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一、需要认真对待的重新犯罪问题
根据1992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白皮书,我国的重新犯罪率是6%-8%。这个数字应当是以1990年以前的数字为依据计算的。
1996年后不能收集到全国范围的重新犯罪统计数字,因而不能在全国范围进行重新犯罪的犯罪率统计。但是,对一些省、一些监狱的调查,1996年后,全国重新犯罪率呈增长趋势。
下面看一些数字:
根据2002年8月的统计,清河监狱分局关押的6762名罪犯,第二次入狱的罪犯占押犯总数的27.9%。[1]
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湖南省共押63393名罪犯,其中重新犯罪人员7896名,占所有服刑人员的12.46%。重新犯罪人员构成中,农民占53.0%,无业人员占36.9%。[2]
根据北京监狱局2003年12月的调查,累犯占在押犯的20.1%。[3]
根据2005年5月对重庆某监狱的调查:该监狱关押罪犯5103人,其中有过再犯罪记录的985人,占在押罪犯人数的19.3%。其中,两次犯罪的有840人,占有过再犯罪记录者的85.3%;三次犯罪,即“三进宫”的有125人,占有过再犯罪记录者的12.7%;四次以上犯罪,即“四进宫”以上的有20人,占有过再犯罪记录者的2%。[4]
根据2008年6月的调查,2007年6月至2008年6月之间保定监狱收押罪犯535人,其中“二进宫”以上者有96人,重新被监禁率是17.9%。
根据甘肃某监狱于2007年对在押的三年以下短刑犯的调查,该狱服刑两次以上的罪犯占被调查罪犯的23.8%。[5]
根据上海监狱管理局统计,截至2003年12月31日上海监狱系统中被判过刑的罪犯在押犯中所占比例是18.53%。截至2008年底,上海监狱系统中被判过刑的罪犯在押犯中所占比例是23.3%。[6]
根据浙江十里丰监狱调查的情况,自2002年,该监狱重新犯罪率不仅呈上升趋势,而且势头很猛。具体数字见表0-1。
表0-1 监狱新入监罪犯重新犯罪人员的比例[7]
二、对当下罪犯矫正方法的反思
70年来我国逐步发展了不同的罪犯矫正方法,并形成一定体系,其现在在罪犯矫正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重新犯罪率的上升问题应该引起重视,并进一步完善现行罪犯矫正体系。重新犯罪率的上升问题,不仅反映出社会发展对重新犯罪防控形成新的挑战,也反映出当下的罪犯矫正方法及体系从具体方法到体系存在问题,不能完全满足新时期控制与降低重新犯罪人数的社会要求。这也是实务部门不断呼吁矫正方法创新的原因。对此,我们要认真对待。
三、本书写作的出发点
(一)建构罪犯矫正的工具及系统
由于缺乏罪犯矫正工作者可以操作的矫正罪犯工具,因此,罪犯矫正一直存在矫正方法不到位的问题。本书写作的初衷就是在“矫正项目”的名下开发罪犯矫正的多种工具,以解决罪犯矫正的方法问题。
(二)能够为广大罪犯矫正工作者[8]操作
从我国罪犯矫正项目探索的实践看,存在一定的“精英化”倾向,即矫正项目的操作只为少数人所把握。罪犯矫正具有专业性,我国基层的罪犯矫正工作都属于专业人员。在一些国家的监狱,一些工作人员是持枪的看守人员,需要履行我国武装警察的职责。正因如此,我国的罪犯矫正需要所有罪犯矫正工作者的参与,这样,才能最大范围、最大限度开展矫正工作。毕竟所有的罪犯都需要矫正。罪犯之间存在罪恶差别与类型的不同,相同的是,他们都犯了罪,都需要矫正。
