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本书以“微治理”为关键词,运用文献计量分析方法,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学术专著及学术论文三个维度对相关文献进行多维检索,试图更全面地收集相关研究成果,更深刻地了解研究现状。通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数据库检索到关于“微治理”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共计7项,时间跨度为2015—2020年,其中一般项目5项,青年项目2项,学科归属主要为社会学、政治学、党史·党学等。通过中国国家数字图书馆和读秀学术搜索,以图书为类别,以“微治理”为题名检索条件,共搜索到相关的学术专著6部,时间跨度为2018—2022年。
以中国知网“中国学术期刊(网络版)”作为来源数据库进行文献检索,以“SU%=微治理 OR TKA=微治理 OR KY=微治理”作为检索式,以2022年11月30日为时间截止点进行专业检索,共得到文献294篇。通过数据筛选,剔除研讨会纪要、会议综述、新闻简讯、学者专访、书评、无作者、重复发表以及与主题明显不符的文献,最终获得有效文献259篇,时间跨度为2014—2022年。相关研究成果主要分布情况如下(见表0-1、表0-2、表0-3、表0-4)。
表0-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研究分类情况
表0-2 专著研究分类情况
表0-3 期刊研究分布情况(一)
表0-4 期刊研究分布情况(二)
总体而言,目前我国在“微治理”研究方面已经具备一定的研究基础。尹浩在《社区微自治》一书中分析了城市治理重心下移背景下城市社区“微自治”的价值向度、内在机理、发展路径与政策建议,探讨了社区“微自治”与城市治理的关系,进行了城市社区“微自治”培育的实践探索与理论反思。王惠林则在《微自治:中国特色农村基层治理的实践创新——基于农业型村庄典型案例的质性研究》一书中通过对所调研对象的深度剖析,指出“微自治”将行政村以下治理单元纳入乡村治理体系,转化和利用内生性资源,满足农民群众的内在需求,符合农村社会的客观实际,是中国特色农村基层治理的创新实践探索。刘永定在《东莞城管微治理探索——城管片长工作纪实》和《东莞城管微治理探索——玉兰女子执法服务工作纪实》两本专著中,收录了《遇到烦心事,就给城管片长打电话!》《万江城管片长:服务群众更接地气、更有人气》《柔性执法,用心用情服务》等文章,通过工作纪实的形式展示了东莞城管片长和玉兰女子执法服务队的工作内容,通过实例展现出东莞在城管“微治理”方面的有效探索。陈岩的著作《“微治理”视角下社区教育的实践探索与路径选择》主要分析了社区教育融入社区“微治理”的系统机理和运行机制,以及社区教育融入社区“微治理”的公共价值旨向,并通过梳理我国多地实践案例,初步提出社区教育融入社区“微治理”的实践模式和路径选择。刘晓丽在《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的微循环(社区公民的生成机制研究)》一书中则通过梳理我国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和治理模式的变迁历程,阐述社区治理主体面临的困境、困境产生的原因及其影响,进而给出摆脱社区治理困境的政策建议,主要探讨了社区治理的微循环是如何运行和实现的,以及居民是如何转变为公民的。
具体而言,与本书直接相关的国内研究成果主要涉及社区“微治理”的概念内涵、治理主体、治理模式、运行机制、基本特征、价值意义、实践困境、优化路径、典型案例等方面。
1.多元化视角阐释“微治理”概念内涵
宁华宗(2014)认为“微治理”是“基层治理中所秉承的一种治理态度、治理意识和治理策略”,是在“社会分化、群体异质化、个性发展日益突出”的社会背景下,为了尊重和满足多元利益诉求,促进社会有效整合和积极参与而建立起来的“差异化治理和精细化治理”。陈福平(2015)指出,“微治理”是“以小事为抓手,以生活为平台,以居民为主体,以参与为核心”,在居民日常生活过程中体现自治内容,让居民养成社区自治、民主参与的习惯。孔娜娜(2015)认为应该依托网格化“微单元”,培养居民“微社团”和自组织,通过集体行动让居民参与到社区公共事务的治理中,从而形成“微自治”机制。黎昕、高鸿(2015)则将社区“微治理”定义为对社区事务、组织、生活、行为、主体利益、社会关系等进行规范和管理,使社区成为文明和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的过程。