个体或组织实际所拥有的资源),促进了个体、社会群体、组织及社区目标的实现。帕特南认为社会资本指的是社会上个人之间的相互联系——社会关系网络和由此产生的互利互惠和相互信赖的规范。[11]
社会资本是通过社会交往而在某个特定范围内形成的社会关系或社会网络中产生的无形资源。社会资本与历史、传统、文化、习俗等因素密切相关,其价值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体之间信任的程度及网络范围的大小。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资本主要来源于家庭、邻里、社团以及同学、同事、朋友等人际关系网络,这些无形资源往往会因为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而发生社会资本流失的情况。社区矫正治理中的社会参与力量带来的社会资本具有寻回、修复和重构矫正对象个体社会资本流失的功能。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社会资本流失的状况,探讨解决如何帮助矫正对象寻回那些已经流失的社会参与力量,就是帮助矫正对象重新修复社会关系和重构社会资本的过程,实现重返社会的终极目标。
(二)社会网络关系流失的原因
社会网络关系分析是理解社会资本的重要视角。人的各种社会关系交织,构成了社会网络关系,社会资本就是嵌入在社会网络关系中的资源。社区矫正对象可以主动联结的社会关系只有两类:与家庭、邻里、朋友、亲属等初级群体结成的初级社会网络关系,以及与单位、学校、团体组织等次级群体结成的次级社会网络关系。其中,初级社会网络关系主要承担表意性功能,成员关系亲密,互动频繁,提供情感表达,成员关系表现为同质性,拥有相似的社会经济地位特征、生活方式和态度;次级社会网络关系主要承担工具性功能,成员关系表现为异质性,行动者为了获得财富、权力和声望等资源回报而发生的人际联结。
1.初级社会网络关系流失
由于矫正对象的犯罪行为给社会、自己的家庭和他人造成伤害,自然会遭到社会、家庭和他人对其的歧视和排斥。除了受到他人的排斥而导致社会交往的规模缩小以外,矫正对象本人也会自动减少或回避与朋友或熟人的来往。为避免尴尬和别扭的见面场景,他们既不愿意恢复以前的交往关系,也不愿意尝试建立新的人际交往。矫正对象的初级社会网络规模随着身份的转变在缩小,同时伴随着社会信任程度的降低,意味着矫正对象原有社会资本的流失。
2.次级社会网络关系流失
一些法律规定将社区矫正对象排除在某些职业之外,只要是接受过刑事处罚的,无论何种原因都被剥夺某些职业的从业资格,比如法官、检察官、警察、教师、律师等。另外,前科报告制度和机关单位的政审制度不仅使矫正对象因为案底遭遇各种资格、权利、机会的限制或剥夺的歧视性待遇,甚至其子女也会由于刑事案底遭受牵连,由此引发矫正对象次级社会网络关系的崩塌,社会信任程度也随之降低。失业意味着生存问题触礁,子女的考学、就业受牵连引发家庭关系的破裂,被进一步孤立和边缘化的矫正对象极易重新走向犯罪的道路。
(三)社区矫正治理中社会资本的重构
非正式社会控制理论认为,人生进程中违法犯罪行为的稳定性与变动性,跟成年时期的家庭、工作等非正式控制纽带有关。较强的社会网络关系,如家庭、婚姻和工作能给矫正对象带来较多的社会资本,这种较强的社会纽带能有效控制矫正对象不再犯罪,使其更好地融入社会。反之,较弱的社会网络关系源于矫正对象缺少婚姻、家庭和工作的约束与控制,导致其社会资本贫乏,则其重新犯罪的可能性比较大。因此,社区矫正治理中各种社会力量的有效利用是帮助矫正对象寻回流失资本的帕累托最优。事实证明,矫正对象个体并没有能力获取由社会力量参与带来的资源,只有当社会参与力量主动介入,这部分社会资源才有可能被调动和利用,成为重构矫正对象社会资本的重要资源。
1.家庭关系的恢复是寻回初级社会网络关系的关键
费孝通先生的差序格局理论认为,每个人都是一个中心点,他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仿佛像一个扩散开来的水波纹圈子,形成一个以血缘、亲缘和地缘为纽带的、体现亲疏关系的社会网络关系。[12]因此,家庭是初级社会网络关系的核心。寻回初级社会网络关系的关键是帮助矫正对象寻回流失的亲情,当矫正对象遭遇家庭排斥时,社区矫正机构、村居基层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介入可以帮助矫正对象缓解家庭成员之间的紧张关系,社工、心理咨询师等专业力量可以帮助其消除仇视、愤怒、孤僻等不良心理,理解家人和社会的不接纳,帮助其努力克服困难,积极化解与家人的恩怨,主动融入社会。家庭亲情的寻回,为矫正对象提供了情感依赖,同时成为帮助矫正对象重新修复社会关系的基础。
2.社会力量参与是重构次级社会网络关系的桥梁和中介