(三)将罪犯矫正的专业性与罪犯的服刑生活结合起来
从某种角度说,罪犯的矫正就是对罪犯的观念与生活习惯的重新塑造。在这个过程中,专门活动固然重要,但是“生活”更重要。最大限度开发罪犯的“日常生活”,不仅是促进罪犯矫正的丰厚资源,而且可以降低罪犯矫正的成本。在国内外罪犯矫正项目的探索中不乏有人主张将精神分析疗法、家庭疗法等引入罪犯矫正项目中。无疑这些疗法对开拓罪犯矫正方法具有很大价值。罪犯矫正需要将专业性与罪犯的服刑生活结合起来。
(四)充分考虑罪犯的矫正需要
罪犯犯罪的原因不尽相同,正因如此,罪犯矫正需要根据罪犯的不同犯罪原因进行。这样,一方面有助于因人而矫,使得罪犯矫正真正实现;另一方面有助于减少无用功,提高罪犯矫正工作的效率。不考虑罪犯的矫正需要,进行的“矫正”对罪犯改变没有意义。
(五)通过协商推进矫正项目
罪犯的矫正,必须留意罪犯的意愿。只有在罪犯自愿的前提下,罪犯的矫正才可能从“要我改造”走向“我要改造”。如何让罪犯自愿矫正?答案是向罪犯提供不同的矫正项目,并给他们机会选择。罪犯矫正机构通过向罪犯推荐不同的矫正项目,让罪犯认识不同矫正项目的内容及对自己的价值,调动罪犯参与矫正项目的积极性。在罪犯决定参与某个矫正项目后,罪犯矫正机构与罪犯就矫正项目开展协商,并制订服刑计划。这样,罪犯不仅参与了对他们自己的矫正,而且成为矫正的主体。
(六)立足于我国罪犯改造的理论与实践探索
虽然项目矫正是一种罪犯矫正的新概念、新范式,但是,项目矫正并非“重起炉灶另开张”,全盘否定过去。相反,项目矫正是对传统罪犯改造工作的继承与发展。项目矫正需要继承我国传统的罪犯改造方法,如劳动改造、思想改造。不仅如此,项目矫正也在发展我国正在不断探索新的方法,如内观、正念等方法。
(七)吸收国际的理论与实践探索的精华
如何在新时代降低重新犯罪的人数?对这个问题的思考,不仅要站在国内社会需要与实践的立场,而且要从国际的视角看这个问题。国际社会也面临重新犯罪问题。重新犯罪往往在犯罪方式上更具有反社会性、犯罪人员更心狠手辣、犯罪后果更加严重。正因如此,各国不断推进关于降低重新犯罪危险的研究,国际有关动态、成果需要我们研究。
四、本书的基本内容
项目矫正是一种全新的罪犯矫正范式,本书主要围绕项目矫正展开。前面两章主要讨论了项目矫正的合理性、项目矫正的内涵,后面五章围绕矫正项目设计、矫正项目实施过程、矫正项目构成展开。
本书第一章“项目矫正的发展”在回顾了人类历史上不同的降低重新犯罪危险模式的基础上就项目矫正的发展、地位进行了分析,明确项目矫正是21世纪在国际范围被高度重视的降低重新犯罪的新范式。当今社会是全球化社会,需要我们有全球的视野,特别是我们这样的大国。项目矫正自新世纪以来开始进入国人视野,并且在罪犯矫正领域开始探索。本章就项目矫正在我国的理论与实践探索情况、探索项目矫正的动因进行了初步分析,以推动进一步研究。项目矫正是罪犯矫正领域革命性的探索,从降低重新犯罪危险的劳动范式、心理矫治范式、文化教育与劳动技能培训范式、思想改造范式发展到高度重视罪犯矫正需要的范式,从重视制度的范式发展到既重视制度,也重视技术的范式。本章重点放在项目矫正的兴起部分。