赵丽江(2015)认为社区“微治理”是通过单项制度或项目满足社区居民需求,进而实现社区善治目标的治理模式。尹浩(2016)指出“微治理”是指为了满足居民需求,挖掘社区的精英领袖潜力,打造公益化、自治化的居民社团,进而促进居民自行选择有效方式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过程。程同顺、魏莉(2017)则将“微治理”界定为以移动客户端等社交媒介为依托,以现代网络技术为助力,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小微载体和平台满足小微事务引发的公共需求,从而构建小微主体共建共治机制,实现社区治理现代化。包先康(2018)认为“微治理”是在公众的日常生活中运用治理理论,以达到满足公民特殊个体或特定群体偏好性公共物品和服务需求的目的,从而建立良好秩序,增进公民福利。陈伟东、熊茜(2019)将“微治理”定义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和移动新媒体力量,发挥党委、政府、社会等主体作用,完成政府行政与基层自治功能有效对接,满足居民需求,实现社区精细化治理。
2.对“微治理”的治理主体进行研究
赵浩华(2021)将“微治理”主体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以基层政府、政府派出机构等公权力部门为代表的政府组织主体,二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企业、物业公司为代表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市场组织主体,三是以参与社区治理的社会组织和居民群众为代表的社会组织主体。郑晓东(2021)也赞同这个观点,同时他还指出这三类主体在社区治理过程中存在差异化利益诉求,这些诉求在“微治理”实践中得以协调,进而达到让各参与主体都获益的结果,其中社区居民这一主体是关键因素和治理中心。社会在社区“微治理”实践中的主体作用也不容忽视,只有在治理实践中激活社会力量,才能更好地推动实践创新(吴晓林,2020)。张丙宣(2019)还进一步指出,基层政府和社区应该通过“微治理”向居民赋权,将居民、业委会、物业等多元治理主体整合到社区治理中来,尤其要注重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积极将社区周边的商业主体纳入社区共建。而为了保障“微治理”良好运转,基层党组织具有组织者和参与者的双重职责,需要积极构建起“街道党(工)委—社区联合大党委—片区党支部—楼栋党小组—党员中心户”这种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治理格局。此外,李爱爽(2022)认为“微治理”主体主要有以基层政府、社区两委为代表的党政力量,以微网格长和微网格员为代表的社区工作人员,以物业公司为代表的市场化主体,以社区志愿服务人员为代表的社会组织,以及广大的居民群众;有效的“微治理”是由实际的社会治理环境与多元的治理主体及其能动性共同决定的。“微治理”体系区别于政府部门整体性治理体系,是社会、市场组织等民间主体运用市场和非市场力量实现公共利益和价值,在微观领域自发形成的互助网络体系(张勇、刘军,2016)。
3.探析社区“微治理”模式及运行机制
宁华宗(2014)认为“微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是由“微结构、微机制、微项目、微参与”相互衔接、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全永波(2018)则认为“微治理”重点着眼于“微”,主要发展方向集中于主体下移、对象微小、技术信息化的“微治理”技术、“微治理”单元、“微治理”机制等方面。陈伟东、熊茜(2019)将城市社区“微治理”模式归纳为一元领导核心与多元主体参与相融合的协同治理模式,利于充分发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功能。这是一种通过回归社区,解决社区居民公共需求,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的新模式。崔占峰(2020)等进一步指出,“微治理”机制的优势在于让每一个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以及其他相关的治理主体都参与进来,进而达到共治和治理收益由所有参与者共享的目的。