次级社会网络关系的寻回,就业是根本,本文第一部分已经详细论述如何增能矫正对象的人力资本以解决其就业问题。然而,对于人力资本雄厚的矫正对象而言,法律政策的限制性规定成为阻挡其进入就业市场的最大障碍,排除这个障碍首先要减少法律政策对矫正对象的限制。对矫正对象的限制既是一种惩罚性措施,又是一种预防性措施。贝卡利亚强调“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13],预防犯罪的最好方法是促使犯罪人复归社会而不是对其进行制裁。因此,复归理念提倡以人为本教育帮扶矫正对象,呼吁为矫正对象的顺利解矫营造宽缓化的社会环境。法律政策限制性规定的减少为寻回矫正对象的社会资本提供了制度保障。
社会心理环境的改变会比制度环境的设置更改困难许多,这是由于人们对矫正对象的歧视和偏见由来已久,很难在短时间内消除。社区矫正具有社会参与性的特征,因而社会力量的参与属于社区矫正治理的社会资本。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治理工作中通常由社区矫正矫正机构主管牵头,协调各类资源和平台,再由社会组织、企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落实组织矫正对象参与各项教育培训或公益活动,这种“被动”融入社会的方式,增加了矫正对象与外部世界接触的“主动性”,形成了新的社会网络关系。矫正对象在公益活动中用劳动贡献价值,有助于修复与家庭、被害人、社区的关系,也在潜移默化中减少了民众固有的偏见。
矫正对象作为弱势群体所拥有的社会资本贫乏而稀少,社区矫正治理本身具有的社会参与功能可以帮助矫正对象有机会获得来自各类政府职能部门以及群团组织的政策资源和行政资源,同时还有来自企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各类社会资源,社会参与的力量成为连接矫正对象和次级社会网络关系的桥梁和中介,为矫正对象的就业、升学及社会保障的落实汲取了大量的社会资源。社会力量的参与为重构矫正对象的次级社会网络关系带来新的关系、注入新的资源,提高了矫正对象的信任程度,对于矫正对象重新回归社会意义重大。
[1] 鲍宇科,浙江警官职业学院讲师。
[2] [美]林南著:《社会资本——关于社会结构与行动的理论》,张磊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8页。
[3] [美]林南著:《社会资本——关于社会结构与行动的理论》,张磊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8页注解2。
[4] 吴宗宪主编:《社区矫正导论》(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97页。
[5] 司马云杰著:《文化社会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4页。
[6] [美]林南著:《社会资本——关于社会结构与行动的理论》,张磊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90页。
[7] 郑晓云著:《文化认同与文化变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页。
[8] 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页。
[9] [美]林南著:《社会资本——关于社会结构与行动的理论》,张磊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4页。
[10] Bourdieu R,“The Forms of Capital”,in Richardson J.(ed.),Handbook of Theory & Research of for the Sociology of Education,Greenwood Press,1986.241-248。
[11] [美]罗伯特·帕特南著:《独自打保龄——美国社区的衰落与复兴》,刘波、祝乃娟、郑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页。
[12] 参见费孝通著:《乡土中国》,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5页。
[13] [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著,黄凤译:《论犯罪与刑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0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