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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分析
(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立法沿革
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是改革开放的产物,20世纪80年代开始试点,当时主要是为了解决计划经济时期实行“统包统配”的固定工制度下存在的“铁饭碗”弊端。1983年,原劳动人事部发布《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要求全民所有制以及县、区级以上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必须签订劳动合同。1986年,国务院颁发《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国营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1992年和1994年,原劳动部又先后发布《关于扩大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要求“到1996年底,除个别地区和少数特殊情况的企业外,应基本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定下来。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劳动合同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劳动合同的专门法律。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细化。随着《劳动法》的颁布,劳动合同逐步成为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重要前提,在劳动法上占据了核心的地位[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