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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秩序,1154—1189年
约翰王的父亲是亨利二世,见过他的人无不对他印象深刻。诚然,单就外形而言,他实在乏善可陈:身量略高于中人,敦实,罗圈腿,灰眼睛,据说他怒气勃发的时候,双眼中常有寒光闪现。然而真正让他人无法忽视的是他个性中的力量。亨利的体内蕴藏着几乎用之不竭的能量。廷臣兼编年史家沃尔特·马普曾写道,他“无时无刻不神志清明,无时无刻不在处理公务”,但这句话还远远无法体现他坚定的意志和顽强的决心。[1]1154年12月19日,亨利·金雀花加冕为英格兰之王,当时年仅21岁的他已经拥有了“诺曼底公爵”“阿基坦公爵”(1152年与阿基坦的埃莉诺成婚而获得)和“安茹伯爵”(1)等头衔。亨利在位期间一直有效控制着布列塔尼,并且对爱尔兰行使领主权。由此来看,他的势力从苏格兰的边境一直延伸到了比利牛斯山脉,几乎包括了法兰西王国的整个西海岸。实际上,亨利的政治触角还延伸到了更远的区域,从萨克森到西西里,从卡斯蒂利亚到圣地,他与各个地方的统治者都存在利益关系,并且结成了联盟。自查理曼以降,几乎没有哪个欧洲君主曾掌控如此广袤的领土,在中世纪的国王当中,也很少有人拥有如此娴熟的政治手腕,如此残忍,如此智计百出。
亨利精力充沛,几乎一生都在自己的领土内奔波巡视。按照沃尔特·马普的说法,他“颇耐泥土尘沙之不便……长途跋涉,人所不堪”,而在他本人看来,这项体力消耗甚剧的活动让他不致发胖,他因而乐此不疲。[2]他常能在与之争战的统治者身边突然出现,令对方措手不及,而那些为他效力的人对他既敬且惧,因他有这样一种本性:不消一刹那工夫,他就会从笑容满面变为怒不可遏。有一次,暴怒的亨利竟然在寝宫的地板上左右翻滚,以口嚼啮床垫中的稻草,这件事几乎人所共知。但最令与他打过交道的人感到惊异的,是他那与生俱来的政治才能和统驭之术。亨利二世死后,约克郡编年史家纽堡的威廉写道,国王“似具有相当的智慧,个性沉稳,急公好义”,甚至在童稚之时就已展现出“卓越统治者”的风范。[3]
亨利通过一项政治交易继承了英格兰的王冠,这项交易终止了一场绵延19年的内战,时人称这场战争为“海难”,今天的史学家则将这些年称作“无政府”时期。不论表述如何,这终究是征服者威廉两位孙辈间的一场战争,一方是他的孙女玛蒂尔达(亨利的母亲),另一方是他的外孙斯蒂芬国王(玛蒂尔达的表兄),两个人都声称自己是亨利一世(1100—1135年在位)的合法继承人。(2)
这两名王位竞争者都未能集结足够的军事或政治支持来实现其王位主张,由此导致英格兰在近二十年间被两方敌对势力的战火蹂躏,王室权威陵夷,内战露出丑恶狰狞的面目:纵火、酷刑、流血、谋杀、抢劫、土地荒废、民众衣食无着、经济一片混乱,无人主持公道。《盎格鲁-撒克逊编年史》的作者写道:“每个人都开始抢夺其邻人。人们公开声称,耶稣和他的圣徒都睡着了。”[4]《温切斯特条约》(1153年)为战争画上休止符,同时宣告亨利为斯蒂芬的继承人。次年斯蒂芬去世,亨利掌权,他的第一要务就是恢复王权的牢固统治,毕竟这片土地上的人民已经在“无政府”状态下度过了近二十年。
亨利二世要实施对英格兰的统治,需要解决三个基本的决定性问题。首先,他迫切需要在“无政府”状态之后重建秩序;其次,他需要创制一套政治体系,使他在穿梭于领地之间打击敌人时也能有效统治整个王国,而他主要的敌人就是法兰西国王路易七世;最后,他需要不断筹款。亨利的本性中天然有一种倾向,那就是建立强大的、集权的政府,以及从经济上压榨臣民,尤其是英格兰的臣民,毕竟英格兰是他整个帝国最富庶的部分。通过这些手段,王室治理的表里全部打上了他个人风格的印记,在《大宪章》签署之前的60年里,英格兰就是以这种方式治理的。
