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的心理学理论(法哲学名著译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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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律现象及其要素的科学研究方法

不论待研究的现象是物理世界的,还是精神世界的,观察都是研究现象的基本方法。之前的论证清楚地表明了,能够被发现和用作观察对象的法律现象并非存在于视觉幻象诱导我们认为它存在的地方,而是存在于更接近我们的地方:在我们的内部,在我们的意识里,在那个于特定时刻体验到权利与义务的人的意识里。摆脱此种视觉幻象意味着消除了一大片被认为能够发现和研究法律现象的领域,以及清除了相当大数量的(被认为的)法律现象及其要素。尽管法律现象及其“存在之场域”(spheres of their being)的规模远小于流行的理论所臆想的样子,但从我的观点来看,它们的数量仍旧不小。法律现象的“存在之场域”的数量与能够体验(以及事实上正在体验)相应精神状态的活体生物的数量相同,同时,法律现象的数量等同于这些体验的数量。

在地球上的动物中,有着心理生活的“存在”的数量极为庞大,但其中有一种“存在”(智人)与众不同,只有他有能力体验到构成法律现象的复杂的心理活动过程。在这类物种的范围内,体验法律(以及由此而来的法律现象)的心理活动过程的能力仅仅在如下条件下才能出现,即文化发展达到一定水平(远远高于别的动物的文化水平),特别是在语言上取得一定的进步。甚至是现在,也不是所有人都拥有体验法律的能力,只有那些到了一定年龄、受过特定教育的人才拥有这个能力。另一方面,所有没有特定身体和心理缺陷(聋哑、痴呆)的人,在人类日常生活的环境(甚至在那些很明显是犯罪环境中)中得到教育,较早地获得了这个能力(在他们达到法定成年标准之前)。

如果我们考虑的是,对实际存在的真正的法律现象,经由观察进行直接和可靠的认知和研究,而不是它们是否存在之类的问题,由于我们完全不能看到或观察到另一个人的心中发生了什么,除了我们自己的内心(我们的自我意识)以外,法律现象的所有“存在之场域”(以及一般意义上的所有心理现象的“存在之场域”)都绝对地不可能被观察到,实际存在的真正的法律现象的数量(尽管实际上极大)必定因此而大大缩减。

因此,观察法律现象唯一可能的适宜方法必定是自我观察,即内省方法。一般意义上的内省是指:一、当待研究的心理现象被体验到的时候,将内心的关注指向该现象(狭义的自我观察),观察饥饿、口渴、牙疼等;二、对先前被体验到的给定行为类型的理念[“意象”(images)]进行内在观察,例如,回想昨晚的牙疼。

包括内省观察在内的所有观察要么是简单的,要么是实验性的。实验方法意味着通过有意干预被观察的现象而复杂化了的观察,即通过使用特殊方法去唤起、改变或终止这些现象。如果此方法针对的是将要被内心观察的现象,它就是内省-实验方法。

我们一定不能这样想,即没有特殊的实验室、器械或其他被特意设计出来用于科学研究的工具,便不可能运用实验的方法开展研究。在做下列事情时,人们已经在运用实验方法研究心理现象:为了研究特定的痛苦现象,某人用针扎自己以引起疼痛;为了研究饥饿不吃食物;让自己读一本不得不等待那个让自己极为好奇的结局的小说,以便研究该心理状态;让别人故意在其不经意时惹怒他,随后马上提醒他这是应他的要求所做的,以此来研究生气这种现象。

此种方法甚至不要求采取外在的行动或干预措施,某人可能闭着眼睛躺在沙发上不动,在内心中构想着内省-实验研究过程中的一套又一套的心理实验。这样的实验可以提供研究羞耻、骄傲、抱负心、感谢、受损的自爱、嫉妒等现象的适宜方法,在我们的想象中,此类实验创造了情景的特殊组合形式的生动画面,能够唤起相应情感。所有这些内省方法都完全可用于研究法律现象。

在日常情形中,法律现象如同心理体验一样,表现得并不是很明显,它们因人们无心而被错过,或者至少不大容易被观察到。如果不了解法律现象的心理背景,也就不可能知道法律的性质、它的价值以及它影响行动的方法与理由。因此,把这些体验的强度提升至它们能被注意到和适于研究的程度是极为重要的。对此,实验方法(包括类似于前述那些例子的实验)尤其能提供有用的服务。阅读故事、小说、新闻报道等,生动地描绘了“骇人听闻”的专横行为、被践踏的那些明确和“神圣”的权利、被断然拒绝的公正要求等。一个人自己有强烈的冲动去否认和争辩(或者相反,去“践踏”)下列事项的生动意象:他人的明确和“神圣”的权利,或者成为骇人听闻的专横行为或违法行为的牺牲者;朋友(为了实验的目的)帮助我们感受到对法律的热情或者对法律的“不满”与愤慨等等。所有这些实验手段使我们能够观察和研究相关的(特别是那些有法律特性的)心理体验,这些心理体验有多种形式和强度,其中强度最高的就是“狂暴”情绪。

同样的实验也能使我们把握那些与法律体验相似的、具有道德性质的体验,通过把这些实验和其他实验结果汇总在一起,我们就能知道法律与道德(迄今仍未被理解)的差异。

内省方法(简单的、实验性的“自我认知”)是对法律现象和道德现象进行观察,获得对它们的直接可靠的认知以及对它们开展研究的唯一手段,没有它,就完全不可能有什么关于法律和道德的知识