本书第二章讨论了项目矫正最基本的问题,即项目矫正的概念、特点与价值问题。项目矫正是新概念、新理论、新知识。这个新概念需要下定义,需要进行解释,进而阐述其价值。本章的主要目标是完成这个任务。本章将项目矫正的内涵确定为四点:矫正项目是一种矫正模块的集合,矫正项目是具有独立矫正功能的矫正模块的集合,矫正项目是针对罪犯不同矫正需要而实施的矫正模块集合,矫正项目是具有矫正程序的模块集合;矫正项目与矫正方法、矫正方案、社会工作介入方案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项目矫正有很多特点,是传统的降低重新犯罪范式所不具有的,包括通过使用工具对罪犯进行矫正、为所有一线工作人员开展有效的罪犯矫正提供可能性、具有具体明确的针对性、具有调动罪犯接受矫正积极性的功能、为持续推出矫正罪犯的方法开辟了道路、具有效果评估的要求。正因如此,项目矫正具有工具性价值,也就是罪犯矫正工作人员自己就可以操作,实施对罪犯的矫正。项目矫正具备的价值是罪犯矫正的重大突破,从而使得罪犯矫正工作人员可以利用工具矫正罪犯。
虽然在国际上有很多国家完成了矫正项目的设计并已经在实施中,但是我们不能照搬他们的成果,何况他们的设计也不具有普遍性。我国需要设计自己的矫正项目。第三章围绕我国的矫正项目设计,分别探讨了矫正项目的设计原则、我国矫正项目的框架、我国矫正项目的法律定位及相关制度安排三个基本问题。矫正项目设计的原则需要坚持以多元目标为指向;以罪犯矫正需要为根据;坚持模块化原则;以个案工作为基础,以小组/监区工作为核心;助人自助;融入罪犯日常生活;按照个案工作的流程安排矫正项目的实施。上述七原则的出发点就是让所有罪犯矫正工作人员都能够操作矫正项目,也让所有愿意接受矫正的罪犯接受矫正项目,从而实现矫正项目覆盖的最大化。关于矫正项目的框架,本章提出了“核心矫正项目+类型犯矫正项目”的总体结构与“个案矫正方法+小组/监区矫正模块”的矫正项目结构。这种结构不仅便于罪犯矫正工作人员操作,也便于罪犯矫正机构组织项目矫正工作。虽然矫正项目在我国的探索刚开始,但是涉及与现有所有管教制度的整合问题,如罪犯劳动制度、罪犯教育制度、罪犯的管理制度。随着项目矫正探索范围的扩大与深入,关于上述问题的讨论必要性势必日益突出。本章就矫正项目的法律定位与相关制度安排进行了讨论。
矫正项目如何实施?第四章讨论了矫正项目实施的过程。在过去的罪犯理论研究中,社会工作方法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从某一种角度说,社会工作方法就是一门研究如何与弱势人群打交道的学科。我国应将社会工作方法引入罪犯矫正领域,使罪犯矫正工作人员学会社会工作方法。为此,课题将社会工作融入其中,不仅将这一方法融入矫正模块中,也将社会工作方法融入矫正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矫正项目的实施过程包括:罪犯矫正需要的评估;矫正项目实施的协商原则;矫正关系的建立与服刑计划的协商;矫正项目的实施与技巧;矫正项目的效果评估与结案;矫正项目电子资料的建档、管理。矫正项目的实施过程为矫正项目运行赋予灵魂。罪犯矫正项目有9种,对特定罪犯为何适用A矫正项目而不适用B矫正项目?原因在于罪犯矫正需要的评估结果不同。课题为此设计了专门的罪犯矫正需要评估的量表。矫正项目完成后,矫正项目需要进行效果评估与结案。这一工作的意义不仅在于结束矫正项目本身,还在于为矫正项目的完善积累资料。矫正项目实施的协商、矫正关系的建立、服刑计划的协商这三个概念,在我国罪犯管理、罪犯矫正中是具有颠覆性的概念,[9]这三个概念的提出是基于一个常识:只有人内心的改变才能改变人。