亨利热衷于控制。尽管在英格兰及其他领地,他乐于将政府公务委托给信得过的诸位顾问,但他一开始就清楚表明,权力的最终来源是国王,而且只能是国王。加冕之时,他效仿诸位诺曼先王颁布特许状,承诺保护亨利一世授予教会和王国显贵的“一切特权、授予、自由和自由风俗”,并同样以特许状的方式废除王国境内的一切“恶俗”。然而,这却成为他能颁布的最后特权。尽管亨利二世不辞劳苦,尽一切努力将王国内的显贵笼络到自己身边,但他也做好了准备,打破那些敢于无视他权威的英格兰诸侯的权力,让其他诸侯毫无异议地认清自己的地位、财富和特权从何而来。他夷平了内战期间建起的城堡,驱逐了外国雇佣兵,铸造了一种新的钱币,并对私铸或剪官钱行为处以重罚。(3)他取消了斯蒂芬国王主政时期授予的全部土地和官职,他认为值得重新授予的也在他的权威之下再度授予了。如果放弃任何领地或财产会致他权力受损,他便坚决不予放弃,并且不遗余力地惩罚任何敢反对他的人。在英格兰历史中最具长远意义的是,亨利着手进行了司法和行政改革,令臣民在他四处巡视之时也能感受到他的权威;在他统治的35年时间里,有大约三分之二的时间如此。
亨利二世的财政大臣兼伦敦主教理查德·菲茨奈杰尔在《财政大臣对话录》——一本介绍王室财政的实用指导手册——中写道:“显而易见,财富不仅在战争期间必需,在和平时期也必需。”菲茨奈杰尔(也称菲茨尼尔)在12世纪80年代末期完成了这本书的写作,与亨利二世去世的时间相差不远,他的言论表明,他服侍了一生的这位国王对金钱的需求总是相当急切。亨利统治时期,财政部成为王国政府最重要的机构,因为王室赋税在该部核计。核计在一张大桌子上进行,桌子长3米、宽1.5米(长约10英尺、宽约5英尺),上面盖着一块看起来像棋盘的布,国王可以通过财政署向惹他不快的臣民征收大笔罚金。财政署接收国王的法官判定的罚金,管理土地所有者的贿金;土地所有者与近邻发生纠纷时,往往会向国王行贿,希望得到王室的偏袒。封建赋税——贵族为了获得国王在婚姻及继承方面的许可而支付的例定规费——会出现在布满格子的桌布上,代役金(也称“盾牌钱”,贵族为了不让自己忠诚的骑士加入王室的军队参加战斗而支付的费用,理论上来讲,这笔费用可用来招募雇佣兵)等税费也会出现在上面。(4)
内战期间,财政署失掉了权柄,郡长——英格兰各郡的主要王室官员——已经停止向该部上缴税款,英格兰诸侯也不再支付封建赋税。但在亨利主政期间,这种情形急剧转变。菲茨奈杰尔的手册告诉我们,亨利国王时期的财政署管理的事务相当广泛。财政署的官员清点银币并进行分拣,稽核郡长在各郡所征赋税,收取代役金以及地方社群所缴纳谋杀罪行罚金(如未查出凶犯),并且还要收取因在王室林地私捕而收缴的罚款。他们还接收赠送给国王的鹰和隼,管理“王后金”——这是一种税款,每欠国王100马克的白银就要向王后支付1马克的黄金。(5)
作为政府部门,财政署相当庞大而且复杂。不过显然在亨利看来,财政署不仅仅是一个财政机构,它还是一个政治工具。财政署法吏有权逮捕无钱缴税的人。这样一来,无须动刀动枪,只要求缴纳积欠王室的巨额债务,那些势力强大的臣民转眼就会变得潦倒落魄。反过来讲,国王也可以奖赏那些赢得他好感的人,比如削减、缓交或取消其所欠债务。几乎没有贵族一分不差地向财政署偿还过债务。实际上,与国王过从甚密的一些人——比如莱斯特伯爵罗伯特和康沃尔伯爵雷金纳德——所欠债务一分未还。[5]尽管有这些特例,总体而言亨利坚持收紧财政治理的措施取得了成效。亨利统治早期,每年摆到财政署桌子上的钱约为13000英镑。到了12世纪80年代,资金流增加到了22000英镑,这不仅表明王室收入增加(国王要保卫手中的大片领土,这些收入意义重大),也意味着国王对王国诸侯的控制力大大加强,尽管国王本人常常不在国内。[6]
