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法官说法丛书)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案情回顾

(一)餐饮公司总经理索要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现实生活中,存在双方虽然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所签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的要件,或者仅由一方出具书面文件,甚至未形成任何书面文件,用人单位就开始实际使用劳动者的现象。由此引发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甚至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纠纷屡见不鲜。

2011年5月20日,富豪餐饮公司向郑美食[2]发出《聘任书》,载明“聘任郑美食先生为本公司韩餐总经理,基本年薪为税后人民币52万元。聘期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落款为富豪餐饮公司(公章)和“董事长:李一”。郑美食收到该《聘任书》,并未在其上签章。2011年7月1日,郑美食入职富豪餐饮公司工作。

2011年9月22日,富豪餐饮公司向郑美食发出一份《停职通知书》,载明:自2011年9月24日开始,停止郑美食总经理的工作职务,要求郑美食于2011年9月26日之前到公司总部报到,逾期三日,视为自动离职。9月26日,郑美食离职,至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2012年2月20日,郑美食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富豪餐饮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86666.67元。

2012年4月24日,劳动仲裁委裁定:富豪餐饮公司向郑美食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77202.40元。富豪餐饮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郑美食未向法院起诉,认可仲裁裁决内容。

富豪餐饮公司起诉称:其向郑美食签发的《聘任书》完全可以视为一份简易的劳动合同,对仲裁委以52万元年薪为标准计算郑美食的月薪有异议,请求法院判令:不支付郑美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77202.4元。

郑美食辩称:1.2011年7月1日至9月26日期间,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2011年5月20日富豪餐饮公司发出的《聘任书》,仅仅是对郑美食聘任职位、期间和年薪的基本公示,因其缺乏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能等同于书面劳动合同。富豪餐饮公司庭审中不承认《聘任书》上载明的郑美食基本工资数额,也从侧面反映出聘任书不能充分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简单地以一纸聘书来取代书面劳动合同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