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实务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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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未至,债务人规避债务,能否保全其财产?

简答

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以及一般观点,可以。

1.债权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即“执行前保全”。

2.“执行前保全”的基本程序,参照诉讼保全程序。

详述

“执行前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之前,对债务人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63条规定,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根据本条,执行前保全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须在法律文书生效之后,进入执行程序之前提出申请。生效法律文书附履行期限或者从法律文书生效到正式执行立案,存在一定时间差。在此期间,可能由于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情况紧急,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有导致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之虞。

3.申请人须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前保全与执行程序联系密切,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