改革了王室财政之后,亨利开始着手改变王室司法制度。1163—1166年,大刀阔斧的改革逐渐改变了国王的臣民与王室法律之间的互动方式。(6)1166年颁布的《克拉伦登条令》要求英格兰的所有罪案都交由王室调查,不管王国内势力强大的诸侯是否拥有当地的司法管辖权。而着手进行调查的并非有可能成为腐败分子的郡长或地方官员,而是位高权重的特派王室法官,他们在英格兰境内巡回,被称为“普通巡回法官”,这些人与12名当地人组成的陪审团一道进行调查,不再像以前那样,让控辩双方以“火之审判”或“宣誓断案”的方式裁定案件。(7)最重要的是,《克拉伦登条令》将一切谋杀、抢劫和盗窃行为全都纳入了王室司法管辖范围;十年之后,《北安普敦条令》又把纵火、伪造文书、私铸伪钱等行为加入了这个清单。
在亨利的统治之下,不仅刑法的范围有所扩大,英格兰民法的运作方式也出现了一次革命。整个中世纪,人们彼此争讼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土地纠纷,在亨利的安排下,王室介入此类案件更顺理成章、轻而易举,也更有利可图。在诺曼征服之前,如果有人经由王室司法审理案件,只要向文秘署这个政府机构申请一份令状就可以了。所谓“令状”,就是一张凭之可在王室法庭提起诉讼,或者命令一名郡长采取某种行动,对侵权行为施以救济的简短便条。此类令状通常都是为专门目的而签发的,并非正式的官方制度。亨利设置了一系列标准格式的令状,其中最重要的包括“恢复新近被占土地之令状”“收回被占继承土地之令状”和“权利令状”。这三种令状分别保护不同人群的利益:“恢复新近被占土地之令状”保护土地所有者,领主或第三方不得以非法方式占有土地;“收回被占继承土地之令状”明确了继承土地的权利;“权利令状”要求郡长为令状持有者主持公道。要获得此类令状非常简单,只要办理相关手续就立等可取,国王在或者不在王国境内都不受影响。这样一来,随着王室法律变得越来越普及、越来越受欢迎,适用范围也越来越广,王权就得以更加深入地渗透英格兰社会。此外,令状要花钱才能拿到,使用的人越来越多,王室也能通过收取诉讼费和罚款得到相当不错的收入。最妙的是,所有这些都不需要亨利本人在场。一部堪比摇钱树的官僚机器由此产生。
然而,并非所有人都为此感到欢欣鼓舞。如同我们可以将《大宪章》所针对的王权体系的根源追溯至亨利二世的统治一样,我们同样也可以将最初爆发的不满和抗议追溯至亨利二世统治时期,《大宪章》之所以签署,就是为了应对这些不满和抗议。
1163年,亨利企图威迫他昔日的仆人兼密友托马斯·贝克特,让他同意王室有权对“犯罪僧”,也就是犯下罪行的教会人员,进行审判并施以刑罚。彼时亨利已将贝克特任命为坎特伯雷大主教。在亨利的时代,教会单独奉行一套法律,亨利的提议是世俗法对宗教裁判权的一次严重侵犯。贝克特一口回绝,两人由此交恶,这件事成了人所共知的历史事件。最终,1170年,贝克特大主教在坎特伯雷大教堂的圣坛之前被残忍谋杀。他与亨利的争吵源自一个深刻且无法弥合的分歧:大主教将国王视为僭主,肆意践踏法律,而在亨利看来,他无非是在行使自己作为国王的至高权力。