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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如认为财产保全错误,如何救济?
简答
按照《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规定》的规定以及执行实践: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若认为立案、审判部门作出的概括性保全裁定错误,如保全前提错误(诉前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启动诉讼程序)、保全数额错误(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远大于诉讼请求金额)、担保价值不足(所提供担保的价值不足以赔偿有可能的保全错误损失)等,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若认为执行部门作出的具体性保全裁定错误,也即认为具体的执行实施行为错误,如超标的保全查封、扣押、冻结(超出概括性保全裁定载明的保全数额),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2条,向采取具体保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3.案外人若认为立案、审判部门作出概括性保全裁定载明的保全财产信息错误(并非被告财产,而属案外人财产),或者认为执行部门错误保全查封、扣押、冻结了并不属于被告而属于案外人的财产,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4条,向采取具体保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