一般来讲,能被我们认知的心理现象的唯一类型就是那些我们基于自我的发展史所知道的东西,我们很熟悉它们,因为我们自己体验到它们。另一种类型的心理现象是绝对不可能被我们认知的。一个人如果没有通过自己的心理体验知道饥饿、口渴、生气、高兴等现象,就不可能知道这些心理现象,尽管别人知道并体验到它们。因此他不能理解他人的相应行为、身体动作和言语。就法律现象而言,情况也是如此,一个人如果是绝对的法律白痴(完全没有能力获得法律体验),就不可能知道法律是什么,无法理解被法律激起的人类行为。当听到“法律”这个词,以及看到人类社会中依据“法律”做出的大量行为,他或许会对这些表达以及行为做出个人的特殊解释。他或许认为,它是一种命令,由强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对弱者和手无寸铁者发布,并附带(当人们不服从时)适当威胁,这些胁迫性命令被弱者基于权宜理由(reasons of expediency)而贯彻。然而,这绝不是法律实际是什么的知识。

对于诸多心理活动过程的性质,那些并没有任何心理缺陷的人,甚至那些卓越的思想家和学者,或许也是无知的或者做了错误的解释,他们同样未能理解相应人类行为的意义和动机。这可能发生在以下情形中:不知道在哪里以及如何发现给定类别的现象;使用了不适当的方法;未使用任何科学研究方法,任意地塑造理论与研究方案。但是,在获得特定类型的心理体验的知识的时候,如果我们使用适当的方法(简单的或实验性的内省方法),我们就有了(尽管间接地以及在不同程度上假设地)获得关于该种现象在他人心中的信息的手段,别人的所思所想对于我们来讲就不再是完全不可知的秘密。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内在的心理活动过程(生气、高兴等)引起了肢体的运动,这些运动可以从外部被观察到。当我们的肢体动作是为了与他人交流自己的某种心理状况或活动过程的时候(做手势或者写出和说出语词等),它们更容易被观察到。当我们观察到他人做出与我们相同的行为,我们能够进行类比假设(这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可以假设这些行动出于同样的心理体验而被做出。

此种基于“类比推论”的假设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揭示真相,依赖于多种环境因素。这取决于我们考察的是一个诚实的人,还是一个喜欢伪装和撒谎的人;我们考察的个案情形是否为不诚实提供了特殊的诱因(例如,法庭上的罪犯);给定的肢体动作(包括语词)通常对应着一个单一确定的心理活动过程类型,还是异质的内在体验的同一种外在表现等等。

由此看来,对他人心理体验的科学研究不仅预设了对自己的同样的心理体验的科学知识,还预设了这样一种科学的反思,即他人的肢体动作(包括口头或书面交流)是否适合被当作推测给定种类的心理活动过程的事实资料。

对于(作为研究他人心理活动过程的手段的)观察他人的肢体动作而言,关于他人看到的行动、听到的言论的可以得到的记录(例如,年报、传记以及旅行记录)是一种相对适宜的替代品。科学地使用此种资料(例如,作为直接观察的替代物的“传统”)明白地预设了:一、应按照前已指出的方式批判地检验它们;二、应根据观察自身的可靠性批判地检验它们(如果收到的信息是来自于第三人的二手资料,错误的可能性会明显增大)。

总之,研究者自己对同样类型的体验的内省认知,与关于此类体验的外在表现的知识合在一起,是理解他人心理体验的先决条件。因此,相应的科学认知方法可以被称为内外观察相结合的方法。毋庸多言的是,作为此方法的要素之一的外在观察和内在观察一样,可以要么是简单的,要么是实验性的。

我关于此种结合方法说过的东西,完全可用于研究法律现象和道德现象。法律现象的真正的科学研究尤其要尽可能详尽地研究法律体验的不同类别的外在表现,以及研究这些体验与相关心理活动过程(特别是道德心理活动过程)的表现的区别。这样,我们就有了研究他人(特别是早期的、文化发展水平较低的人们)的法律体验的科学基础。如同其他科学地研究他人心理体验的领域,实验方法可被用于精确地研究法律。例如,我们抢走一个孩子的玩具,坚称这是我们的并拒绝归还;或者我们与这个孩子商量,如果他为我们完成特定工作,他会得到很多糖果,然而在他完成工作之后拒绝履行约定;或者我们与这个孩子达成协议,在我们履行某种义务之后,他必须履行那种会要求他做出比较严重的牺牲的义务(例如,失去心仪的玩具或者很长一段时间没有食物)。这些实验以及观察它们的外在结果使我们能够基于法律现象的性质与属性的妥当知识,做出具有科学可靠性的判断,来确定这个孩子是否能够体验到法律心理活动过程,一般来讲他的体验的生动性和强烈程度如何,以及与饥饿(它的促动力量是胃口)之类的心理活动过程相比它们的促动力量是什么。此外,同样的实验方法使我们能检验这个孩子的法律心智,探索其中是否体现了特殊类型的法律现象的属性,例如财产法、契约法和家庭法。对白痴或聋哑人进行同样的实验,我们可以得到关于法律发展所需的实质性条件的有趣发现。

之前所述穷尽列举了(作为真实现象的)法律现象的科学的研究方法。对于法律现象这种特殊的心理活动过程,只可能运用下述方法才能进行科学的研究:一、(简单的或实验的)内省方法,对于获取关于法律现象的性质的知识,这是基础的和不可或缺的手段;二、(简单的或实验的)内在观察与外在观察相结合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