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在我国既有的法学学科谱系中,司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门类,而是一个较为宽泛的研究领域。受研究者学科归属以及与之相关的研究旨趣和知识背景的影响,当下我国并没有一个常规性的司法研究队伍。尽管不断有司法研究成果推出,但大多出自法理学、诉讼法学者的“客串”。随着后法典时代法治的重心由立法向司法转移,各部门法学的研究与司法的研究联系也日益紧密,而以司法为专门研究对象并以此研究为“常业”的学者仍属少数。正因如此,当我回溯这10多年的研究历程及其文字烙印时,也需要梳理这些年集中于当代中国司法研究的缘由,借此可以重新审视在研究过程中问题意识产生的原因。
研究对象的选择,特别是问题意识的形成,与研究者的知识偏好及知识储备相关。没有特定的知识就不可能发现相关问题,更不可能产生特定的问题意识。因此,我对司法的研究兴趣首先还是缘自民事诉讼法学这一“专业籍贯”。“专业籍贯”如同学者的知识基因,往往主导着学者一生的研究旨趣,决定着学者的研究视野;无论学者的研究经历如何变化,其研究对象、内容以至于研究思维和方法等,都很难摆脱“专业籍贯”或隐或现的影响。虽然我在研究生阶段并不十分专心于民诉法学,研究生毕业后也没有再触碰过纯粹意义上的民诉法学主题,但研习民诉法学毕竟是我学术研究生涯的起点,特别是在研习过程中较多地受到诉讼或司法知识及理论的熏陶。所以,诉讼、司法仍然是形塑我之知识结构、体现我之研究专长以及激发我之研究兴趣的领域。即便在某一时期受现实需求或临时兴致影响,研究主题有所偏移,但兜兜转转还是会回到这个领域之中。20世纪80年代末,我曾一度因工作需要中断了与法学的联系,改做经济体制改革理论研究,而当后来这方面研究因时势变化难以为继时,我便本能地想到了“诉讼”。因之,我抛开当时与“诉讼”完全无涉的本职工作,自我隔绝了一个多月,写出了《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在这本书中,我希望融汇并穿透既有的诉讼理论和知识,以一个中国学者的思维,从本源上理解和思考诉讼这一现象,解析诉讼的基本要素,刻画诉讼的应有样态,描述我对诉讼这一现象的认知与构想。同样,在2008年再一次受聘于学校担任教职后,我并没有把自己锁固在法学的某一学科之上,而是在司法这一相对宽泛的领域中确定了自己的研究归属。从这些年研究的情况看,对司法的研究不仅可以接续我此前对民诉,特别是诉讼一般原理的理解与思考,更重要的是,司法研究对知识广泛性的需求可以促使我进一步拓展自己的知识领域,延展自己的思维空间。
研究司法的另一缘由,是我与司法实践一直保持着长期、近距离的接触。套用一个时髦的表述,我对司法的研究很大程度上出自“身体化知识”,亦即个人的直接感受与体验。自1993年起,我即创办并经营、管理着一家律师事务所。尽管在近20年中我已不直接出庭参加诉讼,但仍时常与律师分析、讨论案件,听取律师介绍诉讼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情况,甚至乐意帮助律师修改或撰写重要法律文书。此外,我还经常受邀参加各级司法机关有关司法发展与改革的一些专门问题的讨论。也就是说,在这近30年的时间中,我一直保持着司法实务参与者的身份。这一身份,一方面能够使我的研究和思考同司法的发展与改革保持着大致相同的节律——这些年我所选择的研究主题,大多出自我对司法现实的观察与提炼;另一方面,又能使我对司法现状、司法运作过程具有更为真切、具体的了解,从而对问题的分析以及提出的建议相对贴近实际,不致虚空缥缈、不着边际。不仅如此,在了解并参与具体司法实践的过程中,自然会形成一些包含着个人情感的认知,这也使我有可能站在参与者或消费者的角度上思考司法应是怎样或应当何为,由此形成的一些观点或结论能够为司法的发展与改革提供一种外部视角。还应提到的是,管理律师事务所的经历还为我对法院改革,尤其是法院管理层面改革的研究有所启示——在我看来,法院与律师事务所面临的问题都是如何处理好案件,二者之间具有很大的共通性。这种启示成为我思考和讨论法院改革(特别是司法责任制)的一种立场,并体现在相关研究之中。
当然,从事司法研究的最主要动因还产生于我对当代中国司法发展阶段的认知与判断。无论主流话语对我国司法发展阶段如何表述,我坚持认为:当下这一时期,是中国特色司法制度基本定型的阶段;中国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务就是完成这一制度(包括体制、机制等)的基本定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逾70年,中国特色司法制度既有定型之必要,亦有定型之可能。毫无疑问,形塑这一制度的因素是极其复杂的,既有几十年来所积累的经验与基础,又有西方司法理论、制度及实践所提供的借鉴和参照;既有主导性政治力量依据中国政治结构,特别是国家治理所提出的要求,又有各社会阶层基于不同利益立场而产生的对司法的期待与愿景;既有绵续数千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更有当代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以及社会转型的复杂需求或多种制约。不仅如此,对每一因素以及各因素与司法之间的关系的理解与认知,不同层面、不同主体亦差异甚殊。反映于实践层面,在司法改革的主题下,无论是顶层设计还是基层创新,都具有不同程度的探索性。近些年,顶层设计逐步落地后,更多强调的是“综合配套”,这种“综合配套”实际上不仅是对原初顶层设计的一种完善,也或多或少包含着对原初设计中某些偏失的矫正,由此足见中国特色司法制度定型过程的复杂性。置身于这样的过程中,我与诸多学者一样,既有表达对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理想期冀的强烈愿望,也必然有与不同主张、不同观点展开讨论甚至争辩的内在动机。很多情况下,不是为撰写某篇论文而寻找主题,而恰恰是对某个现实问题的看法持久地充盈于思维之中,形成了难以抑制、不吐不快的表达欲望。而通过文本形态所表达的我对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愿景以及对司法某一方面问题的见解,则是个人在杂糅或消化了前述复杂因素后所形成的结论与主张。尽管自知这种表达的声音极其微弱,不能期待其对决策或实践会有多大的实际影响,但仍不挫思考与表达的执着以及对所表达结论与主张的自信。
专业背景所形成的知识偏好、律师业务与司法实践的密切接触以及对身处时代(研究需求)的理解,这几方面大致可以说明或解释我这些年研究司法的动因。然而,或许是这些因素对我的影响过于浓重,在现实生活中,我并未把司法研究当成一种案牍之劳的学术活动,而更像是经历一段与司法相知相伴的生活过程。关注司法、接触司法、思考司法、体验司法、描摹司法构成了我的一种生活状态。无论是冥思之苦还是写作之累,抑或是畅抒己见之快以及受到某种认同之喜,都在我自己所建构的意义体系中间或显现或又转瞬消解,有关司法的这些文字只是这一过程所留下的斑驳痕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