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解析(法官说法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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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分析

本案中,用人单位社博公司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履行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区社保中心对其进行稽核,责令其补缴并缴纳滞纳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条规定确定了用人单位负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当用人单位未履行这一法定义务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除此之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机关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用人单位履行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义务的认定,主要的考量有“按时”和“足额”两个因素。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保登记。办理完登记之后,即应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要求,每月定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此即“按时”。所谓“足额”,即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的总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费率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这里的工资总额,也就是社会保险缴纳基数,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除了基本工资之外,加班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也是计算缴费基数时的依据。至于缴费费率,现阶段是由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具体的缴费费率。

本案中,区社保中心就是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认定社博公司未履行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作出《缴纳通知》,通知该公司补缴欠款并加收滞纳金。这一行政行为也得到了法院判决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