郑晓东(2021)从场域理论出发,运用场域空间、资本交换和惯习行为这三个核心概念来关照社区“微治理”实践,并结合个案分析阐释社区“微治理”的生成和运行机制,即通过“微项目”这一媒介在目标社区内构建特定场域空间,然后促使各类社区资本在这个场域空间内进行交换和整合,进而重构社区居民的惯习行为;最终在社区中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为主题的多元主体间利益的协调机制,实现“自上而下、自始至终的纵向、横向权力监督管理闭环”,构建出赋权增能与约束监督相辅相成的长效机制,同时让各类治理主体参与其中又同时受益,形成治理目标与治理行为的互构机制。李爱爽(2022)则主要是从治理单元和治理主体两个维度去研究社区“微治理”的运行机制,一是通过在既有网格化管理模式下划分微网格,进一步细化下沉治理单元,二是通过引入党政力量,有效开展组织动员、规则供给和社会组织培育。武中哲(2022)则认为社区“微治理”的目标主要是解决社区居民个性化的微小需求,需要兼顾国家福利资源下沉带来的“供给侧”社区福利和居民自治所营造的“需求侧”的社区福利,既不能忽视自下而上的制度需求,也不能丢掉自上而下的制度供给,社区的“微治理”模式就是要实现两者的协调共生。
4.研究“微治理”的基本特征及价值意义
宁宗华(2014)认为“微治理”强调要遵循“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总体思路,兼具尊重现实和差异、强调参与及自治、注重回应和高效、关注平等与民主等特点。同时包先康(2018)指出“微治理”关注特定范围内社区居民日常生活的“微参与引导、微问题解决、微事情处理、微心愿满足、微机制和微环境建构”等,具有“贴近公众生活、灵活性、具体性、针对性、运用微技术和微智慧、精细化”等特征。而“微治理”的“基层性、居民需求的多样性、服务的综合性以及与基层政权结合的紧密性”等特征则决定了“微治理”在社会治理中的基础地位(李璐,2018)。李婷婷(2018)认为各地社区“微治理”的具体样式虽然存在差异,但是归纳起来仍具备几个基本特征:一是“微治理”的治理单元呈阶梯式向下延伸,从传统的社区延伸到小区、楼道甚至门栋,具备民间性和草根性;二是“微治理”的治理主体多元化并呈网状横向扩展,从传统的街道、社区、居委会工作者扩展到居民群众、社会组织和驻区企业等,更具群众性;三是“微治理”单元的决策权和资源分配权等治理权力既直接由社区赋予又经过了各项制度的确认,具备规范性;四是治理形式更多依托项目制,真正实现以居民实际迫切需求为导向,更加精准和精细化;五是核心工作为“微事务”,且十分强调党的领导和党员在治理过程中的榜样作用,重点是形成党领导下的多元化主体互助合作机制。“微治理”既代表一种治理态度和治理意识,也是一种治理策略,面对当下社会高度异质化的现实,“微治理”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尊重和满足多元主体的利益诉求,从而使整个社区都得到有效整合。此外,陈伟东、熊茜(2019)认为社区“微治理”通过发挥“多元协作、降缩单元、利益联结、赋权增能”等机理优势,有效弥补了社会治理领域中政府“越位”及社会“缺位”的不足,推动了社区精细化治理,形成了社区居民积极参与治理的氛围,构建了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格局。有效的社区“微治理”能够使居民个体实现与国家整体的有机融合,能够保障国家的信息指令及时地上传下达,各项福利政策实实在在地落地,最终实现基层民众幸福感和获得感的提升(武中哲,2022)。汪仲启、周彦如(2022)则是从四个层面概括了“微治理”的基本特征,即“治理单元的微缩性和可及性、治理主体的内生性及多元性、治理事项的生活化和关联性、治理方法的直接性和民主性”;同时,他们认为“微治理”具有压缩和沉降治理单元、统筹和整合分散利益、多维度多主体赋权、激活治理主体意识、柔性化多元化手段提升治理效能等价值意义。
5.探究“微治理”的实践困境及破解之道
