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一)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区人社局不予受理
1990年7月18日,快捷客运场站经营有限公司的职工杨军在工作中受伤,就医后被诊断为右下尺腕关节脱位,三角纤维拉骨撕裂,需要手术治疗。因为医院没有床位,直到1993年7月21日,医院才通知他可以住院进行手术治疗。
2017年5月16日,杨军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认定他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为工伤。2017年5月22日,区人社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杨军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已经超过申请时效,不予受理该申请。杨军对区人社局的处理结果不满,遂向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后,市人社局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区人社局的决定。杨军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审理过程
原告杨军诉称,1984年至2016年,他一直在快捷客运场站经营有限公司工作。因此,他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未明确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和市人社局作出的《复议决定书》;判令区人社局受理杨军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
被告区人社局辩称,该局所作《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在行政程序中,区人社局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杨军提起行政诉的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维持该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
被告市人社局辩称,市人社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法院驳回杨军的诉讼请求。
本案经审理后,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区人社局和市人社局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驳回了杨军的诉讼请求。那么,法院在对这起案件的审理中主要审查了什么呢?
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6月6日,杨军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申请,请求确认其与快捷客运场站经营有限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2016年12月13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杨军自1984年5月至2016年6月6日与快捷客运场站经营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5月16日,杨军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认定其于1990年7月18日在工作中受到的右下尺腕关节脱位,三角纤维拉骨撕裂伤害为工伤。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为,杨军1990年7月18日受伤,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12月13日解决劳动关系争议,2017年5月16日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了法定申请时限。因此,区人社局以杨军超出申请时限为由不予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并无不当。
这起案件的案情并不复杂,主要争议焦点就是杨军所提的工伤认定申请是否超出法定期限。但这起简单的案件却完整地呈现了一起工伤认定从申请到救济的流程,同时也说明了申请工伤认定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否则就会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那么,工伤认定都有着什么样的程序呢?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我们该如何寻求救济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