第五章主要讨论了小组/监区矫正模块。小组/监区矫正模块是矫正项目的框架,每个矫正项目都是由小组/监区矫正模块构成。由于小组/监区矫正模块面向于罪犯群体,这样,由小组/监区矫正模块为核心,以个案矫正方法为基础的矫正项目,就可能实现罪犯的全覆盖。课题讨论9个功能各有不同的矫正模块,它们是:说理/阅读欣赏/读写讨论模块、认知改变/思维方式改变模块、正念冥想/瑜伽模块、打坐修心/内观模块、劳动模块、运动模块、音乐模块、工艺/园艺活动模块、劳动就业技能培训模块。说理/阅读欣赏/读写讨论模块突出引导罪犯知书达理、以文化人,当然诸如读写讨论也能够培养罪犯的意志。认知改变/思维方式改变模块使用认知行为方法、叙事方法,通过改变罪犯认知、思维方式,进而改变情绪、改变行为,培养新习惯。正念冥想/瑜伽模块与打坐修心/内观模块的特点是继承传统文化的精华,培育罪犯新的生活方式。劳动是改变罪犯最具有生活价值、最生动的方式,劳动模块传承着劳动改造的传统。运动模块用于改变罪犯的情绪,音乐模块用于培养罪犯的感性素质,同时培养罪犯的洞察力。工艺/园艺活动模块不仅可以培养罪犯的洞察力,还可以引导罪犯关注当下。劳动就业技能培训模块在提高罪犯就业能力的同时,也可以培养罪犯劳动的习惯。将罪犯所能接触的活动最大限度地转化为矫正资源,是小组/监区矫正模块设计、实施的目标。
第六章是本书的核心章节,这一章围绕罪犯矫正的核心矫正项目进行了讨论。课题提出了九大核心矫正项目,由于家庭关系矫正项目又分为家庭关系(恋爱婚姻)矫正项目与家庭关系(父母子女)矫正项目,所以将核心矫正项目分为10节进行讨论。罪犯矫正项目设计的根据是罪犯的矫正需要,罪犯矫正的需要不同,罪犯矫正项目也因此不同。虽然罪犯矫正需要不尽相同,但是,罪犯矫正需要又是可以归类,并类型化的,使罪犯的无限需要通过类型化转换为有限需要。这样,就形成了九大核心矫正项目。将矫正项目类型化后,矫正项目的学习难度大大降低,这为罪犯矫正工作人员全员参与创造了条件。罪犯矫正不是由几个专家完成的,而是需要动员所有工作人员参加,才可能实施。九大核心矫正项目包括认罪悔罪矫正项目、理性化矫正项目、定修矫正项目、责任培育矫正项目、家庭关系(恋爱婚姻/父母子女)矫正项目、理财能力培育矫正项目、积极生活矫正项目、人际交往矫正项目、休闲时间安排矫正项目。每个矫正项目都指向于罪犯的某一类矫正需要。认罪悔罪矫正项目帮助罪犯认罪悔罪,形成新的自我;理性化矫正项目帮助罪犯学习控制情绪、抛弃运用暴力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定修矫正项目引导罪犯关注当下,从抑郁与焦虑中走出,从无奈与无望中走出;责任培育矫正项目引导罪犯自律、担责,成为真正负责任的人;家庭关系(恋爱婚姻/父母子女)矫正项目帮助罪犯学习处理与家庭成员的关系,学习承担家庭责任,感恩父母的付出;理财能力培育矫正项目引导罪犯学习合法获取财物,正当、适度消费;积极生活矫正项目帮助罪犯看到光明,积极面对生活;人际交往矫正项目帮助罪犯学习合理的人际交往;休闲时间安排矫正项目帮助无所事事的罪犯学习利用时间。核心矫正项目的特点是,每个矫正项目都有一套完整的操作技术。
本书的第七章是不同类型犯的矫正项目组合。不同类型犯的矫正需要不同,即使是同一类型犯,矫正需要也不同。矫正项目的选择根据只能是矫正需要。但是类型犯又是罪犯分类的重要方式,经常用于罪犯分类。基于此,这一章就下列类型犯矫正项目适用提出思考:长刑犯的矫正项目组合问题、成瘾毒犯的矫正项目组合问题、暴力犯矫正项目的组合问题、财产型罪犯矫正项目组合问题、性罪犯矫正项目组合问题、短刑犯的矫正项目组合问题、未成年罪犯矫正项目组合问题。
五、本书的亮点
《降低重新犯罪危险的新范式:项目矫正》值得关注的亮点主要有下列几个:
第一,课题以“项目矫正”为核心初步构建了比较完整的罪犯矫正项目的理论架构,包括项目矫正的地位、项目矫正的概念、项目矫正的价值、矫正项目实施的过程、九大矫正项目及各自的操作方法系统。