李婷婷(2018)指出,“微治理”作为一种新型治理形式,实践效果良好,但也仍存在诸多局限和挑战,具体表现为“微治理”的主体身份合法性还有待进一步明确,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也有待进一步完善,同时“微治理”的可持续性和可复制性也有待进一步加强,容易出现机械和过度推广某种经验的现象,普适性不足。鉴于此,我们应该有针对性地进行改善,如完善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社区“微治理”运行机制,和谐统筹和衔接政府管理与群众自治,结合自身实际借鉴和推广其他社区“微治理”经验,从政府层面关注“微治理”多样性的保护。郭晓敏(2020)则表示为了更好地打破社区邻里的“冷漠症”、克服居民集体行动困境和解决社区小微问题,在开展社区“微治理”的实践中,需要通过采取突出党建引领、培育社区社会组织、汇聚社区社会资本、支持发展社区基金等措施,提升“微共治”整合力、“微主体”协同力、“微自治”凝聚力和“微项目”助推力。王倩、危怀安(2020)发现由于“微治理”的主体复杂多变,由“利益失衡、责任分散、公共精神孱弱以及制度保障缺失”引发的“行为、目标、价值、秩序”博弈,会给“微治理”带来诸多现实困境,需要通过进一步聚焦治理目标、梳理治理需求、畅通利益表达路径、培养主体性公共精神、构建居民合作空间等措施来实现社区“微治理”主体协同,突破“微治理”难题。梁贤艳、江立华(2020)则主要针对城市社区“微治理”中政府职能边界明确这个难题进行深入探讨,因为政府过度介入社区“微治理”过程,容易产生“行政吸纳社会”的现象进而降低居民动力,但如果完全对“微治理”实践置之不理,又易导致“行政抛弃社会”的现象发生,致使基层治理失序。为解决政府面临社区“微治理”的两难窘境,该课题组分别从居民需求的紧迫程度和居民针对该需求取得共识的强度两个方面,对“微单元”内的居民需求进行类型学建构,得出四种类型,即紧迫—共识型需求、紧迫—分歧型需求、缓和—共识型需求、缓和—分歧型需求,进而对应提出居民“自治”、政府参与“共治”及政府主导“他治”三种策略,这样一来面对需要“自治”和“他治”的需求,政府职能相对明确,而面对需要共治的需求,政府则应根据治理所处阶段履行“刺激需求、助力共识、促成行动、培育情感”等相应职能。此外,郑晓东(2021)认为,在“微治理”模式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在其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居民自治组织构建治理的场域的能力有限、在居民关系行为的改善过程中仍然会受到传统社区管理模式的掣肘以及现有的治理资源欠缺较好的长效机制进行统筹。这些问题亟待通过加强社区“微组织”建设、重塑再造社区“微治理”结构、构建资源统筹的“微联动”机制等措施来解决。王宏强(2022)认为社区“微治理”存在社区居民自治能力和社区居委会治理能力较弱、社区互动机制和社会组织力量不足等现实困境,需要通过提高社区居民参与积极性和主体责任意识、完善互动机制和“微治理”平台、加强基层党建引领作用和治理队伍建设等措施来破解难题。
6.以典型社区为例研究社区“微治理”问题
李璐(2018)透过社会治理精细化视角,将“微治理”看作社会治理的微观表达,认为社区“微治理”是社会治理的基础,是社区治理精细化的实践指向。同时李璐以成都市成华区为例,深入分析了城市社区“微治理”的实现路径,如成立“成华区服务治理大联动中心”,推行“互联网+社会治理”和“互联网+社工、社区、社团、社会”的“四社联动”机制,同时建立“区—街道—社区—院落”四级社会组织孵化体系和“1+1+X”的“微治理”体系等。杨恒(2019)则是基于社会空间视角,以成都市犀和社区为例,针对社区人口规模激增、管理幅度扩大等现实问题,尝试推进“以基层党组织为引领、业主委员会为主体、院落委员会为辅助”的小区“微治理”模式,推动社区治理创新。郭晓敏(2020)全面总结了合肥市滨湖世纪社区以“六个导向”(需求、自治、示范、枢纽、项目和问题导向)推进“微治理”的创新实践,如在传统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基础上构建小区睦邻中心,创设“我家公共客厅”项目,打造“社区—小区—楼组”三级公共空间网络,开展“四美一好”楼组建设活动,挖掘“社区领袖”“社区能人”等“关键少数”,设立公益坊(专门社会组织孵化平台)和帮客联盟(枢纽型社会组织),与社会慈善基金会共同成立“U基金”,构建三级社区协商体系等。王宏强(2022)分析了B市X街道社区治理面临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介绍了该街道下辖社区从“家门—楼门—网格—小区—社区—全域”六个层级,开展“微需求—微组织—微平台—微资源—微服务—微机制”协同联动的“六微”社区治理的实践经验。李爱爽(2022)则是在现有“微治理”理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A市C镇“微网格”“微治理”新型治理模式的实证研究,对小城镇社区“微治理”实践进行了总结,其具体做法是构建“镇—社区—网格—微网格—户”五级联户网络,在微网格内设置工作室,并配备一名微网格长和若干名微网格员,从而保障社区“微治理”机制良好运行。
