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法治再启蒙中法学理论界的作为
法学理论是以法治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理论门类。因此,不言而喻,法学理论界是法治再启蒙的主要力量,在再启蒙中也担负着重要的责任与使命。
从现实情况看,我国法学理论界,特别是法理学界,在推动我国法治初始启蒙(以撰写并出版各种版本的法学教材或译介西方法学的论著为主要内容或标志注73)后,处于较长时期的彷徨与困惑之中。这种彷徨与困惑,一方面是因为,面对西方传统法学理论及知识谱系,中国法学尚不具有对其进行突破或创新的能力;另一方面,面对中国法治现实,很多法学人既难以选择参与的姿态与方式,又缺少系统和全面把握并提出真知灼见的功夫与本领。注74事实上,法学理论界的这种彷徨与困惑同样与本书探讨的法治观念的分歧密切相关,正是这种分歧加大了学者之间的分化,同时又增加了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及其他社会层面之间的疏离。因此,法治再启蒙不仅为法学理论界设定了共同的任务与使命,而且也为中国法学理论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契机。在此过程中,法学理论界的应有作为或担当似应是:
首先,法学理论界自身应通过对前述法治基本知识或法治的客观本相的认同而达成一定程度的共识。法学理论界的共识不仅是全社会法治共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对推动全社会法治共识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虽然在法学理论层面形成“统一”的法治主张既不可能,亦无必要,但无论如何,在法学理论语境中,认知和讨论法治的知识背景应当有一定共通性;同时,探讨交流和沟通的渠道应当是畅通的。注75在此方面,尤其重要的是,法学人应审视并勇于放弃基于某种狭隘的现实功利的考量而形成的偏颇执念,或基于某些陈旧理论和知识而形成的前见。从社会角色分工看,法学人应偏重于对理性的理想主义法治观的守持。这是因为,在实用主义事实上成为我国法治实践主要取向的情况下,法学人应更多地保持对理性的理想主义法治观的坚守,借以矫正实用主义法治观可能产生的偏差,尤其应避免成为放纵的实用主义法治观的附庸。
其次,应在学术理论语汇与主流意识形态宣传话语之间寻求一种普通社会公众能够理解和接受的话语表达方式。一方面,法学理论研究者需要诚恳、诚实地把法治常识及法治本相真实而全面地传播给社会各个层面;另一方面,应构造一种社会公众依其直觉和经验即能理解的法治知识传播语境,力求把法治的基本知识转化为社会公众的一般性思维。注76
再次,应充分利用并进一步拓展法治理论的传播途径与方式。法治再启蒙的途径与方式绝不应仅限于法学教科书或各种讲堂。为此,应积极寻求法学理论界与公众交流的有效接口。当下,一种可行的路径是,借助相关公共政策的出台以及一些热点事件,利用网络平台,法学学者通过平实且专业化的解析,以及平等的沟通讨论,向社会提供一种理性地看待相关问题的视角和方法,释放恰当的法治讯息,潜移默化地引导和推动全社会正确法治观的形成,特别是不能让某些偏激的观点固化为社会各方对法学界主张的刻板印象,防止对社会形成更大的误导。
最后,在法治再启蒙中探索中国法治理论体系文本化的构建。客观地说,迄今为止,除了以西方文本体系为基础或主要参照的法理学教材外,我国法学界尚未推出一本能够系统描述中国法治实然运作状态并全面阐释中国法治运作机理的理论著述。法治再启蒙的过程同时也是法学理论界对法治这一现象重新审视的过程,这一过程必然会促进贴近或融入对中国法治现实的进一步思考。因此,以法治再启蒙为契机,有可能动员和集中法学理论界的主要研究资源,探索中国法治理论体系的文本化的构建,进而为中国法治理论体系的真正形成奠定基础。在此意义上说,法治再启蒙也能够为中国法治理论的建设和升华提供重要杠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