1164年到1170年间,贝克特离开英格兰流亡海外,这期间他给亨利写了不少充满愤激之词的信函,极尽侮辱之能事,而且他还给别人写信,对亨利大加挞伐。收信人之一是亨利的母亲玛蒂尔达,他在信中向玛蒂尔达申诉说,“亨利对他王国内教会的凌辱令人无法忍受,他对教会提出的要求前所未闻,不符先例”。在约翰王继位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英格兰国王与英格兰教会就这样彼此进行残酷的打击和刻薄的侮辱。后来《大宪章》中之所以出现某些条文,就是这种紧张关系的一个直接结果。
亨利二世在很多方面都是一名开创者,他甚至还为早期金雀花王朝国王的执政风范奠定了基调,从他的幼子统治时期来看(因为时间上有一定的距离,可能看得更清楚),情形似乎如此。他创造了一个积极主动、有条不紊、雷厉风行地利用王权的模式,并将这套方法运用纯熟,左手从英格兰榨取现金,右手就将这些钱输送到欧洲大陆。他将王室的财政及司法权力深入扩展至各郡。在他的统治下,主要诸侯的军事力量被大幅裁减,“无政府”时期结束后,他不但将诸侯的城堡夷为平地,还在叛乱(这次发生在1173—1174年的叛乱被称为“大叛乱”)之后查封了大量城堡。1154年,全英格兰总共有350座城堡,其中大约35%属于王室所有,而到了12世纪80年代,这一比例大幅上升,到了约翰统治的时代,英格兰几乎半数城堡都落到了王室手上。[7]
亨利果然不负诸祖先留下的名声,时不时显露出凶狠残暴的面目。故老相传的说法是,安茹人是魔鬼的后裔,英格兰人在这位国王的性格中发现了恶魔的迹象。对亨利抱有恶意的作家,比如拉尔夫·尼日尔,称亨利不仅羞辱臣属中那些官高爵显的贵族,本人还是一名漠视宗教的暴君,一个令人作呕的好色之徒。纽堡的威廉在提到亨利的时候,一般都是说好话,但根据他的记录,在亨利当政的那些年里,“几乎所有人都痛恨他”。[8]这有可能过于夸张了,但毫无疑问,即使是在这样一个暴力横行的时代,亨利的某些暴行也挑战了人们的容忍极限。在他与贝克特交恶之时,因为他的恶意打压,数百名贝克特的追随者有的被剥夺了财产,有的被流放,有的被铐上铁链监禁起来。敢于宣扬贝克特施加于国王的宗教惩罚的神职人员有可能被剜眼睛,或是遭到断足、阉割。连信使也可能突遭无妄之灾:一名小男孩将教宗的信函交给这位国王后,盛怒的亨利对小男孩施以酷刑,小男孩不但眼睛被剜掉,还被强迫喝沸水。[9]当然,坎特伯雷大主教本人也惨遭毒手,即使不是亨利下的命令,也与他无意间的怂恿脱不了干系。这些行为不可能在未来几代人当中被遗忘;事实上,这名年老国王的残忍好杀似乎只是他儿子们变本加厉的暴虐统治的序曲。
1189年酷热的夏天,亨利二世死于金雀花王朝权力中心——卢瓦尔河畔的希农堡。他的晚年生活相当悲惨,不但要与法国新国王腓力二世(腓力·奥古斯都)相争,还因为遗产继承与自己的儿子们兵戎相见;这几个儿子既缺少耐心,又热衷于反叛。他与埃莉诺所生的长子已经成年,也就是幼王亨利,但他先于亨利死亡(他们的第三子若弗鲁瓦亦先他而死),于是“狮心王”理查于1189年9月3日在威斯敏斯特教堂加冕,成为英格兰国王。理查将成为英国历史上最知名的国王之一;迄今为止,他仍然是在议会大厦前唯一有雕像纪念的英国君主。这相当讽刺,因为在诺曼征服后所有统治英格兰的国王之中,理查有可能是在英格兰王国驻跸时间最短的、对这个王国最提不起兴致的国王。在理查统治期间,他父亲推行的改革和其他政策进一步走向极端。也是在这一期间,他那颇具争议、颇不值得信任的幼弟“失地王”约翰走上了政治舞台并将承受他父兄犯错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