(二)国外研究现状
“微治理”是我国在社区治理实践的持续创新过程中总结提炼出的全新概念,它一方面强调治理过程中坚持党的领导,在一定程度上带有中国特色,另一方面注重推动居民自治,是社会治理理论在中国的实践和发展。由于“微治理”概念东西方之间的不对等,以及国内外政治体制的差异,国外并没有针对社区“微治理”的专门研究。对于国外研究现状,本书主要从国外关于社区的概念、内涵及特征,与社区相关的多元化理论、与社区治理相关的理论,与社会治理相关的实践研究,以及社区自治五个方面,对与社区“微治理”类似的研究进行梳理。
1.社区的概念、内涵及特征研究
“社区”的概念最初由德国社会学家Ferdinand Tönnies(1887)提出。他在《共同体与社会: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一书中,对“社区”与“社会”这两个概念进行了比较,首次提出了“gemeinschaft”这一德语概念,此概念对应英文一般为“commune”或“community”,在中国则一般被译为“社区”“共同体”“共同社会”“社群”等。滕尼斯(Ferdinand Tönnies)认为“社区”是基于亲族血缘关系和自然情感生成的社会有机联合体,“人们在社区里,自出生之日开始就与伙伴们一起生活,休戚与共,同甘共苦”,因此社区内部十分团结且富有凝聚力和人情味,社区中的成员紧密联系,合作性强,这完全不同于“社会”这一由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和“理性意志”缔结的联合体概念。同时期的Émile Durkheim(1933)则是用“机械团结”(mechanical solidarity)和“有机团结”(or-ganic solidarity)理论进一步发展了滕尼斯的“共同体”理论。Émile Durkheim认为原始社会或乡村是机械团结,即社区内成员间的分工程度和相互依赖性弱、集体意识和同质性强,而有机团结存在于近代工业社会或城市社区。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个体间的差异性和相互依赖性增强,集体意识减弱;“正是分工,让越来越多的个体承担起原来由共同意识承担的角色”,个体价值观日益多元化,他们是相互独立的但仍然不能脱离社会整体,要为社会整体服务,使得社会形成一个真正的有机体。此外,Max Weber(1924)还提出过“完全城市社区”的概念,主要是指中世纪那些基于内聚力而具备自主防卫力量的欧洲城市,但现代城市社区并不在此列。到了20世纪20年代,芝加哥学派开始进行与社区相关的研究,Robert Ezra Park(1952)就是其中的代表人物,他通过记录和分析芝加哥城市中不同的社区类型及其变迁,创造性地提出了人文区位学理论,将城市看作由差异化的个体构成的较大规模的高密度“聚落”,认为城市化和异质性会带来城市生活方式的变革,也会对城市社区的存在产生显著影响。美国的社会学家Saul David Alinsky(1989)则是通过总结前人和自己的实践经验,开创出了阿林斯基主义这一社区发展模式,为全新的社区组织理论打下了基础。他认为一个社区组织应该由一个坚定捍卫本地政治经济利益的合格组织者来带领,而不是听命于一个“殖民式”的领导者;同时社区空间内部各种利益群体需要通力协作进行“组织的组织”(organiza-tion of organizations);而社区组织化是植根于实际的无意识形态,获得权力是其终极目标。
2.社区相关的多元化理论研究
西方学者对社区治理理论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人文区位学理论、多核心理论、同心圆理论、扇形理论等。芝加哥学派将社区看作一个地域单位和空间现象,运用了大量生物学中解释动植物关系的区位学概念,诸如“共生、进化、竞争”等,对城市结构和社区发展动力等问题进行了阐释。林德夫妇(1959)在《中镇:当代美国文化研究》一书中通过对中镇这个工业小镇中社区的生活场景、人员结构、工作内容进行详细描绘,对持续的社区研究结果进行展示,提出了社区权力不平衡的概念和社区精英控制模式,认为社区中的权力往往掌握在极少数人手中,每个社区成员对社区的影响力是不对等的。Floyd Hunter(1969)则进一步在著作《社区权力结构:决策者研究》中通过对美国亚特兰大市的决策层级与权力运行过程进行研究,发现城市权力往往由城市中的主要领袖和精英群体行使,尤其是受到工商界利益的直接影响。