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应如何行使管辖权异议?
情景再现
金某某是福建省福州市人,是一家美容院的老板。2018年,在一次初中同学聚会上,金某某和多年未联系的同学江某见面了。二人此次相聚都激动不已,聚会结束以后二人也经常联系。2019年2月,江某告诉金某某自己想做生意,但是手头钱不够,想向金某某借5万元,一年后还款,金某某马上到银行向江某转账。后来江某婚后到了厦门居住,还款期限到了之后,金某某向江某催款,江某却称自己从未向其借款。愤怒的金某某向福州市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但江某认为自己已经在厦门居住了一年多,福州市法院无权受理此案。那么本案中的管辖权异议该如何行使呢?
依法解答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当事人以该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为由,提出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此项制度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阶段,随着人们法律知识的增长和律师诉讼参与率的提高,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对于管辖权异议权利的行使也日渐增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如果被告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则应当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一般主要是被告,而且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提出,否则就失去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所以在本案中,被告江某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有权以按照经常居住地标准确定管辖法院为由向受理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总结提示
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时,有权提出异议。这不仅是迈向实体正义的第一步,也是实现程序正义的第一步,能够有效维护公民的诉讼权益。法院在收到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审查,依法作出相应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