第二,围绕项目矫正打造了一个初步的概念体系,其主要包括:项目矫正、矫正项目、罪犯矫正需要评估、小组/监区矫正模块、认罪悔罪矫正项目、理性化矫正项目、定修矫正项目、责任培育矫正项目、家庭关系(恋爱婚姻/父母子女)矫正项目、理财能力培育矫正项目、积极生活矫正项目、人际交往矫正项目、休闲时间安排矫正项目。
第三,对社会工作方法进入罪犯矫正领域进行了探索。社会工作方法是面向弱者的工作方法,无论是个案工作,还是小组工作、社区工作在罪犯矫正领域都具有较大的适用性,而社会工作方法在罪犯矫正领域运用的探讨却并不多。本书就此进行了初步讨论,提出了按照下列过程展开罪犯矫正项目:“矫正需要评估”“矫正关系建立”“服刑计划的协商”“矫正项目实施”“矫正项目效果评估”“矫正项目结案”,以期推动矫正项目实施的可控性。
第四,为监狱、社区矫正系统提供了罪犯矫正的全新的、系统的矫正工具。课题在九个小组/监区矫正模块基础上,构建了九大矫正项目及各自的操作方法系统,为罪犯矫正工作人员提供了比较系统的罪犯矫正方法。这九个矫正项目基本覆盖了不同罪犯的不同情况,且具有明晰的操作内容与要求。这九大矫正项目及各自的操作方法系统,也可以为强制戒毒系统所使用。
第五,设计与矫正项目配套的矫正需要评估工具。
第六,对罪犯文化教育进行重新定位。传统上罪犯文化教育是改造罪犯的方法。本书将罪犯文化教育定位为社会政策,主张将罪犯文化教育纳入国家与地方的文化教育体系,促进罪犯在服刑或者社区矫正期间完成9年义务教育,并鼓励罪犯参加网络文化教育。
[1] 参见宋红伟:《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的假释适用实证研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7年第4期。
[2] 参见李云峰、李开年、张杰等:《我省重新犯罪问题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载《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3] 参见北京市监狱管理局“重新犯罪课题组”:《北京市在押犯重新犯罪情况的调查分析》,载《中国司法》2005年第6期。
[4] 参见吕应元、王震黎、蒋卢宁:《对当前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调查分析》,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67898&k_title=蒋卢&k_content=蒋卢&k_author=。
[5] 参见姜润基、李天权:《浅谈短刑犯改造的科学性》,载《监狱理论研究》2007年第6期。
[6] 参见江伟人:《关于监管改造工作首要标准的思考——以上海刑释人员重新犯罪为例》,载《中国监狱学刊》2009年第3期。
[7] 参见周根扬、姜水文、张爽:《近三年重新犯罪原因的实证研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3年第4期。
[8] 罪犯矫正工作者不仅包括监狱民警,而且包括社区矫正工作者。
[9] 之所以认为,矫正项目实施的协商、矫正关系的建立、服刑计划的协商这三个概念具有颠覆性,原因在于罪犯矫正系统,特别是监狱,通常认为矫正就是“管理与服从”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