这些精英基本都彼此熟识、交往密切,通过磋商公共事务变成权势群体,并以不同的方式行使手中的权力,影响社区中的其他人。与精英理论完全不同的是多元论,代表人物有Robert Alan Dahl(1969)。他在《谁统治:一个美国城市的民主与权力》一书中以康涅狄格州纽黑文市的权力动态进行研究,提出具备“分散的不对等性”特征的多元政体,指出有些权力分配并不均衡,是分散在相互竞争的不同群体手中的,存在一种多中心分散的权力体系。Dahl的理论和Polsby的《社区权力和政治理论》(Community Power and Po-litical Theory)以及 Wolfinger的《声望与社区权力研究中的现实》(Reputation and Reality in the Study of Community Power)中的观点共同建构出了多元论的核心。20世纪七八十年代,Janet L Abu-Lughod和Green Wood又分别提出了社区结构模型和社区增长模型,非盈利的社区服务组织也逐渐成为美国社区建设过程中一种重要的参与力量,“社区运动”的开展更是将社区服务与和谐的邻里关系摆到了重要的位置,日本学界对此议题颇有研究,他们认为社区居民和服务组织都是社区建设重要的共同参与者,社区居民之间的交往是合理且重要的,可以给城市社区营造良好的软环境,塑造新的公共性特点。
3.与社区治理相关的理论研究
“治理”一词最早出现于1989年,世界银行描述当时非洲的情形时首次使用了“治理危机”一词。此后,“治理”逐渐成为一个有着丰富内涵和广泛适用价值的概念,持续出现在政治学、管理学、经济学等领域。“治理”的含义丰富,不同的学科、不同的学者对它也有完全不一样的理解,其中全球治理委员会(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CGG)给出的定义最为权威。该委员会在研究报告《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Our Global Neighborhood)中这样阐释“治理”这一概念:“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治理是一种全新的管理方式,符合以下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西方的政治学家和管理学家接连强调治理这一概念,主张用治理替代统治,是因为他们在社会资源的配置过程中同时看到市场和国家的双重失效”(俞可平,2000)。而治理理论在城市社区管理中的运用即产生了社区治理理论。不同于传统的社区管理,社区治理是政府作为国家公权机构基于善治的目的对社区公共事务进行管理(James N.Rosenau,1992),需要持续掌握政府政策的变化给社区建设带来的影响(Edwarssm,2001),以此来发现治理结构和过程之间的联系(O' Toolek,2002)。透过研究社区治理可以发现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揭示社会环境结构对群众生活变迁的影响(Blau P.,1997)。此外,社区治理需要增强社区内部凝聚力,提高居民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参与性,打造更强的共同体(Firestone W,1987),它强调多元治理主体相互协调与配合,成为公共事务的多重支柱(Elinor Ostrom,2000)。Green(2004)则认为可以通过邻里间的和谐互动拓展社会关系网络,进而有利于形成社区意识。
4.与社区治理相关的实践研究
国外在社区治理理论的基础上产生了大量探索和实践,每个国家的社区治理发展实践与该国政府的政治理念、历史发展阶段、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息息相关,且处于持续的动态变化过程中。可以根据社区治理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分配关系,将社区治理划分为几种典型的治理模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由第三方力量主导的社区治理模式,二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多元化发展治理模式,三是以日本为代表的居民自治型治理模式,四是以新加坡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美国有关社区治理的理念最具代表性的是“社区发展”理念,常用于指导城市规划(Bhatta-charyya J,2004),强调通过维护和打造美好城市社区来与安全感、人文关怀和社会交往匮乏的城市病抗衡(Rohe W M,2009),进而帮助社区居民加强交往,促进形成更好更健康的个体和社会(Ahlbrandt R.,1979)。