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法200问(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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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 《医师法》是何时颁布的?

为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医师管理工作经验与得失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6月26日表决通过了《执业医师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它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律形式规范有关医师执业行为的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医师管理日臻完善,填补了卫生立法中空白。

《执业医师法》共计6章48条。它规定了严格的医师资格考试制度,执业医师注册制度,执业医师的权利、义务和执业规则以及考核培训制度。对于加强我国医师队伍建设、提高医师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为更好地适应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回应修改执业医师法的议案时表态,修改《执业医师法》是必要的,将进一步加强调研,待时机成熟时启动《执业医师法》修改的立法工作。2019年,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提请审议的《国务院关于医师队伍管理情况和执业医师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提出,医师的管理方式、执业模式不断创新发展,迫切需要适当修订完善《执业医师法》。2021年1月,《医师法(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1]。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医师法》,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执业医师法》同时废止。

《医师法》共计7章67条,包括总则、考试和注册、执业规则、培训和考核、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重点围绕加强紧缺专业医师培养、加强基层医师队伍建设、保障医师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