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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产保全专题
(一)人民法院立案、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在财产保全程序中如何分工?
简答
按照《财产保全规定》的规定以及执行实践:
1.由立案、审判部门作出概括性保全裁定(保全裁定)。
(1)概括性保全裁定并不载明需保全特定财产的具体内容,仅概括性地裁定“在一定金额范围内查封、扣押、冻结相应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
(2)一般情况下,由立案机构作出诉前保全裁定,由审判部门作出诉讼保全裁定。
2.由立案、审判部门移送执行部门实施,执行部门作出具体性保全裁定(保全实施裁定),并具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1)具体性保全裁定需明确指向保全特定财产的具体内容,即查封、扣押、冻结位于某处的不动产、某车辆、某银行账户等。
(2)强制执行意义上,执行实施行为必须具有相应的执行依据,执行部门作出具体性保全行为的执行依据,即为概括性保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