美国的社区治理非常注重第三方力量的引进和利用,治理活动集制度性、参与性和实践性为一体。尤其是2000年之后兴起的新社区项目(new community program),体现了美国社区治理高度的自治性,逐渐形成了政府主要负责指导和监督,第三方组织负责主导实施,社区居民积极发挥主体作用的社区治理模式(Mossberger K,2010)。Bovaird T(2007)研究指出,英国作为最早开推行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国家,城市社区治理的发展实践历史悠久,先后经历了社区运动、“社区发展项目”(community development projects)、“挑战城市计划”等阶段,提出了“合作伙伴组织”(partnerships)的理念,即中央与地方政府、政府与非营利组织、政府与社区、社区与非政府组织以及社区与非营利组织,通过保持伙伴型关系来解决城市社区公共事务。英国社区治理的政策驱动性较强,参与主体较多且较好地实现了多方互助合作,形成了具备“社区主体化、社区治理多目标化、参与主体多元化、居民参与民主化”特点的独特治理模式。日本在全球推行“市民社会”的影响下,从19世纪60年代开始进行社区治理,最重要的社区治理概念是社区营造,即基于社区现有资源进行多方合作,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活品质的行为和活动,并出现了“革新自治体”“市民参与性”社区营造体系、“NGO主内,NPO主外”的参与合作模式等实践活动。在此过程中,政府颁布《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赋予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活动的合法身份,形成了主要由NPO机构构成的“中间支援组织”,确保社区营造所需的人、财、物以及技术支持。在这种治理模式下,社区治理得到了居民极为广泛的参与,同时也有政府、社区营造协议会、非营利组织等各方的协调参与。而作为新型工业化国家代表的新加坡,则是政府主导型社区治理模式的典型代表,主要特征是政府的高度介入。新加坡的社区设立三个专门的社区组织管理部门,即总领社区公共事务的居民顾问委员会、负责社区运作和充当政府与民众间沟通桥梁的社会中心管理委员会,以及设立于组屋区的负责基础服务工作并提供信息反馈和人力支持的居民委员会。在这种治理模式下,政府与社区行为高度连接、有机结合,可以借助行政力量对社区治理产生自上而下强有力的控制和干预,形成结构严密的完善治理体系。
5.开展社区自治的问题研究
国外一直倡导自由主义,注重个体的权利和发展,社区居民自治现象十分常见,居民积极参与社区管理俨然已经成为一种传统。同时,不同学科的学者也就居民社区自治行为、目标、途径等方面的论题进行了大量的理论研究。如Amstein(1969)提出“本土居民参与阶梯”模型,将本土居民的参与类型分为8个层次,自下而上依次为操纵、补救、通知、咨询、列席、伙伴关系、委任权和公民控制。在前两个阶段公众并没有实际参与,第3~5阶段居民可以表达意见但仍由掌权者决策,直到最后3个阶段,公众才得以从制度层面获取决策权。Lowery(1992)认为居民社区自治行为分成积极的参与者、搭便车者和看门人三个层次。积极参与者就是积极参与各种社区组织和各样社区事务的居民,搭便车者则是极少关心社区事务、通常让别人代为行使公民权利的那部分居民,而介于其中只关心少量直接关系他们切身利益的关键问题的居民则被称为看门人。Elinor O(2010)则是通过对“公共池塘”问题进行实证研究,并基于“囚徒困境博弈”“公地悲剧”“集体行动的逻辑”三个公共治理模型,提出了全新的公民自主治理理论,将预期收益、预期成本、内在规范和贴现率看作影响公民个人决策的内部变量。Rhodes(1996)将自组织网络作为治理的六种含义之一,认为治理是自治组织的自我管理,良好的治理离不开自组织网络的有效应用。Francis Fukuyama(2005)于2005年参加“城市管理与社区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时强调,相比于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介入,社区发展更离不开公众的参与,公众参与和社区自治属于社区发展内驱力,社区居民自治是公众参与的高阶形式。Richard C(2005)提出了促进公民参与社区自治的措施,包括转变政府的治理理念和责任意识,重新界定管理者、公务员等治理主体的职责,推动公民自治实施,及时调整治理结构等。此外,Richard B(1996)注意到大中城市的社区自治因为居民之间缺乏认同感变得十分困难,需要通过控制社区规模、增进居民间联系和沟通来推动社区自治,增强居民的归属感和凝聚力。C-P Tang(2001)则指出社区居民参与提供公共物品、公开的交流等都有助于增强居民间的信任感和参与自治的意愿;而由于现代社区汇聚了越来越多的利益,促使更多的不同类型的利益相关者在社区范围达成联盟,也有助于居民自治。
(三)研究述评
对国内外相关既有研究成果的系统梳理,为我国城市社区“微治理”体系研究创新提供了非常有益的借鉴与启示。文献梳理结果也表明,城市社区“微治理”体系的研究鲜有直接的研究成果,目前国内外也还没有与本研究相同的专题研究,这正是本书的研究价值所在。
1.国外社区治理的相关研究缺乏具有中国场域的“微治理”思考
“微治理”是我国在社区治理实践的持续创新过程中总结提炼出来的全新概念,它一方面强调治理过程中坚持党的领导,另一方面注重推动居民自治,是社会治理理论在中国的实践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带有中国特色。由于“微治理”概念东西方之间的不对等,以及国内外政治体制的差异,国外并没有针对社区“微治理”的专门研究。国外虽有宏观上对社区治理全面系统的研究成果,但这样的研究完全基于与中国国情迥异的西方场域。由于中西方在社会、文化、制度等方面的巨大差异,国外的相关研究成果对我国社会治理研究只能起到借鉴作用,对我国的“微治理”研究影响甚微。在微观层面,国外关于社区治理实践、社区自治等方面的研究成果也主要集中在与中国国情、社情均不一样的发达国家或少数发展中国家,虽然给我国在社区治理困境、创新实践、社区自治等方面的研究提供了一定的启迪与思考,但是这些研究缺乏明显的“中国场域”思考,适用度不够。对于国外研究现状,本书梳理了国外关于社区的概念内涵及特征、与社区相关的理论、社区治理理论与实践以及社区自治等方面相似的研究成果,但鲜少有与“微治理”直接相关的研究成果。
2.国内研究较少对“微治理”进行系统阐释,鲜有提及“微治理”体系创新
国内学者对于城市社区“微治理”的研究主要包括社区“微治理”的概念内涵、治理主体、治理模式、运行机制、基本特征、价值意义、实践困境、优化路径、典型案例等方面,鲜少提及“微治理”体系创新。多数研究依然依托传统社区治理的分析框架和研究范式,采用“问题—对策”的研究构架,通过描述社区“微治理”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最后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对策,很少跳出传统研究范式的窠臼,或是局限于对“微治理”实践内容的描述和工作经验的总结,未能探究“微治理”取得良好成效的深层次原因和内在机理,鲜少分析“微治理”这一独特治理模式的特殊性和普适性。国内研究虽然也有从场域理论、权力空间等视角研究“微治理”的成果,但没有很好地解决西方理论本土化的问题,理论分析工具无法与中国治理实践相适配。国内关于“微治理”的研究成果,并没有形成独特、规范的“微治理”研究范式,也没有形成具有普适性的“微治理”研究框架,理论研究的系统性、规范性不足。
3.注重对城市社区“微治理”本身的研究,研究内容的延展性和深入化不够
既有研究成果对城市社区“微治理”本身的概念内涵和涉及的治理主体进行了广泛和深入的探讨,忽视了更高层级制度建构对“微治理”的影响,也较少对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作用机制进行分析。虽然“微治理”是在社区及以下的微小治理单元发挥作用,但必然也需要更高层级的制度建构作为支持。很多社区居民面临的问题和提出的需求仅仅依靠“微治理”是很难解决的,需要发挥政府部门的职能,加强社区“微治理”与政府部门的对接。此外,现有研究偏重于对城市社区“微治理”的多样性治理主体进行单一或多元研究,但缺乏对治理主体之间关系以及具体作用机制的探讨。城市社区“微治理”的治理主体众多,但因为权力关系和职能作用的不同,各主体发挥功能的空间不一样,主体间的地位显然也是不平等的,主体间关系也存在合作、冲突、支配与被支配等多种类型,不能只平等看待,一概而论。我们必须意识到城市社区“微治理”研究不能局限于现有的研究内容和视角,应该更具延展性和深入化。